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开展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浅析当前危险化学品

更新时间:2024-03-11 07: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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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开展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浅析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也日益增多。而危化品运输车辆作为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车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群众的生命财产、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及保障等留给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思考的问题又是那样的深刻而紧迫,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势头已经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当前全省交管部门正在开展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就如何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浅谈几点看法。 一、危化品的定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社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危险品货物的品种数量在不断增加,化学物品由于其分子结构和元素组成的不同而性质不同,其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品,也称危险品。国家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给出的定义是:“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存在问题及分析

相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四个环节而言,危化品运输环节由于处于跨区域流动状态,存在的问题最多,发生的事故也最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管理措施的不完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危险物品主管部门包括经贸、公安、质检、环保、铁路、民航、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无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作专门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涉及运输安全的管理部门有消防和交警两个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处罚。还有危险品运输企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交通运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形成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监管乏力,无证、非法运输大量存在,都有权管,但都管不好的状态,其结果往往是主管部门“只审批、不监管”,“只发证、不培训”,安全隐患自然随之增多。 (二)、对从事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有效机制。由于国家在机动车检验上实行的是定期检验制度,也就是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往往无法保证在一个检验周期内时时正常,而出车前的临时检验有走过场现象;其次,在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作用有所降低,无法保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第三,在道路上正在从事运输的机动车或即将执行运输任务的机动车缺乏应有的临时检验约束,特别是一些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机动车,从漫长的运输途中,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得不到保证。第四,运输车辆车型繁杂,没有统一的车型限制要求,一些车辆既从事危险品运输又从事其他普通货物的运输,特别是对装载要求不严的固体危险化学品。这类问题可概括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可操作的机制。

(三)、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缺乏必要的危险物品常识,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部分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片面追求赢利的思想严重,没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存在着重发展、轻管理、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许多具备运输资格的车辆、人员从事危险物品运输时,把危险物品当作普通货物一样运输,对货物的性状、危害,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无所知。如果事故发生,当事驾驶员、押运人员不能详细讲明所载危险品基本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救援措施,让有关部门救援时无法“对症下药”,事故处理势必多走不少弯路。 (四)、管理有漏洞,职权有限制,交管部门难有作为。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的自觉性降低,再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在长途运输监管力度的下降,特别是跨地区运输上的管理漏洞,只要道路上没有交通民警或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就在线路的选取上能省则省,完全不受禁行区、线路的约束,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临江临崖的危险路段。对长途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更重要的是,对于路面上发现的违反通行规定的运输行为,交管部门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超载运输的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品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对托运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于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根据现行制度,工商部门是无权上路拦截检查车辆的,这样就在实际上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发现得了安全隐患的无权处罚,有权处罚的部门又发现不了。 (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甚至是应急预案都没有,有预案又缺乏演练,各职能部门配合处置能力不强,现行应急处置机制缺乏科学性、专业性,如此形成了事故突发时容易出现“打乱仗”的现象。不能把危险和危害降至最低。职能部门的责任心不强,多头管理,形成了侥幸心理在不少地区的职能部门的普遍存在。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对策研究是解决事故多发的有效途径,以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目的的运输标准和要求来做好相应对策的研究,贯彻落实形成的制度和措施。 (一)、对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加强日常的检查力度,从管理措施、手段等方面监督好企业的日常运输生产,特别是对挂靠的车辆和单位要开展排查,逐车核对其所属的单位和部门,对查出的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与挂靠实际不相符的,要予以清理,该罚则罚,从严追究有资质单位相关责任;对只收管理费,缺管理有效手段,不记录管理台帐的资质企业,该吊销相关证件的就不要考虑地方经济利益。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应有相应的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测条款,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对从事跨地区运输的车辆,在发车时做到每辆车都要上线检测,运输线路上每经过不同管理隶属的地区,要由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运输部门进行临时抽检;从事短途运输前要报告当地职能部门,申请临时检验,沿线要布置人员监控;第二,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要认真予以核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坚决予以查处,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就要一追到底,绝不能姑息迁就;第三,应对运输车型有统一的应用标准,对哪些车型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国家或地方应该有一个方向性的指导意见,避免不分车辆技术状况的窝蜂而上现象。 (三)、切实做好承运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工作,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以熟练操作和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提高为目标,不定期对这两类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和抽查,既要有备岗抽查,又要有在岗抽查,让这两类人员责任心得到加强,切实负起运输责任。 (四)、重点加强对长途运输线路的监控,以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远距离监

控,这也是运输车型要加以考虑的原因之一,保证好对运输车辆进行时时监控,避免运输车辆出车后失去监管,线路不清无法掌握的漏洞;另一方面,在较大规模的长途运输过程中,地区与地区间的协同配合也非常之重要。 (五)、抓紧完善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应以当地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制定的工作目标为依据,统一制定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在职能部门中谨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的电话或聘请有关专家加入到当地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中来,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祸害猛于虎,一些危害甚至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无法有效消除,因此,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尤为重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策研究,切实加强监管,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为衡量工作是否有成效的准绳,全社会全力以赴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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