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经费范围

更新时间:2023-12-03 23: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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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采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是否包括汇兑损益?即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收益能否冲减经费支出?汇兑损失是否计入经费支出?

回复:依据“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99号)规定,有关经费支出额项目范围和归集方法的确定。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1.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8号)规定,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2.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或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缴营业税。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标书购买费用等。4.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应按当期发生经费计算。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代表机构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区主管地税局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代表处首席代表在别的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收入也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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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39 次 时间:2011-03-08 09:52

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房屋、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装修费、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缴纳各项税收(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提供其总机构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代总部支付的会议费等支出之后由总部负担的就不再作为代表处的经费支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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