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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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一、现场消防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消防安全职责 (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

施工企业的消防保卫工作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分包企业向总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 (二)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项目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4、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制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处于正常状态。

7、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8、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9、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10、 11、 12、

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对项目施工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

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13、 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

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的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14、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义务消防队组织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1、义务消防队组建原则

(1) 义务消防队(组)的人员数,一股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5—10%的比例

标准建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按不少于职工总数30%;各种物资仓库不少于70%的比例建队。

(2) 义务消防队员力求2,应选拔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生产骨干、班组

长、特殊工种的职工群众参加。

(3)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是义务消防组织的组织指挥者。义务消防队一般应设

正副队长,应由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熟悉消防基本知识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员担任。

(4) 义务消防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建立防火宣传、检查、火灾扑救等小组。

在进行火灾扑救时,一般分为:灭火组、抢救组、通讯组、警戒组等。

(5) 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执勤制度。定期组织队员学习消防

知识,训练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每年至少集中整训一次。队员调离岗位要及时补充调整,使队伍保持充足的力量。

2、义务消防队应达到的“两知,三会”标准 两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

三会: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 二、防火宣传标志、消防通道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一)宣传标语(每年市消防局下发的宣传标语):施工现场应挂有宣传标语,

主要有: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3、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逃生常识;

4、严禁圈占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5、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6、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7、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二)宣传标志

1、指示标志有:紧急出口、疏散通道方向、水泵接合器、火警电话、灭火设备、灭火器、地下消火栓。

2、禁止标志:禁止阻塞、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放易燃物、禁止燃放鞭炮等。

(三)警告标志:当心火灾—易燃物质、当心火灾—氧化物。 三、防火检查和巡查 (一)防火巡查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起初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尽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11、 12、

防火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章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消防方案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防水施工、保温材料安装使用、施工暂设搭建和冷却塔的安装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未编制防火措施。

2、进行电焊作业、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保温材料、冷却塔安装等危险作业时,无防火要求的措施,也未进行安全交底。明火作业与防水施工、外墙保温材料等较大危险性作业进行违章交叉作业,存在较大火灾隐患的。

3、明火作业无审批手续、非焊工从事电气焊、割作业,动火前未清理易燃物。 4、施工暂设搭建未按防火规定使用非燃材料而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围护结构的。

5、在建筑工程主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设置的非燃品库房内住宿人员。 6、在建筑物或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7、将在施建筑物作为仓库使用,或长期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8、施工现场吸烟。

9、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0、

冬季施工工程内采用炉火作取暖保温措施的。

11、 将住宿或办公区域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或者影响

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凡下列问题为重大隐患 1、施工现场未设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的消防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油料及其它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

3、施工现场无消防水源,或消防栓严重不足,未采取其他措施的。

4、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因消火栓开启工具不匹配,不能及时开启出水的。 5、施工限产进水干管直径小于100毫米,无其它措施的。

6、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未设置消防竖管,或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的。

7、消防竖管未设置水泵接合器,或设置水泵接合器,消防车无法靠近,不能起灭火作用的。

8、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未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不能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9、冬季施工消火栓、消防泵房、竖管无防冻保温措施,造成设备、管路被冻,不能出水起到灭火作用的。 10、 11、 12、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或者音箱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生活区食堂使用液化气瓶到期未检验,无安全供气协议;工程内或生产

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五、明火作业的管理 (一)对电、气焊规定如下

1、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委托的单位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保卫消防部门审批,办理动火证。用火审批人员要对用火地点情况明、底数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下的不得开具用(动)火证,危险性较大的要到现场查看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按动火证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电气焊作业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作业结束,交回动火证。

3、电、气焊割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必须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物,备足必要的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并设专人现场监护。

4、焊、割存放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在处于危险状况时,不得进行焊割。必须采取安全清洗后,方准进行焊割作业。

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焊割作业。

6、电焊机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将地线搭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

7、氧气瓶导管、软管、瓶阀及减压阀不得与油脂、沾油物品接触。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并不得倾倒和受热。

8、焊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火前要检查焊割器具软管、接口螺丝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9、在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10、

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现场,确无火

险,方可离去。 (二)焊工的十不焊、割

1、焊工没有操作证,不能进行焊割作业。

2、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能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不能焊割。

5、盛过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前,大型油罐气桶清洗后,未经气体测爆或测爆后间隔2小时以上时,不得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隔热的部位,火花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前,不能进行焊割。

9、与外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单位是否影响,或明知存在危险又未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10、 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程互相抵触时,不能焊割。

(三)燃气用火规定

1、不得在建设工程内和生产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

2、钢瓶到期应进行年检,并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留存为其供气的储罐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3、不得在用可燃性材料作夹心的彩钢板房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4、施工单位生活区食堂燃气用火必须符合燃气规定,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5、施工单位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露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6、燃气罐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规定: (1) 禁止倒灌瓶装液化气;

(2) 禁止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3) 严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加热气瓶; (4) 禁止倾倒瓶内残夜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5) 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6) 装卸时严禁抛撞;

(7) 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无泄漏。 7、地下建筑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严禁使用无年检合格证或已过使用期限报废的液化气瓶。 9、冬季施工严禁工程内采取明火保温施工,宿舍内严禁明火取暖。 10、 11、

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

六、消防器材的配备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配制场所的火灾种类及设置如下: (一)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办法

1、确定各灭火器配备场所内的使用性质、危险等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度等因素划分为三级。即: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要根据规范的要求(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二)确定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2、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A类火灾:指含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纳、镁、钛、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二)灭火器的选择

1、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形灭火器,扑救极溶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3、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5、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三)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去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项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4、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能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四)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并且对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档案资料,应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2、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使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更换已损坏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凡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0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2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灭火器。 七、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配备及消防道路要求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配备要求如下: (一)消火栓

1、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得存放物品。 2、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二)消防竖管设置、泵房的配置要求

1、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防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2、消防竖管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3、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4、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5、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依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施工现场消防道路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禁止在临时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八、施工材料、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清理,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要求、防火措

施,氧气、乙炔瓶的使用与存放

(一)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周围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

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三)建设工程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

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四)在肥槽内防水施工作业应有双向疏散梯道。

(五)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

九、施工现场住宿及临建房屋消防规定 施工现场住宿及临建房屋消防规定如下:

(一)在建建筑工程主体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及可燃材料库房,设置的非燃

品库房内不得住宿人员。

(二)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作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

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临建房屋消防规定

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要选非燃材料;用作办公、住宿的临建房屋设置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

2、临建房屋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统一安装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且不应敷设在易燃可燃结构内。 3、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临建房屋的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办公区、宿舍区应制定火灾时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入冬前组织一次演练。

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等分开设置。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非施工作业区临建的临时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生活区、办公区域内采用非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4米。

7、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各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平米时,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多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8、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未经消防保卫人员和电气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乱拉电线,明火取暖。 十、保温材料管理规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使用情况负全责,并制定

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要负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选用经过阻燃处理的保温材料(氧指数检测结果判定为B1

级),并留存相关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措施,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

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点周围环境后,10米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保温材料施工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动火作业;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四)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存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

场废弃的保温材料。

(五)保温作业应分区段施工,各区段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同时做到边固

定保温材料边涂抹水泥砂浆,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时间。

十一、消防教育和培训

(一)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对在岗的职工(施工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保安、成品保护人员以及施工人员

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施工单位应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电

焊、气焊等危险作业前,应对作业任运行消防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危险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四)通过消防宣传进企业,职工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

险性、知道消防安全措施、知道灭火方法;会正确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十二、消防资料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施工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因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工程消防审批有关资料;

(1) 送审报告(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 《XX市消防局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3) 《XX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申请表》

(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方案、防火负责人和消防保卫人员名单 (5)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6) 保卫消防方案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责任协议 5、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7、义务消防队情况

8、与校方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施工现场一般是指对临建房屋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及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施工保温材料的检测情况):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 2、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4、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记录,燃气、电气设备监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施工、保温材料安装、使用、存放的审批手续和措施;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uy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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