社会救助期中考试题目合集

更新时间:2023-11-14 11: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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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的贫困化理论 2. 经济学有关贫困的解释

3. 马尔萨斯的土地报酬递减论 4. 恰雅诺夫的家庭生命周期说 5. 阿玛蒂亚.森的能力贫困论

6. 贫困代际传递理论 (刘易斯 米德 贝克尔和托马斯) 7. 贫困恶性循环理论 (辛格 纳克斯) 8. 弗兰克的依附理论 一、早期的社会救助思想 (一)慈善和恩赐思想 (二)人权思想

(三)温情主义论:又被称为父爱主义论 二、马尔萨斯的社会救助思想 三、福利经济学的社会救助思想 (一)旧福利经济学的社会救助思想 (二)新福利经济学的社会救助思想 四、凯恩斯的社会救助思想 五、《贝弗里奇报告》的社会救助思想 (一)社会救助的地位和作用

(二)社会救助的享受资格和资金来源 六、新剑桥学派的社会救助思想 (一)新剑桥学派的主要思想 (二)新剑桥学派的政策主张 七、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救助思想 马克思贫困化理论

机械化生产时代的到来,逐渐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剥离开来,资本家实现资本的积累。商人是逐利的,这也造成了富人愈富,穷者愈穷。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贫困的根源。 马尔萨斯的土地报酬递减论

即使到了21世纪人类依然没有解决粮食问题。虽然马尔萨斯的理论可能有些已经过时了,但是人口、粮食的问题依然受到灾难、疾病的影响,个人理解全球大规模的战争、宗教和皇权的的影响不再成为主要的抑制。 贫困代际传递理论

贫困的代际转移并不是绝对的,但在制度体制不明朗的现今的中国,这种传递还是相当明显的,就比如“农二代”。金钱物质基础、人际关系网络、文化素养的传承并不是贫困的上一代能为其下一代所提供的。 马尔萨斯的社会救助思想

马尔萨斯的基本思想就是通过控制人口来控制贫困,用高死亡率与禁欲、不婚、不育等会手法控制出生率,提出贫困的人不要生育、赡养子女。马尔萨斯出生于富有的家庭,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反对单纯的济贫,提倡控制人口和发展生产的手法。个人理解,马尔萨斯的想法过于客观的看法,并未考虑到贫困者的主观的想法与客观的情况,对贫困者持有否定态度。

《贝弗里奇报告》的社会救助思想 全民全面的社会保障的理念。其社会救助思想,用于满足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所有保障需要。救助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标准必须必社会保障待遇低。享受资格需要经经

济调查后方可获得,资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是欧洲福利国家的开端。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救助思想

其思想是基于马克思的贫困化理论之上的,私有制是贫困的根源,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在于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依据《哥达纲领批判》与《资本论》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三次分配,建立保险基金。

第三章四道思考题

(1)我国城市的生活救助实行现行制度的动因 一、传统社会救济的缺陷

(二)建立现行制度的背景原因 1.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缺陷

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救助效用,但已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本身存在一些缺陷,限制了进一步作为的空间。

(1)救济范围狭窄。

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中国城市形成了以单位和就业为依托的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使就业人口获得国家保障的同时,将“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无法定扶养人)等边缘群体推入了社会救济制度的范畴,这种不合理的“三无”限制使许多有实际困难的城镇居民成为“政府、单位、家庭三不管”对象而得不到及时帮助,陷入贫困。据统计,“在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前的1992年,中国得到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城镇困难户人数只有19万人,占城镇人口的比重为0.06%”。

(2)救济标准偏低。

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救济标准是比较低的,一方面是局限于国家财力,另一方面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因此,救济标准的设定一般以不“饿死人”为救济准则,并且标准一旦确立其更改与调整均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水平。1992年,我国用于城镇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经费是8740万元,救济对象人均月救济金额为38元,仅为当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5%。

(3)救济经费不足。

救济标准偏低的直接原因就是国家救济经费的不足。1978年我国社会救助费用总额为10.2亿元,约占国民收入的0.28%;1991年,社会救助费用的绝对值虽然有所增加,但在国民收入的比重降到0.12%;1992年,全国城镇社会救济救济费用为1.2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05%,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0.03%。

(4)救助工作随意性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救助工作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工作流程,工作中的诸多方面都比较模糊和随意。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往往“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 二、新产生的城市贫困问题 主要表现为:

1、下岗或失业职工增加。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在转轨过程中,激烈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即: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失业、下岗问题是出现城镇贫困的主要原因。从1994年以来,中国城镇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岗位在过去几年中以极快的速度锐减。从1996年以来的三年中,国有单位已精减了2700万名职工,相当于1996年国有单位总人数的25%,21世纪以来这种裁减趋势还在持续。同时非国有部门虽然也创造了一些新的工作

岗位,但是在数量上远远不足以抵消国有部门缩减的工作岗位,缩减工作岗位与创造就业机会之间的“时间差”导致了下岗、失业问题的出现,也是大量的城镇居民失去或减少了生活的来源。

2、隐性失业显性化。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物资短缺。但人121众多,劳动力资源相对于其他资源严重过剩。由于受“社会主义不存在失业”思想观念的影响,在农村通过户籍制度把大量剩余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上,在城镇工业部门则通过计划配置方式强行要求企业雇佣超过其需要的劳动力。因此计划配置的结果必然是企业内部隐性失业(冗员)大量存在。而在国有企业改革后,这部分冗员就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被企业淘汰,形成新的城市贫困人口。 3、社会保障走向社会化。

所谓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是指社会保障要实现服务对象的社会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化、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服务设施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即指社会保障的制定规则、筹资、提供及享用应由全社会共同参与,共负责任,共同完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逐渐由变政府包办社会福利和企业办社会的传统格局,转向多元化多角度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局面。但是由于社会保障不再由企业包办,一部人无法从原先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享受到原先的优惠政策,从而导致贫困的产生。(?) 4、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通货膨胀使得物价不断上涨,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它会导致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从使得价格上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导致福利减少,同时通货膨胀也会导致低收入者的福利不断受损,高收入者却可以获益。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从而带来贫困。而当市场上流通货币减少,人民的货币所得减少,购买力下降,影响物价下跌,则会造成造成通货紧缩。长期的货币紧缩会抑制投资与生产,导致失业率升高及经济衰退。从而带来贫困

90年代初中国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于向市场经济转轨,1993年便开始对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物价体系进行调整,这导致了1993一1996年连续4年的高通货膨胀。而即使政府在1997年采取了适度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物价上涨的幅度控制到了l%以下。但是,住房和服务费用价格仍在上涨, 与此同时,从1997年开始,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增幅开始大幅度下降。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通货膨胀率依然居高不下。这为我国带来了诸多新的贫困问题。 5、贫富差距拉大。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12年基尼系数为0.474,2010年为0.481。已经超过了国际的警戒线水平,而一些学者对我国基尼系数的估计则更高,这说明我国贫富差距问题已经非常的严重。根据贫困代际传播理论,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条件和因素,在家庭内部由父母传递给子女,使子女无法获得向上层流动的所需资源,从而使其重复父母的境遇,乃至更加贫困。过度的贫富差距会减少贫困者及其后代向上流动的资源,使其更难摆脱贫困的代际传递,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情况。

(2)我国生活救助由传统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 1、扶持企业 → 直接救助贫困人口;

国家希望企业发挥安置工人就业、保障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功能,意味着国家要给予企业大力支持。这种支持的一个直接表现就是给予亏损企业补贴,缓和企业压力。

但是,国家大力扶持企业的效果非常有限,这从表1 中的有关指标可以看出。80 年代中期以来,企业亏损的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以国有企业贫困职工为主体的城市贫困越来越严重。

因此,90 年代中期以来,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直接救助城市贫困人口的呼声日益高涨。高层决策者也意识到积极推进部分职工从困难企业中剥离出来的重要性,转而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在90年代中期之后,社保改革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放在如何确保国企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上。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到再就业工程,从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无一不是试图直接瞄准城市贫困人群。特别是1997 年以来,中央政府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步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直接体现了城市扶贫政策的一个方向性的转变即从重视扶持企业到重视直接救助贫困人口。 2、道义性扶贫 → 制度性救助;

客观地说,在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当人们发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达到改善所有职工生活水平的目标,甚至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行业、一部分企业职工生活状况恶化时,就已开始考虑如何帮助这些困难职工了。但是,当时的政策和舆论基本上还只是延续原有思路,希望通过深化企业改革来解决问题。在此背景下,对于困难职工的帮助和支持只能是在原有体制框架中进行,而得不到特别的制度支持。于90 年代初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逐步落实。这是我国第一次城市扶贫由道义性向制度性转变的改革。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与深化,国家逐步将所有城市贫困人口纳入这项制度的覆盖范围。并且形成了更加稳固的社会救助体制。目前我国城市救助的制度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逐步完善与发展的阶段。

3、救助制度分立 → 救助制度整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城市扶贫的重要制度,自它创立以来到目前接近覆盖全部城市贫困人口,中间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救助制度分立,制度结构与制度功能整合不足。

制度分立的后果是多重的,一方面,一些非贫困者获得救助。另一方面,很多真正的贫困者得不到救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央政府的协调下,有关部门开展了大力推进“两个确保”、促进部门协调、推动下岗与失业并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是努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项措施,以克服制度分立的局限,推动制度结构和制度功能的整合, 由于中央政府的一再敦促和加大资金投入,各项救助制度至少在功能整合方面有所改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开始成为城市扶贫的核心制度,发挥着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在生活救助领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4、基本生活救助 → 综合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除了只能满足贫困居民的吃饭问题外,其它的基本生活需要都无法有效满足。应拓宽思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政策的衔接,完善我国的公共福利建设,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有益的辅助,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需要得到有效的满足。

贫困居民作为社会成员,除了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外,还有着其他方而的广泛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就业、医疗、子女受教育和住房需求又最为迫切。在满足贫困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方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些初步的原则,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而给子必要的扶持和照顾”;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等。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制度化的综合救助模式,以便满足贫困居民的多种需求,促进他们的脱贫进程。民政部的领导提出,“要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国家出资解决贫困家庭的温饱;开展社会帮困,加快贫困家庭的解困步伐;制定配套优惠政策,扶持生产....和就业,二者结合,整体推进,解决贫困问题”(多吉才让,2001:221)。 ...

5、消极救助取向 → 积极开发取向;

(网)由于传统社会救济对象的“三无”性质,传统上的社会救济具有浓厚的消极色彩,基

本上局限于将救济对象“养”起来,具有明显的消极取向。对于困难企业职工,一方面,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重要的是尽快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发展经济,开拓新的生.....产经营路子,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光靠发救济金,不仅国家则力承受不了,而日也容易助长.....

依赖国家的‘等、靠、要’思想。 6、忽视社区作用 → 重视社区作用 在当前社会救助领域,社区所提供的就业服务、维权服务以及救助服务对于保证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合法权益、发展机遇具有重大意义。最初,在我国实行生活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一直是依靠政府对需救助者进行帮扶,政府在贫困人员的界定和实际帮扶方面往往缺乏有效的手段。而社区能够弥补政府的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在生活社会救助实际操作的过程起到积极的作用,因而越发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政策制定者的重视。 (3)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不足及对策 一、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不足 1、现状分析

(1)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由于认识的偏差,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还存在着对穷人权利忽视的现象,常常利用价值取向选择受益人。对于有“过错”的人或者劳改犯本人及其家属往往被另眼相看,附加苛刻条件。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家里必须没有吸毒、赌博人员,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等,事实上,正是这样的家庭陷入贫困的机率往往较高。 (2)覆盖范围不全面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实际获取救助的城镇贫困人口占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而且有相当一部分长期流动人口(居留时间6个月以上)被排除在外。因此,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最后手段,这项制度的覆盖面非常有限,没有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3)贫困标准不统一

贫困线标准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在原则上,当地的贫困线,应该是通过统计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支出来设定的。但是,设定贫困线的市、区政府,同时要负责此项救助制度的经费。因此,当地贫困线的设定参杂对财政支出的考虑,从而易于造成经济不好的城市,迫于公共财政的压力,将贫困线设定的过低以致不能确保基本生存条件的现象。

(4)各级财政分担 二、对策建议 (1)救助对象。

一般认为,确定救助对象的方法有两种:第一是用定量的方式,即划定一条或几条最低生活标准,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人便有权向政府申请救助;第二是用定性的方式,即根据社会上现实存在的各类贫困群体分门别类地来确定救助对象。 依据国际惯例,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首先是采用定量的方法严格地以最低生活标准为基本限制条件,即一个公民及其家庭是否有资格成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受助对象,主要是看其生活水平是否低于最低生活标准。如果经确定其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那对于这些救助对象,可以再根据不同群体的能力和需要,用定性的办法分门别类地具体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 (2)救助标准。

第一,规范各地公布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二,尽快委托权威机构开展规范的抽样调查,确定家庭人口规模对于生活消费的影响,并据此制定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多元化弹性保障标准。第三,尽快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家庭收入核算细则》,完善收入申报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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