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及执业准入

更新时间:2024-06-01 03: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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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执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确保我

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规范和鼓励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综合管理和督导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执业资格的考试报名、考核认定及注册等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具体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3、取得医师、护士资格的,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向县卫生局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护士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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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后及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凡进入医院时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3年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只发放基本工资,一年后仍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限令进行调岗或按照相关政策实行解聘。

8、医师、护士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未及时变更者,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9、医院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0、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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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技科室出具诊断性报告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病理、胃镜、CT、放射等岗位,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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