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专案办理莫拉克风灾原住民学生灾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18 06:10: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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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實施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避免莫拉克風災影

響受災戶原住民學生學業,並減輕受災戶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特提供災害助學金,以協助原住民學生渡過難關,安心就學。

二、實施對象:凡設籍或居住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因風災父母死亡、自有住

宅全倒(或半倒)或經認定為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三、受理機關: (一)

初審:

1. 高中職以上學生:就近向災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送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彙送本會複審。

2. 國民中小學生: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符合規定者,造冊送本會複審。 (二)

複審:

1. 高中職以上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匯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2. 國民中小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函請學校檢具領據及學生印領清冊送本會請款,災害助學金逕匯學校帳戶,由學校轉發申請學生。

四、救助資格、對象及金額(如附表):除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項目得同

時提出申請外,其餘每人限申請一項。

五、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應附證件: (一)父母死亡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死亡證明書乙份。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4.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5.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房屋受損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初審機關檢驗後於影本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正本發還申請人)。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稅或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收據、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5.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表一)。 6.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7.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3. 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4.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證明(格式如附表三)。

5.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就讀國民中小學受災戶原住民學生申請以上各款災害助學金,由學校統

一提出申請者,得免附下列證件: 1.領款收據。

2.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4.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證明。

八、租賃他人房屋者,不得以其房東所有之受損房屋提出申請。

九、本項救助如有假冒或有不實情事而接受救助者,追回繳還助學金,受理

機關如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追究責任。 附表 救助資格 救助對象 國中小學生 父母雙亡 高中職學生 大專學生 國中小學生 父母一方死亡 高中職學生 大專學生 公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救助金額 新臺幣10,000 新臺幣20,000 新臺幣30,000 新臺幣30,000 新臺幣40,000 新臺幣5,000 新臺幣10,000 新臺幣15,000 新臺幣15,000 新臺幣20,000 國中小學生 自有住宅全倒或高中職學生 半倒 大專學生 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

公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私立 新臺幣5,000 新臺幣10,000 新臺幣15,000 新臺幣15,000 新臺幣20,000 新臺幣3,000 新臺幣3,000 新臺幣3,000 國中小學生 高中職學生 大專學生 附表一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申請表 申姓身字校校分請人 名 證 號 名 址 出生 年月日 族別 性別 學籍 □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以上 科/系 年級 年級科系 縣市 鄉鎮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縣市 鄉鎮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縣市 鄉鎮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手機 e-mail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救助項目 □父 母 雙 亡 □父母一方死亡 □自有住宅全毀或半毀 (前列3項限勾選1項) □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本項得與上列3項同時申請) 1.父母死亡者: 2.自有住宅全毀或半毀者: □1-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2-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之戶籍謄本乙份。 □1-2死亡證明書乙份。 □2-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房屋受損證明正□1-3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本及影本各乙份(初審機關檢驗後於□1-4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影本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正本□1-5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發還申請人)。 證明書乙份。 □2-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或□1-6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房屋稅收據乙份。 影本。 □2-4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2-5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表一)。 3.認定為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 □2-6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1-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2-7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本。 □1-2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 證明。 申請學生 □1-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簽章 □1-4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1-5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之國中小學原住民學□1-6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生,經查證屬實者。 影本。 學校老師簽章: 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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