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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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

Z 60

DB37

东省地方标准

山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送审稿)

DB37/ -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08)废止,同时代替《山东省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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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三氧化硫、氯化氢和氟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包括热电联产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秸秆、锯未、稻壳、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2001

GB/T 16157

GB/T 16030

GB/T 21508

HJ/T 27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HJ/T 7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车间空气中氟化氢及氟化物的离子选择电极测定方法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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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指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7 重点控制区

指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8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的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3.9 现有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10 新建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

3.11 氧含量

指烟气中含有的自由氧的干基容积百分数。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3年7月1起现有及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2自2014年7月1起重点控制区现有及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重点控制区的范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另行发布。

4.3自2015年1月1起一般控制区现有及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4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时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另行发布。

4.5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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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1t/h燃煤锅炉禁止排放

(2)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2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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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废气的排放,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 和 HT/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6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 标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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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1.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1.3 本标准颁布后,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新颁布、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rv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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