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更新时间:2023-03-08 04:42: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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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
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批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5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6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七条 项目交付................................................... 11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5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保密..................................................... 16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6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7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7 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8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18 第二十二条 协议附件............................................... 19
甲方(采购方):宁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刘学平 住所:宁阳县七贤路981号 邮编 271400 联系人:张加宏 电话:0538-5682300 传真:0538-5682300 邮箱:nyjwjck@126.com
乙方: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斌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3号邮编:250002 联系人:张冠龙 电话:0531-81955103 传真:0531-81955110 邮箱:13905317609@163.com
乙方: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延瑞 住所:山东省宁阳县东街519号邮编:2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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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健 电话:0538-5623135 传真:0538-5629219
邮箱:nyxtrz@126.com
丙方:宁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武启军 住所:山东省宁阳县东街219 邮编:271400 联系人:屠凡强 电话:0538-5621135 传真:0538-5623219
邮箱:qyxczjzh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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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为了加快宁阳县宁阳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宁阳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拓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融资渠道的通知》(鲁财投?2016?5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宁阳县政府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4]28号)要求,宁阳县将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3、宁阳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服务,该事项已经《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批复》(宁政函[2016]42号)文件审批。
4、宁阳县县政府以宁政函[2016]42号文件授权甲方宁阳县教育局作为本协议项下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服务的购买主体。
5、甲方宁阳县教育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乙方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和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服务的联合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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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宁阳县教育局,该机构代表宁阳县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联合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和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91370000494244901L。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向银行融资并将融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金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山东省宁阳县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9137092179037580xu。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各项报批手续,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以上两公司联合作为本项目承接主体,共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同时签署《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联合体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丙方:即本协议项目服务费用支付主体,指宁阳县财政局,该机构代表宁阳县政府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费用。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丙方。
6、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丙方指定的代表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和乙方及贷款银行通知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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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银行:指与省财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8、融资协议:指省财金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9、其他方:指甲乙丙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10、本项目:指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
11、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2、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3、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中标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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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项目为宁阳县乡饮乡韦周中心小学、宁阳县东庄镇崔解明德小学、伏山镇中心小学、宁阳县东庄镇中心小学、宁阳县蒋集镇中心小学、宁阳县鹤山乡刘楼完全小学、宁阳县蒋集镇栗楼小学、宁阳县第二十一中学、宁阳县第二十四中学、宁阳第一中学、宁阳县特教中心改扩建项目及宁阳县东疏镇第二小学、宁阳县八仙桥街道中心小学、实验中学北校、实验中学南校、宁阳洸河小学、宁阳洸河中学新建工程,共17个项目。(详见可研报告)
建设地点:山东省宁阳县 (详见可研报告)。 项目建设期:2年。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1、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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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省财金公司偿还本项目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方和乙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各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和贷款银行。各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省财金公司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暂定总投资额人民币47156.87万元,若总投资额发生变化,各方另行协商,最终的投资总额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
1.本项目资本金14156.87万元,由甲方、丙方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由甲方、丙方负责协调筹集补足;
2.省财金公司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33000万元。
项目资本金及融资金额可视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进行调整。 (二)项目资本金14156.87万元。甲方、丙方等财政预算单位(即宁阳县政府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应支出责任的部门)前期已投入并支付使用的资金纳入资本金,并视同已到位,该部分资金由审计部门审计认定,金额以审计认定结果为准。未到位项目资本金的部分应以货币方式由丙方或相关方(即宁阳县政府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应支出责任的部门)支付给省财金公司,列入省财金公司所有者权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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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划转至省财金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乙方确保注入资金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建设。
(三)为保障本协议履行,甲方、丙方同意省财金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和收益质押给贷款银行。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各方确认,按照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62403.25万元。
(二)丙方将积极筹集资金并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购买服务费用,资金来源于宁阳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为62403.25万元,其中项目总投资47156.87万元(包含资本金14156.87万元),融资利息和建设服务费15246.38万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采购方负责落实。若项目投资超概算,甲方根据核批的超概算资金情况,在项目建设期内核拨到位。甲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丙方拨付购买服务资金: 年度项目资本金到位计划表 单位:万元
年度 2016年 2017年
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支付计划表 单位:万元 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5255 6894 3567 3468 3469 3272 8
合计 7078 7078.87 项目资本金 7078 7078.87 拨付方式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2035年 合计 3273 3124 2976 2878 2879 2736 2682 2584 2486 2387 2289 2190 2092 1902.25 62403.25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财政资金拨付 - 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乙方工作经丙方、甲方验收合格后,丙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丙方、贷款银行、省财金公司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省财金公司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五)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丙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
(六)省财金公司收取年化率0.1%的建设服务费,建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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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按照银行贷款余额计算并收取。建设服务费为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由丙方按照省财金公司要求随购买服务费用一并支付。
(七)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将相应资金支付至省财金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管。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八)如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建设服务费,则差额部分由丙方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九)即使本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存在争议,上述费用的支付亦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各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3日内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3日内未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的,视为接受乙方提供的标准。该质量标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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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方、乙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30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各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八)乙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宁阳县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宁阳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其他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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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均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如有)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七)乙方向甲方或宁阳县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确保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宁阳县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协议期,丙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当宁阳县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时,丙方将申请山东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以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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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宁阳县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宁阳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6、甲方负责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拆迁纠纷等扰乱项目正常进行的事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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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省财金公司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丙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20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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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丙方的权利
1、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丙方有权对甲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融资、付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甲方乙方按照丙方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3、丙方参与对乙方的服务费用的核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服务费的情形时,以丙方及贷款银行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二)丙方的义务
丙方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并按时支付,资金来源于宁阳县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张加宏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分别指定张冠龙和王健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3、丙方指定屠凡强作为丙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各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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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0538-5682300 0531-81955103 0538-5629219 0538-5629219 邮箱 nyjwjck@126.com 13905317609@163.com nyxtrz@126.com 447154496@qq.com 甲方联系人:张加宏 0538-5682300 乙方联系人:张冠龙 0531-81955103 乙方联系人:王健 0538-5623135 丙方联系人:屠凡强 0531-562113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其他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六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其他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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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90工作日,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工作日内各方不能根据上述第四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外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外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各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因违约而导致的争议,由本协议各方另行解决。丙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之约定按计划支付给乙方款项的义务不受该争议之影响。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国内法。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向省财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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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各方均有权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各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各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各方可经协商决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拟解除协议的,应先向另外方发出解除协议的动议,该动议不是解除通知,另外方收到解除协议的动议后共同协商解除事宜。收到另外方解除协议的动议或发出解除协议的动议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2、经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各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丙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3、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送交贷款银行一份。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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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贷款融资协议的签署。
(四)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省财金公司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壹份,贷款银行执壹份,其余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议附件
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联合体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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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宁阳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宁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宁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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