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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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书格式

【篇一:继承权公证书范本】

公 证 书(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 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

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

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

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

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 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

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 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 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

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

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

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三:财产继承公证书(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

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6807100053。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

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 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

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

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

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

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

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四: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继 承 公 证 申 请 表填表须知:请用墨水笔如实填写各栏目,如因填写错误或虚假填写,本处有权不予办理 公证。 篇五: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

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

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

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

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

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

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

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

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

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

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

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遗

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

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

印;(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公证员认为

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

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 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

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赠与

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

书;(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赠与合同;(5)赠与

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6)公证员

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 1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 600元 3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 每件 700元⑵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 300元4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 400 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 75元 (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 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篇二:房屋遗产公证书样本(共7篇)】

篇一:房产遗赠公证书样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房产遗赠公证书样本 公证员(签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婚前房产公证书样本?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婚前房产公证书样本?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委 托 书

委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位于 市 区 路 弄 号 室房产登记在委托人张颖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号,为所有。

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享受或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 日 附录:

篇四:遗产公证书格式 遗产公证书格式 财产继承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四、被继承人xxx的妻子x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x和女儿xxx。xxx自xxx死亡后未再婚。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xx公证处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篇五:房产委托书 公证书样板 委 托 书 委托人:

1姓名:xxxx 性别:男份额:100%身份证号码:xxxx 受托人: 1姓名:张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 2姓名:毛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

的房产,现委托上述人员为我的代理人,任何一人均可单独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20xx年0x 月 0x日至 20xx年08月07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2. 到银行办理赎楼(还清银行借款)、终止授信额度及办理关闭随借随还系统等相关手续,在有关文件上签名,并领取《 房地产证 》、《 房地产买卖合同 》、购房发票、保险单、贷款借据、还款凭证、付清楼款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8.收取上述房产售楼款全部或部分放在受托方或业主帐上,偿还上述向银行赎楼借款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

20xx年xx 月0x日 我(们) (50%) 、(50%) 拥有位于深圳市 龙岗区横岗镇xxxxx,房产证号:深房地字 篇六:财产公证

【公证书范本】财产公证书样本 4。 5。

公证员(签名)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

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二)房产所有权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意见。

公证员受理后,应查明:(一)所出卖的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包括出卖房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等)。(二)出卖的房屋是否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购买。(三)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屋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有优先购买权。(四)如果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购买私有房屋,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五)出卖人和收买人对房屋卖行为是否都出于自愿。(六)如果出卖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应先办理房产继承,待取得合法继承权后,方能出卖房屋。(七)出卖的房屋是否已被作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况。(八)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搬迁、征收的范围。

篇七:房屋遗产公证家庭情况证明 证 明

兹证明________ 男(女),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死亡,其亲属情况如下:

生父: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或于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死亡) 生母:________,现住

____________________(或于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死亡) 其他情况(继父母、养父母):________

配偶: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或于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死亡或与配偶________ 于___年____ 月____日离婚)

其他情况(①配偶如死亡或离婚,与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再婚, ②自其配偶死亡或其离婚后,________ 至死亡时未再婚)

与配偶________共生有子女____人:

分别为:________,男/女,________,男/女, 与再婚配偶________共生有子女____人:

分别为:________,男/女,________,男/女,

【篇三:继承权公证书范本(共8篇)】

篇一: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

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 篇二: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6807100053。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

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

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三: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一、格式 继承公证书 二、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

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篇四: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继 承 公 证 申 请 表

填表须知:请用墨水笔如实填写各栏目,如因填写错误或虚假填写,本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篇五:继承权公证书 ? 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篇六:代位继承权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1)阜清证民字第568号

申请人:张淑芹,女,一九三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3504291544,现住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树林子村512号。

被继承人:王恩合,男,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树 林子村51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淑芹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二、死亡证明;三、继承人证明;四、储蓄存款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恩合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张淑芹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恩合遗留的财产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县伊马图支行存款:

(一)人民币14925.32元,账号0303210921000755299。

二、被继承人王恩合现生存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淑芹、长女王秀凤、次女王秀荣、三女王秀玉四人。

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它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恩合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恩合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恩合的父母均先于王恩合死亡,现王恩合的长女王秀凤、次女王秀荣、三女王秀玉三人对上述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应由妻子张淑芹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篇七:继 承 权 公 证 书 继 承 权 公 证 书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20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

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篇八: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一般包括三大类别: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1、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所遗动产证明: 存单;

珠宝、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 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不动产证明;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证明;

各类债券文书或债券获得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而购房人死亡的则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继承股权的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单。如系公司股权提供公司有关证明; 各类知识产权获得证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继承人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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