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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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立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中央和省委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对中央和省委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投入最大效益。

(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客观要求。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关键在锻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政勤政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辛勤工作、廉洁奉公,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利益关系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制约我省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农业农村仍然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这与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目标还远远不相适应。只有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才能为实现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部分基层干部作风不正,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甚至违纪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考虑,统筹兼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我省党员总数201万,农村党员111万,农村党员占党员总数的

55.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切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工作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风明显改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逐步健全,执行有效;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形成,运行规范;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七)突出教育重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农村实际,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科学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以乡(镇)、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主要对象,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道德观、荣辱观。要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八)创新教育方式。要结合农村特点,编写农村廉政教育工作手册和简易读本,制作廉政教育课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通过主题教育、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形势报告会、讲党课等形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大力宣传和表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

(九)大力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群众积极创建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室、图书室、文化大院、文化长廊、文化讲堂、民间剧团等廉政文化设施,鼓励乡村文化工作者创造适应农村特点的廉政文化产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乡风民俗,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全省农村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实现村村有电视看,有广播听,有报刊杂志和书籍阅览,有活动场所的基本要求。

(十)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狠抓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落实,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的平台,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一要强化群众监督制度,认真推行村(社区)干部勤政廉政双述制度、村民询问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二要强化民主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三要强化组织监督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完善乡(镇)、村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社区)

进行集中整治,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乡(镇)、村(社区)对扶贫、救灾、优抚、救济、移民、防疫、禁毒防艾、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支农惠农政策的款物必须实行公示。加强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矿产、建材、湿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十三)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以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的成功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法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拉票贿选等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党员、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办法,村、组不准招待国家机关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逐步实行零招待制度。

五、积极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四)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按照公正、便民、勤政、廉政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公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的政策,财政、财务收支,

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县(市、区)、乡(镇)要加快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探索推行农民群众办事全程代理制等便民、高效办事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督促检查,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反馈。

(十五)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以财务公开为核心,把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经营、处置、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村务公开的范畴,及时公开。县(市、区)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对年度、季度和月公开以及实行公开的事项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实行点题、点名、限期向群众公开。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落实《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现象。

(十六)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

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县(市、区)委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制度,制定具体的公开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

六、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 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十八)围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以及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要求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支农项目。积极运用“一卡通、一折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和受灾群众手中。加强审计和稽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投入最大效益。

(十九)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没有实质内容的升级达标和评比活动,

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征收征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十一)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加大对农村社保、医保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县(市、区)、乡(镇)有限的财力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入治理违法排污、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的问题。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严防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体系,认真查处违反政策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十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惠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特别是涉及土地、林地、湿地、水面、矿产资源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敛钱财等案件。畅通信访诉求渠道,倾听民声民意,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建立健全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利益保障协调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对涉农案件做到反

应迅速、有案必查、结果公开,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八、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村(社区)是重点。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二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做好工作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实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整合监督资源,健全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维护各民族团结和睦和边疆安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六)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涉农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中,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考核,同步推进。要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和职能作用,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省、州(市)垂直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抓好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十七)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市、区)、乡(镇)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乡(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延伸,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严格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十八)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我省农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的差异,紧贴本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把握山区、坝区和边疆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共性和个性,区别对待农业型、资源型、工矿型、城郊型等不同类型的农村,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

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专题报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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