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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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国烟计(2008)567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科学择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下列投资项目的招

标投标活动。

(一)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项目设计; (二)机电设备的购置、安装及售后服务; (三)原有设备的搬迁、安装;

(四)信息化、物流系统建设及维护服务; (五)烟草行业特别规定的其他内容。

烟草专卖品暂不执行本办法。投资项目中生产经营性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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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土建工程的勘察、单体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按照国

家有关部门及招标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中不再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认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符合以上若干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投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不在第六条范围内时,

必须进行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应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第八条 招标项目在招标前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

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落实项目资金。

第九条 依据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

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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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

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机构、专家库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执

行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宜设在投资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执行机构要设在项目主要实施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

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上级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法规、纪律检查、监察、技术、财务、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受理和答复投标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标活动公正性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单位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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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认定及动态管理制度。

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一次性地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选取三家或三家以上。

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总投资超过1亿元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甲级资质。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执行机构在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下,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工作并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

(二)组织划分项目招标标段和确定工期。

(三)自行招标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时,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组织技术、商务谈判和中标签约工作。

(五)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标投标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

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的规定执行并报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建立行业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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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要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

专家。

评标专家要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库要满足分地区、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的需要。

第十八条 行业内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推荐。

行业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各技术委员会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经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可直接聘任评标专家。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具备下列

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行业评标专家。

(二)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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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具有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不包括外聘的法律顾问)。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时,招标人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在预先选

定的三家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机电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招标还要在具有资质的专业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要向三个以上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要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报项

目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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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项目业绩;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要求; (五)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六)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订立方式; (八)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要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制作并要保持两者的一致。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和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可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必须邀请所有已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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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要以书面的形式发放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要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

间,但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基本情况(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和其他部分文件组成。不同部分的文件要分类密封。

评标采用投标人匿名方式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对评标有影响部分的文件中不得出现、暗示或隐藏投标人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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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签署、盖章并密封。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聘请其他具有技

术专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技术服务方协作完成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的,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技术服务方基本情况、业绩和协作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要订立共同投

标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订立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体

投标可由联合体共同或者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要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签收

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第五章

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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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要报告项目审批机关并由

其审核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后,将具体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在报告

项目审批机关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

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要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要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在开标时当众公布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发生异议时,投标文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负责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开始前,公证员和评标委员代表共同负责对评标部分的投标文件随机编号。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

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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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要在行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相关专家或相关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在其他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要在评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要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其中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的招标,招标人代表不得高于总数的1/5。 评标委员会要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责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中标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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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性价比评标法和最低价

评标法。

评标办法要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

以及其相应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响应程度、技术、服务和价格等内容应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其中价格的权重应控制在10%—15%以内)。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和业绩等方面内容可作为综合评分的其他因素。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总体规划设计、信息化系统设计和物流系统规划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项目。

第四十九条 性价比评标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

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评标法适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等项目。

第五十条 最低价评标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

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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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设备的搬迁、安装,生产经营性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标准定制通用机电设备等项目。

第五十一条 评标要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 (二)述标;

(三)比较、解释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 (五)编写评标报告。

第六章

中标

第五十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要在评标结

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要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自行组织招标时,招标人要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要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

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还要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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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的质疑由招标投标执行机构负责

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投诉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质疑、投诉及答复均要采取书面方式。

投标人要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标人要在接收质疑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受理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及投诉进行回复。

第五十五条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

暂停该项目订立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拒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项目

合同的,招标人可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订立中标合同,以此类推。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要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其上级单位可对项目法人、直接

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招标人可报请国家局、总

公司在三至五年内暂停其烟草行业的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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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招标人可报请国家局、总公司在

两至三年内暂停其烟草行业的投标资格并在烟草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国家局、总公司可取消

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在烟草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三条 行业内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国家局、总公司可给予

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并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项目实

施进度的,招标人要依法索赔。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已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并影响中标结果的,该中标结果无效,要

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另有规定的,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准。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制订的有关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招标投标实

施细则及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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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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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流程图

项目立项报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确定中标人 项目审批部门确定是否需要招标? 否 报项目审批部门确定 是 招标组织形式:是否 报项目审批部门确定 具备自行组织的条件 否 是 委托招标 招标方式:是否 自行组织 满足公开招标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的条件 否 是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和企业招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法律、技术的符合性 组织编写 招标文件 两次招标失败时,报项目审 发布招标邀请书 发布招标公告 批部门批准, 按此进行。 根据投标人的需要组织 招标文件答疑及现场踏勘 发布招标文件 重新招标 投标人是否在三家否 重新复查招标文件的报项目 或三家以上 审批部门 法律、技术的符合性 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是 开 标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 标 评标委员会 会 议 第一步: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 第三步: 议标、置疑 第五步: 投票或计分表决 评标报告 形 成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步: 听取述标 第四步: 标书评价 发布预中标公告 答复是投标人是执行机构管理机构否满意 否投诉 受理 受理 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 否 是 是否有投标人质疑 否 是 否 是 是 投诉是 是否影响 否属实 中标结果 否 否 签署中标合同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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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sy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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