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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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试行,2009年5月4日修订)

(试行,2009年5月4日修订)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主审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扩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的审批工作。 3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5)《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7)《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102) (8)《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 (HAF103) (9)《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003)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4 职责

4.1国家核安全局

受理和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和证书颁发。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为: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 核设备处 电话:010-66556368(电气设备),66556367(机械设备),66556365

传真:010-66556366 4.2 主审单位

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的技术评审工作,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5 工作内容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审批和证书颁发工作。主审单位负责技术评审。 6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单位除具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审批程序》要求的各项条件之外,近五年内还必须具有从事原申领许可证范围的活动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扩充电气设备安装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的相近安装业绩。

7 审批流程 7.1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公文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标准申请公文格式见附件1。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对于申请扩充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模拟件的选取要求参见《民用核安全设备模拟件试制实施细则》),同时申请扩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7.2 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发文退回申请。不予受理的发文格式见附件2。

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任命项目官员,并指定负责技术评审的主审单位,以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主审单位。受理申请的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格式见附件3。 7.3 技术评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主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技术评审的基本过程如下: (1)在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主审单位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材料(包括模拟活动方案)提出第一批审查问题并送达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格式见附件4)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官员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查问题做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并正式报送给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工作单的形式通知主审单位对问题回答进行技术评审。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工作单格式见附件5。

(2)对不合格的回答和仍置疑的问题,主审单位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继续提出审查问题,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发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官员文的要求继续回答问题,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可组织召开对话会,并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对话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 (4)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可组织现场检查,并以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检查的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现场检查结束后主审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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