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18季布煤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采用!(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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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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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说 明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制度汇编”),是在坚持各级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矿井实际,由安检科牵头,矿井各科室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精心编纂而成的。

本制度汇编,共分九个部分,前八个部分按照安全管理、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质测量防治水、机电运输、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八个专业进行编排。第九部分是在前八个部分的基础上,制定的奖惩制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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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 ......................................................... 10

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10 2 安全会议制度 ........................................................ 12 3 安全“三预”管理制度 ................................................ 14 4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 16 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 19 6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 21 7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 25 8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 29 9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33 10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36 11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 38 12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 40 13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44 14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 46 1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54 16 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56 17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 59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61 19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 63 20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 65 第二部分 生产技术管理 ..................................................... 67

1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 67 2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职责范围 ................................. 77 3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所属技术管理范围 ..................................... 80 4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 83 5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审批备案制度 ............................... 85 6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采煤工作面设计标准 ................................... 89 7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 95 8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采煤工作面管理制度 .................................. 102 9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巷道维修、回收的管理制度 ............................ 116 10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采掘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办法 ......................... 119 11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采掘工程顶板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 123 12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图纸绘制及基础图纸管理规定 ......................... 129 13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 136 第三部分 一通三防 ........................................................ 158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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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 158 2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 160 3 矿井测风制度 ....................................................... 164 4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 165 5 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 170 6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 172 第二节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 174 1 瓦斯与二氧化碳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 174 2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 177 3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79 4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 180 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 183 6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 184 第三节 矿井监测管理制度 ................................................. 185 1 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 185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87 3 监测装置标校及检查管理制度.......................................... 192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193 1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193 2 风筒使用管理制度 ................................................... 196 3 开掘队组倒移局扇管理制度............................................ 197 4 加强局扇管理的管理制度 ............................................. 198 第五节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 200 1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 200 2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 202 3 火工品存放制度 ..................................................... 204 4 爆破材料领退管理制度 ............................................... 205 5 电雷管检验、编号管理制度............................................ 206 6 放炮令牌管理制度 ................................................... 207 7 “一炮三检制”制度 ................................................. 208 8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 209 第六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 ................................................... 210 1 防灭火管理制度 ..................................................... 210 2 预防自燃发火措施制度 ............................................... 211 3 煤层自燃发火检测、预测、预报、分析管理制度 .......................... 212 第七节 防治粉尘管理制度 ................................................. 213 1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 213 2 井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 217 第八节 安全仪器、装备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 219 1 光学瓦斯鉴定器管理制度 ............................................. 219 2 瓦斯检查仪器校正维修制度............................................ 221 3 发爆器管理制度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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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风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 224 5 测风表管理制度 ..................................................... 225 6 测尘仪器、分析天平、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 227 7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 ........................ 228 8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 230 第九节 其他综合制度 ..................................................... 231 1 关于瓦检员、放炮员、测风员、检测工的管理制度 ........................ 231 第四部分 地质测量防治水 .................................................. 234

1 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234 2 水害隐患排查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 235 3 防治水技术措施等资料的审批制度 ...................................... 236 4 水害预测评价制度 ................................................... 237 5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 238 6 探放水措施效果评价制度 ............................................. 239 7 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 240 8 地质测量贯通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 241 9 地测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 243 10 对防治水工作的特殊规定............................................. 246 11 地质测量及水文地质安全技术实施细则 ................................. 247 12 矿井水害防治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 258 13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 269 14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272 15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规定 ....................................... 274 16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规定 ....................................... 278 17 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 279 18 超层越界矿井违法采掘活动的(暂行)处罚决定 ......................... 283 19 矿井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 285 20 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 289 21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及图件编制规定 ..................................... 292 22 煤矿井巷探放水及注浆工程管理施工操作规定 ........................... 298 第五部分 机电运输 ........................................................ 310

1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 310 2 节电用电管理制度 ................................................... 317 3 采掘机电管理制度 ................................................... 318 4 电气设备试验制度 ................................................... 320 5 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制度 ............................................. 321 6 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 ................................................. 325 7 拆、接火审批制度 ................................................... 328 8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 329 9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制度............................................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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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第四条 所属各科室、区队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组织有效实施,同时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及实施方案、措施等报矿井备案。

第五条 所属各科室、区队应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设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的本质安全型企业,作为实现企业安全目标的保证措施。

第六条 所属各科室、区队结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至每个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第四章 检 查

第一条 强化安全目标实施过程管理,加强检查和考核。矿井应建立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治理隐患、现场办公、安全奖惩等确保安全的工作制度,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各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矿井安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对各单位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 定期对安全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评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保障措施,组织下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实施。

第四条 按照矿井规定,对所属各科室、区队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矿井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

(一)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矿长(矿长)与所属各科长、区队长分别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进行实施和考核。

(二) 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由安检、调度、财务等有关部门,年底对各所属科长、区队长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兑现,以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三) 科长、区队长根据实际情况,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和目标完成情况,年终进行奖惩兑现。

第五条 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年度未能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矿井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按有关规定兑现,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六条 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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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科学决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证,各级领导应按照要求参加会议,结合各自分管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及所属各单位、区队。

第二章 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矿井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本月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之前,安检部门、各科室要根据会议议题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井矿长(矿长)主持,副矿长及各副总师、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矿长(矿长)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矿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 会议力求重点明确,务实高效,内容主要包括:

(一) 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实施意见;

(二) 听取矿井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矿井及各单位、区队对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及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矿井总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三) 研究制定矿井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出安排;

(四) 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五定”(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有关隐患的整改;

(五) 研究解决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

第五条 矿井调度室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对议定的事项、决定、落实的责任人、措施、期限等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安检部门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做好跟踪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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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季布煤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每周应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第二条 已经建立规范董事会的,董事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定期听取经营管理者的汇报,做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单位、区队结合企业实际,细化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落实和检查

第一条 各级安全办公会议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作为安全检查和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不认真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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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三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各单位、区队安全生产,及时清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工作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三预”管理内容:

(一) 预测、预警、预控。

第三条 安全“三预”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严密科学、定性定量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三预”方针:

(一) 安全“预测”方法

1、 由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和矿井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手段,于每月24日前提出月度安全隐患重点及预防措施。

(二) 安全“预警”方法

1、 矿井安检部门根据安全隐患预测结果,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管理,并分月预警。

2、 各单位、区队根据生产进度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区队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技术预警。

(三) 安全“预控”方法

1、 对安全预警内容,矿井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事故隐患分类:

(一) 对安全“预警”事故隐患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类、B类、C类。

1、 A类隐患:指老空水;瓦斯超限;采煤面初采、初放;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大型设备安装和检修;季布煤业公司井供电系统调整;其它对矿井安全生产可能造成重大威胁的事故隐患。

2、 B类隐患:一般性采掘顶板管理;瓦斯矿井的通风管理;提升运输管理;采煤面回撤管理;工作面替换支架管理;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季节性设备检测和预防;其它对矿井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一般性威胁的事故隐患。

3、 C类隐患:安全教育管理;规程措施的落实;个体行为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可能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其它对矿井安全生产可能造成轻微或间接威胁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预警方法

(一) 由矿井安检科,在月例会上对“ABC三类”隐患进行通报预警。

(二) 各单位、区队根据对隐患的预警,在安全办公会议上对隐患地点、内容进行传达。 (三) 隐患单位对各单位、区队传达的隐患情况,进行班前会传达,做到人人皆知。

第七条 预控管理

(一) A类隐患

1、 由各单位、区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助指导。

2、 矿井和各单位、区队安全管理的重点,要重点检查、跟踪,督促措施的现场落实。

3、 各单位、区队要高度重视,矿长矿长负责召开安全办公会,主管副矿长负责安排隐患的现场防治,由安全矿长负责安排安检科按措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每项工序都要有专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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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4、 隐患单位负责措施的现场实施,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

5、 要有科、队、班组跟班安全监督员“三级”人员盯现场,消除隐患。

6、 现场要挂安全“三预”管理牌板,矿井及各单位、区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时,要进行现场问卷,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消除事故隐患。

(二) B类隐患

1、 各单位、区队管理的重点,各单位、区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 矿井各单位、区队检查时,要检查措施及现场落实情况。 3、 安全矿长负责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措施落实。

4、 隐患单位的区队长负责措施的现场实施,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 5、 跟班安检员现场把关,负责措施的落实。

6、 现场要挂安全“三预”管理牌板,矿井及各单位、区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时,要进行现场问卷,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消除事故隐患。

(三) C类隐患

1、 安全矿长负责制定计划,安排专人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2、 各单位、区队的安全“三预”管理,由安全矿长召集安检科负责月底安排人员,对各个工作地点的隐患进行组织学习,做到各个工作单位都能熟练掌握工作地点的隐患情况。

第八条 安全“三预”管理的总结和考核

(一) 每月由各单位、区队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三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内部考核。

(二) 在日常检查中,对各单位、区队安全“三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各单位、区队,在月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执行好的进行表扬。

(三) 对因安全“三预”管理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各单位、区队,列入季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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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6号令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第一条 人身事故分类

(一) 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 重伤事故: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 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 (3)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4)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5)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6)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三) 轻伤事故: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第二条 非伤亡事故分类

(一) 一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 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 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以上。

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后部巷道冒顶长l0 m(含l0m)以上。

(二) 二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h一8h。 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lOm以下。

6、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以上,5m以下;后部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lO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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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提升设备断绳、坠罐、蹲罐、卡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8、 上下山跑车。 9、 压力容器爆炸。

10、 采掘工作面冒顶堵人。 (三) 三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矿井停产1.5—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5m(不含5m)。

6、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后部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汇报、救援和分析处理

第一条 事故的汇报、救援

(一) 出现轻伤或三级非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1、 事故现场要在15分钟内,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矿长,由矿长(矿长)负责,组织安排有关人员,查看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事故单位确定需要豫煤煤炭投资运营矿井帮助处理的,调度室要在1小时内向豫煤煤炭投资运营矿井领导汇报。安检科及有关部门协助矿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抢救事故,以减小事故损失。

(二) 出现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1、 事故现场要在10分钟内,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其他矿长,根据事故汇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并积极组织人员,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并上报河南省地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

2、 事故单位要初步弄清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在30分钟内向矿井调度室和有关的部门汇报,矿井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矿井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需要矿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事故,防止事故范围扩大,以减小事故损失。

第二条 事故的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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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抢救事故结束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查找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井进行分析处理,在3天内把事故处理报告,报矿井安检科存档,并列入矿井季度考核。

2、 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事故的分析处理,由矿井牵头,在6天内,根据事故性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安检部要找出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在矿井月例会上进行通报,列入矿井的季度考核,事故处理报告安检部存档。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第一条 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除按省有关规定处罚外,另对事故

单位直接罚款50万元,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直接罚款20万元,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超指标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直接罚款5万元,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隐瞒事故的处理

(一) 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一经查出后,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二) 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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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一)19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财企[2006]47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季布煤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季布煤业公司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季布煤业公司[2006]116号)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标 准

第一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按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30元/吨煤。

第二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须经集团矿井批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三条 矿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则,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条 矿井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督促所属各单位、区队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矿井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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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 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矿井应当监督所属各单位、区队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矿井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安全费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实行安全费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区队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报矿井审批并备案。年中发生重大安全工程费用变更时,必须报矿井专项研究审批,年终应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集团矿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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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煤矿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

第二章 工作标准

第一条 标准制定的依据:

(一) 《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

(三) 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

1、 必备条件

(1) 依法取得“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矿井井;

(2) 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3) 采掘关系正常;

(4) 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 (5) 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

(6) 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 (7) 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 (8) 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专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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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调度、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十一个专业项目。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3、 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奖惩等专项内容。

4、 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即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和职工宿舍)及矿容矿貌。

第三条 各单位、区队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紧密结合本季布煤业公司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报集团矿井安检部备案,企业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矿井检查考核时,执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考所在省(区、市)的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级

第一条 矿井对各单位、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比定级工作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4]新标准)执行。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行分级检查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存在问题的扣分按比例计入考核评级分数之中(其中定期检查占70%,不定期抽检占30%)。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矿井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全面检查一次,各单位、区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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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矿井每季度至少要对照标准对所属各单位、区队开展一次检查,检查资料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专业检查验收评分表、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必须真实,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五定”原则要求各季布煤业公司整改。矿井安检科组织复查,对复查时仍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除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 各单位、区队自检自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五定”原则报本单位安检部门,安检部门进行复查,如复查时仍存在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条 考核验收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年度考核评级的基础材料。

第七条 矿井组织的各单位、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和级别若低于煤 各单位自检得分和级别时,以矿井考核评级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

第八条 对考核年度内核准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对不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和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处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奖罚按照年度考核兑现。

第四章 管 理

第一条 矿安检科负责全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区队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区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季布煤业公司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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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区队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细则,并报矿井安安检部门备案。

第四条 矿井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安检部门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归口部门,负责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资料收集汇总、考核、奖惩以及向上联络等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区队必须设立由正职任组长、副职任副组长,分管专业的有关人员、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确定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细化到科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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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矿井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各单位、区队培训是指各单位、区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职业卫生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所有培训均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有培训计划、实施记录、培训考试或考核成绩、培训考勤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记录。

第五条 所有培训均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全体人员,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提取,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费的开支,要合理使用,安全检查科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应受到影响,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培训期间不计出勤;外出培训不合格者,再培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职工教育培训组织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培训工作,严格做好培训教育的准备工作、组织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考核、发证和培训工作总结及归档工作,确保各级培训教育工作起到实效。

第六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矿井安检科负责组织生产、调度、通防、技术、机电以及其他业务部门,落实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并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考核成绩造册,存档。

第二条 矿井安检科是矿井安全集中培训的组织和实施部门,配合矿井安全矿长监督各单位、区队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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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使各岗位人员都能达到熟悉业务、掌握技能、胜任岗位及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三条 各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编审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四条 矿井安全检查部们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章 矿井集中培训管理

第一条 安检科根据矿井培训需求,制定长期及中短期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安检科配合安全副总,组织以下培训工作,安全检查科做好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矿长(矿长)在任期内,根据行业要求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任职。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行业要求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资质证书和职业卫生资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行业要求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

第七条 安检科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安全学习,一次安全技术和法规政策知识考试。

第八条 安检科根据矿井培训的临时需要,及时组织各种集中培训,相关部室配合,培训的课时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 各单位、区队培训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区队要设置培训主管部门,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的安全教育室。

第二条 新入矿的人员,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培训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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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二) 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 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 本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六) 各单位安全检查科对本单位专职安监员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8小时。

(七) 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期的班组长培训,加强对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指挥能力的培训,班组长每月对本班组所有工种的进行不少于一期培训,每期培训不能少于4小时。

(八) 各单位、区队完善对区队和班组级培训的检查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区队和班组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

(九) 每月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事故案例宣讲,宣讲内容为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和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 安检科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 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 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安全检查部对各季布煤业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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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 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 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 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重要工种和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同时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区队要每月组织检查考核区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且将考核结果在月工资中兑现到每位员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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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重伤及一级以上伤亡事故,有效控制零敲碎打事故的发生,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区队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为基础来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 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 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 矿井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 矿井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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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季布煤业公司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十六) 具体内容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季布煤业公司重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区队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细则,重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

及时排除隐患,并报告矿井安检部,已整改复查完的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 按事故性质和行业事故分类,矿井事故隐患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计10类。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确认与上报

第一条 各科室、区队、班组要积极开展日常班前危险预知和风险评价活动,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辨识,分级预警预报。 第二条 矿井应在日常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各职能部门分系统、按专业全面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矿井应每季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第四条 矿井向集团矿井报送矿井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隐患类别 (二) 事故隐患等级

(三) 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四) 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五) 事故资金的来源及保障措施 (六) 整改目标

(七) 事故应急预案

(八) 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四章 事故隐患管理与整改

第一条 矿井建立事故隐患四级排查和管理制度;四级排查即:班组级、区队级、季布煤业公司级和矿井级。

第二条 矿井安检部负责建立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档案,指导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督促、跟踪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三条 矿井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矿长)任组长,同时必须指定分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事故隐患的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 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二)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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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重大事故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 保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 督促、检查、监督实施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矿井安检科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必须建立档案,分类定级管理,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矿长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事(一)(二)(三)(四)31

故隐患负责整改;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各级安全检查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第七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矿井安检科,必要时矿井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 矿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一条 各级安全检查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监察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矿井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办法,将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安检部、人力资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安全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各单位、安检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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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单位、区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报矿井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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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建立良好环境,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区队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一条 所属各单位、区队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级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条 矿井有关的“一通三防”、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第三条 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科室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的,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各单位、区队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矿井领导报告所各单位、区队安全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区队必须接受集团矿井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矿井安检科的监管检查。

第五条 各级安检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

(一) 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所辖各单位、区队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部位、事故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 有权随时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

(三) 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或依照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做出处罚。

(四) 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所在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和管理部门。

(五) 对安全检查管理档案。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在受检单位领导签名认可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一条 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区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自检。除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各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动态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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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二条 矿井安全大检查由矿长(矿长)和分管领导安排,按照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安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次安全大检查之前。都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三大规程”等规定,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安全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 检查各级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四)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五) 检查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评价和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 检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突出“三违”行为的查处。 (七) 检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八) 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 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保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十) 检查作业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状况。

第四条 矿井安全检查标准采用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煤季布煤业公司安全规程》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的规定,采用企业内部标准时,必须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五条 安全检查各单位、区队先自查,矿井组织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方法为现场检查、仪器测量、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考试和提问及开座谈会等方法,对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进行检查。

第六条 针对季节特点、节假日、突发事件等情况,矿井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和专项安全督导检查活动。

第七条 矿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进行动态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

第八条 检查组针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和罚款通知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可以做出停头停面,乃至整个区队停产整改的决定;对于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各级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报矿井。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结束后,矿井应及时通报安全检查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组织召开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安全检查通报,上报下发,存档备案。

第十条 对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落实的隐患和问题,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延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对本单位确实解决不了的隐患和问题,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并制定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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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防范措施。

第四章 检查与落实

第一条 矿井安检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重点跟踪、抽查,及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做出处罚,并在全矿井范围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条 各单位、区队应建立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明确对各种隐患和“三违”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检查中暴露的各种隐患和“三违”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隐患和事故的单位,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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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全体职工要向单位进行书面承诺,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安全承诺书由矿井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 安全承诺内容 :

(一)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三)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得无证上岗、违规作业。

(四) 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安全帽、 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草火柴等易燃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严禁戴电子表或其它非防爆电子产品,严禁无故把矿灯熄灭和甩灯。

(五) 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熟悉避灾路线。

(六) 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六条 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一) 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二) 新入矿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三)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监察处存档。

(四)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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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承诺的要求:

(一) 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检查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 职工进矿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矿。

(三) 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

(一)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 安检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二) 各科室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三) 本制度由安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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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于对矿井各部门、所属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 职责及考核

第一条 安检部门负责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的归口管理。

第二条 矿井矿长(矿长)及分管负责人对矿井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区队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并根据矿井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实行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考核分二级制,即矿长(矿长)、分管负责人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各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职工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一条 考核按照矿井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及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100分除以条款数量,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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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一条 考评优秀的和不合格的由安检部核实后,按矿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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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行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技术保障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明确各级安全技术审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

第二章 总工程师职责

第一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二条 矿井应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工程师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有本矿井矿委会的同意批准;

第四条 总工程师对权限审批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审批,并定期组织会审,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全检查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采掘、“一通三防”、机电、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 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矿井总工程师决策。

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及年度灾害预防计划的编制,拟定方案报集团矿井审批。

第三章 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条 采、掘、机、运、通、安检、地测、调度等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条 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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