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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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

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2006〕1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 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 情况,确定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8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并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8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元/工; 2、后夜班:10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1、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是针对煤炭职工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关怀,也是保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稳定,促进安全生产 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类煤炭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本《通 知》规定标准。

2、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是因煤矿井下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艰苦作业环境的影响,对职工付出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一种补 偿,因此,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按日考核,按月发放。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在吨煤工资以外单独发放,不得与计件工资或效益工资挂钩。各类煤炭 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3、调整后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抓紧调整井 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省里将对津贴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査。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联系。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文中规定的人员范围以外,六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煤电集团公司、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机关及各类煤矿机关工作人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由企业在内部分配的范畴内调整,具体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机关技术人员(包括从事生产、建井、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的人员)井下津贴参照《通知》规定的井下辅助工标准的三分之二执行,其班中餐补贴、夜班津贴与《通知》规定的标准相同。

2.机关其他人员井下津贴参照《通知》规定的井下辅助工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其班中餐补贴、夜班津贴与《通知》规定的标准相同。

二、各有关单位井下津贴标准应于2006年12月底以前调整完毕,但执行时间应为2006年10月1日。2007年年初省局将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对津贴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尽快对企业本次增资的总额进行测算,增资总额纳入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up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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