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会计

更新时间:2023-11-07 03: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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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持股比例为30%一家子公司B,在2003年度获得利润5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这家子公司又在丙国成立了一家持股比例为50%的子公司C,同年获得利润为400万美元,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甲国的本年度国内盈利额为100万美元,国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根据上述材料计算每个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在居住国取得应税所得为20000元,在乙国取得所得为10000元,乙国税率为30%,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如下: 10000元(含)以下,税率为10%;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20%;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30%;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0%。计算:

(1)甲国采用全额免税法,可征收的税额? (2)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可征收的税额?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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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400(万美元)

3、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5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的所得4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元。请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分别计算该公司在采用直接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甲国和乙国的适用税率均为35%

(2)甲国的适用税率为35%,乙国的适用税率为30% (3)甲国的适用税率为35%,乙国的适用税率为40%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一个A国母公司在B国的子公司当年所得总额为400万元。 B国公司税率为50%。 B国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A国母公司的股息为60万元, B国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5%。 A国公司税率为40%。计算母公司在A国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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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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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用单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5.(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200÷(1000+500)] =450×(200÷1500) =60(万美元)

或=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 =450×(300÷1500) =90(万美元)

或=300×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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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6.(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中国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33%=66(万元)

或:[(400+100)+(150+50)+(250+30+20)]×33%×[(150+5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200÷1000) =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33%=99(万元)

或:[(400+100)+(150+50)+(250+30+20)]×33%×[(250+30+20)÷(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300÷1000) =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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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s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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