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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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网络高等教育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 计)

题 目: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学习中心: 常州开放大学奥鹏学习中心[8]

层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 业: 工程管理 年 级: 2014年秋季 学 号: 141044402887 学 生: 田亮 指导教师: 王瑛敏 完成日期: 2016年5月30日

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百姓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也越来越高。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并有发展的趋势。通过对招投标市场的调查,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服务和管理为切入口,深入剖析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腐败现象及其根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问题分析;对策研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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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目 录

内容摘要............................................................ I 目 录........................................................... 1 引 言............................................................. 2 1 招投标综述....................................................... 3

1.1 国外招投标的起源和发展 ..................................... 3 1.2 国内招投标的起源和发展 ..................................... 3 1.3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 5

1.3.1 招标.................................................. 5 1.3.2 投标.................................................. 9 1.3.3 开标................................................. 10 1.3.4 评标................................................. 10 1.3.5 中标................................................. 12

2 国内建设工程投标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

2.1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 .............................. 13

2.1.1 招投标市场功能不健全................................. 13 2.1.2 工程招标投标和中标后监管力度不到位................... 13 2.1.3 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理顺............................... 13 2.1.4 遏制行政干涉、地方保护主义制度不健全................. 13 2.1.5 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13 2.1.6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13 2.1.7 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 14 2.2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 14

2.2.1 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不完善........................... 14 2.2.2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14 2.2.3 诚信体系的缺失....................................... 15

2.2.4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对策研究.......................... 15

2.2.5 解决问题的途径及对策................................. 16

3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18

3.1 规范招标单位行为的措施 .................................... 18 3.2 规范投标单位行为的措施 .................................... 19 3.3 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的措施 .............................. 19 3.4 规范政府行为的措施 ........................................ 21 3.4.1 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不规范的表现............................ 21

3.4.2 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仍然存在........................... 22 3.4.3 中介组织不规范....................................... 22 3.4.4 监管不严............................................. 23 3.4.5 规范政府行为的具体措施............................... 23 3.4.6 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23 3.4.7 加大监管力度......................................... 25

4 结论............................................................ 25 参考文献...........................................................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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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通过对招投标市场情况调查发现,招投标中腐败现象虽属个别,但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公平性,更为严重的是它可能导致一座桥梁塌跨、一座楼房倒塌,导致众多生命丧失。近几年招投标市场中的腐败现象似有蔓延趋势。 所以本课题讨论的内容重要涉及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部分整改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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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投标综述

1.1 国外招投标的起源和发展

众所周知,招投标最早不是起源于我国,而是起源于英国。因此,招投标文

件也是先有英文后有中文的。招投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出现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这种制度奉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它一出现就具备了强大的生命力,随后为各国所采用并沿用至今。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革新,今天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投标制度已相当完善,已成为世界银行等国际援助项目普遍使用的制度。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西方国家,采购招标形成最初的原因是政府、公共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的采购开支主要来源于法人和公民的税赋和捐赠,而这些资金的用途必须以一种特别的采购方式来促进采购尽量节省开支,并最大限度地透明和公开,另外还与提高采购效率这一目标有关。继英国18世纪80年代首次设立文具公用局后,许多西方国家通过了专门规范政府和公共部门招标采购的法律,形成了西方国家具有惯例色彩的公共采购市场。进入20世纪后,世界各国的招标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西方国家大都是立法规定,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这即是为了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又是为了预防腐败。在国际贸易中,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招标投标机制,主要是希望小厨国家间的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资本、人员流动。国际金融组织采用招标投标机制,则是为了减少或降低贷款或投资风险。20世纪70年代以来,招标采购在国际贸易中的比利迅速上升,招标投标制度也称为一项国际惯例,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善的并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所共同遵循的国际规则。目前,各国政府加强和完善了本国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相应的招标投标制度,这对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发挥了重大作用。

1.2 国内招投标的起源和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从建国初期1978年中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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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的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都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也大部分由主管部门安排,因此招标投标也曾一度被中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计划经济体制有所松动,相应的招标投标制度开始获得发展。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办法。”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但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方面,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提出“大力推行过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就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84年11月,当事的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全面拉开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1985年,为了改革进口设备层层行政审批的弊端,我国推行“以招代审”的方式,对进口机电设备推行国内招标。经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批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于1985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其职责是统一组织、协调、监管全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时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的朱镕基同志主持召开了第一届招标中心理事会,我国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由此起步。1994年,我国进口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国家将进口机电产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第二类是实行招标的特定机电产品,第三类是自动登记的进口机电产品。对第二类特定机电产品,国家指定了28家招标专职机构进行招标,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这28家机构实行管理。从此,专职招标机构开始逐步向市场化的自有竞争转型,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和企业的招标服务职责。致辞,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已开始与国际接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再包括议标。这个重大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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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从此走上了完善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与颁发为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工程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并因此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基本的保证。2001年,我国又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我国的招标事业和招标系统迎来了一个大的发展时期。从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开始多元发展,进入高速增长的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要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基本建立了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种评标专家库,基本上能做到公共财政支出实行招标形式。与此同时,各高校开设了很多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各种招标投标的书籍不断出版,各种关于招标投标的理论与论文不断发表。2009年,我国首次对招标师实行了资格考试,标识着我国招标投标持证上岗的时代的来临。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真总结了我国招标投标实践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对于建设项目的概念,招标投标监督、具体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

1.3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3.1 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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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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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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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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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投标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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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1.3.3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3.4 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

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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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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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3.5 中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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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国内建设工程投标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

2.1.1 招投标市场功能不健全

由于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2.1.2 工程招标投标和中标后监管力度不到位

招投标管理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 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2.1.3 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理顺

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 2.1.4 遏制行政干涉、地方保护主义制度不健全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好多工程项目早已拍板定案,使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的完成招标活动。

2.1.5 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招标投标法》给予责任主体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2.1.6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现在市场上没有比较详细、统一的招标文件,给予招标文件编制参与人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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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空间过大,容易钻法律的空子。 2.1.7 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

法制建设进程与工程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同步,《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

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 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 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2.2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2.1 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不完善

相关法规内容存在缺陷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际操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委令和地方性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的规定,由于没有具体量化,招标人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有时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为多个标段。对招标人的约束不够招标人可任意行使确定中标人的权力, 且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 业主处于优势地位, 权力过大,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掌握主导权, 给业主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等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条件, 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可能流于形式。招投标监督没有执行依据。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 招标人与监督部门之间往往是同一部上下级关系或相互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利益关系, 容易形成监督者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澎同体监督”效应。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制肘。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都存在, 执法主体不明确, 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使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缺乏根据。 2.2.2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建设市场竟争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个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供求关系失衡导致了过度竞争从而加剧了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一些投标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不愿意通过市场竞争途径获取工程承包权,不依法参与招投现行的招投标。一些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集建设、监督管理、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职能于一身,这容易造成一些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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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缺失。多年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缺乏必要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工程决策、建设、管理的连续性。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使代建人有其直接利益但不会实际承担项目投资的风险或无力承担投资风险责任易使招投标交易失去公正。 2.2.3 诚信体系的缺失

目前招投标中社会监督的缺失和弄虚作假处罚不力投标单位信誉机制及其信息传递机制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给恶性竞争和“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同时,施工单位则处于“僧多粥少”的被动局面,为了顺利承揽工程,施工企业往往会采取围标、串标、恶意索赔等各种方式达到中标目的。评标制度有待完善。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评标办法,整个评分方法重定量评分、轻定性评分,评标专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定量、定性分析评判的能力和结果差别较大,产生了许多不公平的现象,分析原因如下: 1)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数量不足;

2) 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较难把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性较强的资深专家更是为数不多;

3) 社会化选择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约束不足; 4) 评标时间短。

2.2.4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对策研究

正确界定合理最低报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与投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简单易行,给招标投标双方留出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并缩短了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时间和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了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完善制约机制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度约束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在正式约束方面,可按照“建设、监管、运营分开、政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原则, 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在非正式约束方面, 如传统文化、价值观等还很不到位,因此必须将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相容。同时还要加大其处罚力度。比如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取缔其在市场的准入资格;对违规的专家评委实行严格的处罚和清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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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解决问题的途径及对策

公开报名,开标现场全程录像。实行网络公开实名制报名,对投标单位进行

公开评审,并建立投标人信用网站,公开他们的信誉度。评标过程中全程录像并公开,以起到监督作用,如对评标过程有异议可提出,随时调出录像,起到评标过程合理化、阳光化。比如前段时间,我市新闻媒体对一招标过程从进入开标大厅到宣布评标结果进行全程直播,整个评标过程接受公众的监督,制约了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现象存在,也开创了我市阳光评标的先河。加强监管和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介入招投标活动,实现跟踪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公正廉洁;另一方面可随时根据举报或跟踪招标过程发现的情况进行独立办案。监督人员实行轮流制,避免“一回生,二回熟”的局面。同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建立廉政责任制,业主方、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前签订责任状,做出承诺,实行招标负责人责任制,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严惩不贷。比如:对违纪的行政人员或招标负责人给予降级或开除的惩罚;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委,实行黑名单制;对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强制永久性退出市场等。杜绝内部保护主义净化市场。改进招投标工作方式,加强招投标审计,明确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各参与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培养一支素质高、专业精、服务优的专业人才队伍,并使其独立于各级政府和部门之外,不受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以社会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服务。我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为了规范我市招投标代理机构,已建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库,建设单位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必须从库中随机抽取,这既有利于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又有效遏制“链条式”的腐败行为。加强评委专家库管理。设立各工种的评委专家库,提高评委专家入库的门槛,选取更加专业的评标专家,提高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质量。二是建立联网评委专家库,评标时临时从中抽取评委专家,避免“亲戚”的出现。最近,为了体现评委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市的几个项目的评标均尝试从外地专家库临时抽取专家,有效避免了评委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外界因素的干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统一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关规范文本。我市某方案招标中,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不够严密,两家公司的方案设计报价竟相差数十倍。如此大的差价,实在是让人不能接受。目前,我国的招标文件的制定虽有范本,但只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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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宏观的指导作用,没有详细的规范文本,容易产生暗箱操作,造成招标质量不高。鉴于此,相关部门、单位及协会应加强协调会商,尽快对设计、监理、施工分别制定统一的范本,把评标细则具体化,明了化。同时,对相关的收费标准,行业条文等统一口径,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加强低价中标后的监管和审计。要建立强有力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尤其是低价中标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好变更关,如工程变更,项目班子变更等。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并建立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招投。改革开放至今,国家颁布实施了数百个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快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改革进程漫长、立法授权过多、法规制定较乱,一些新颁法律兼顾了不同体制的利益关系,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和完善,同时清理或废除过多过乱的地方法规或行业法规,堵塞地方或行业保护,使每个自然人、法人都能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市场据有关部门调查,《招标投标法》实施9年多来, 为企业节省了几千亿的基建投资, 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于逐渐显露出来的问题必须积极思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会使招投标成为一种掩耳盗铃式的摆设, 其不仅起不到招投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 反倒破坏了投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信誉和形象, 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投标人在招标前通过各种途径接触评标专家,一些评标专家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评标工作;还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 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服务质量差、专业素质低,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与澄清,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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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

3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3.1 规范招标单位行为的措施

虚假招标。明招标, 暗定标。即事先内定承包商, 招投标形式走过场。如招

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 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或招标者“邀请”投标者“串标”;或故意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土政策”有意排斥那些外地潜在投标者而使内定投标者轻易中标。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如招标者向内定的投标者故意泄露工程的标底、各投标方报价、评标专家、评标指标等信息;或有意向评标者暗示其内定投标者, 要求其评分时倾向于该投标者或内定的投标者在公开投标中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订立阴阳合同。表面上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背地里又签订一份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如承包商不答应,将无法获得该项目,因此只好委曲求全。规避招标。化整为零、以假乱真。如一些招标单位将一项应作为整体项目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肢解为几个较小工程或将一项工程分成若干期等方法肢解工程制造工程投资额达不到须实施招标的法定金额假象从而规避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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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以工程的特殊性为由直接指定承包商。如一些业主将某些非保密安全性的工程或者将只有小部分保密安全性质的工程却将整个工程全部界定为保密工程从而规避应有的竞争性招投标自定承包商。少报多建。隐瞒应招标工程。如一些招标单位在报批立项时只报主体工程隐瞒附属工程或只报外形工程隐瞒隐蔽工程,已报的工程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而隐瞒的工程就直接指定承包商。

3.2 规范投标单位行为的措施

“陪标”或“围标”。投标者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 或为了在类似的项

目中轮流中标, 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实施共同行为, 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共同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挂靠。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材料通过资格审查,在中标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贿赂业主或评委。投标者为了确保其中标,采用各种手段买通业主或评委, 尤其在招投标监管严格情况下, 专家评委成了投标者的重点攻关对象。恶意竞标。有些投标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以低价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法进行索赔,以便在商务标评分上获得优势。

3.3 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的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者的不规范行为具体表现在:有的代理公司不是以服务

和中介机构的角色进入、而是通过各种关系强行进入。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往往不尽规范,在代理过程中给委托方一些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条件。并把经济上的矛盾转嫁到施工企业上:有的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代理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一些代理机构为了承揽工程,不惜通过给高额回扣获取业务等“公关”手段.成为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问题;因自身业务水平限制。导致招标代理工作失误,给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造成了损失;向建设单位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例如:保证建设单位中意的投标单位中标等:招标人行为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代理行为的不规范。代理作为建筑市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本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因各种原因受到建设单位的制约。在代理活动中时时会体现建设单位的意图,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压级压价、无序竞争。归其原因。和承发包市场一样。主要由于代理市场蛋糕有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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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羹者众多。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明明是应该收取几十万的代理服务费,有的代理机构为了承揽工程.却主动成倍降低。甚至还出现了只求业绩的零收费的现象,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导致这一行业的不规范竞争愈演愈烈。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是高智力、复合型的人才。但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时间有限. 多数从业人员虽从事过工程技术管理、咨询等工作,但对招标投标了解不多,更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在代理过程中.也往往因为法制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低下,或在原则性问题上易受建设单位意志的影响,或导致招标投标的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可弥补的损失。改善这些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如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成为当前摆在我们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把资质核准与行为管理相结合,依法规范招标代理市场

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必须把资质管理和行为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准入清出制度,对于不达标的企业坚决清除出代理行业。一是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等条件,从制度上对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二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针对招标代理市场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整治,重点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杜绝以往“检查声势大,处理力度小”的现象:三是落实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制度。制定年检标准,把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情况和年检的资质条件一并审核,对于有劣迹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理,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 (二)加强行业自律,净化招标代理市场

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才能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信誉;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才能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才能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才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招标代理市场的日益活跃和代理机构的大量增加,业务来源竞争异常激烈,作为代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办事,使从业人员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又具有执行资格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优势,以优质的服务实现经济目标和体现社会效益尤为重要。因此,招标代理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地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依法经营,治理和防范商业贿赂。行业自律也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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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以自己的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因此,要充分发挥省级招投标协会的作用,帮助代理机构完善行规行为、职业道德准则、执业标准规范,搞好代理机构的备案和资质管理、执业培训等工作。同时,还应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相关部门对那些降低国家标准参与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代理机构,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代理资格,以维护正常的代理市场秩序,从而形成内部加强行业自律,外有政策环境保护,使那些依法建立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建立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

首先,在已有的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建立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程业绩、人员情况、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其目的是有利于公众的监督,防止企业在资质申报匕弄虚作假,便于管理部门动态掌握企业隋况,同时也为招标^选择、考察招标代理提供必要的资料。其次,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行为“诚信档案”对在管理、备案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记人“诚信档案”。如对招标人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划分标段平衡分配投标人;招标代理迎合业主,替“业主”讲情等违背“三公原则”等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做到随时发现、随时记录。最后,认真落实招标代理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公示,要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记录,24小时内进入公示状态。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公示,促使代理机构注意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珍惜自己的声誉。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 (1)与招标人之间达成私下协议,采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 (2)在利益驱动下,为个别招标人的违规操作出谋献策,提供种种便利。 (3)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对招标文件进行“量体裁衣”。 (4)招标代理费用收取混乱。

3.4 规范政府行为的措施

3.4.1 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不规范的表现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府在招投标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里面实际上

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不管政府是作为业主还是市场管理者其行为都是规范的,但是在实际中政府的行为也有失灵的地方,即存在政府失灵。政府作为业主业主地位不明确,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没有降价的冲动。招投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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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易行为,是一种最富有竞争的交易方式,作为参与方的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先进合法手段来降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方式行政手段过多权利过于集中对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先进合法手段来降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方式行政手段过多,权利过于集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地位没有确立。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工程往往都由一个政府部门直接担任业主。但是由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明确,往往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大大小小多重业主。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是外部监督,但也在一定程度范围担任了业主,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角色错位”。由于业主地位不明确,工程建设的效益、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有时甚至市场主体还会勾结起来侵吞国家财产,导致我国许多公共工程的投资效益低下并且许多工程质量还达不到要求。 3.4.2 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仍然存在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工程领域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还比较严

重,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源供给权、工程验收权、行政处罚权等特殊权利来限制外地、外行业企业的进入,搞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表现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他们采取给本地企业非法加分等手段来向本地队伍倾斜,有的专业管理部门以行业特殊性为由,用行政手段为本行业队伍提供“保护伞”限制外系统队伍进入本系统承揽业务。这实际上是对许多有 资质的企业实施“关门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这会因为某些优秀企业拿不到建设权而使得工程投资效应难以达到最大化。 3.4.3 中介组织不规范

设立工程招投标中介组织,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他们应该完

全独立于投资方之外,受投资方委托对投资方负责。是完整的法人企业单位其行为也应该是完全的企业行为。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中介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上不够规范,扭曲了中介组织的本质一些中介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一些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组织存在着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使得一些中介机构的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许多政府官员一方面是政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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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一方面又是中介机构领导同时他还是工程建设公司的领导,这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特殊身份为他们滥用权利提供了方便,是产生权利寻租的一个重要原因。 3.4.4 监管不严

监管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它作为政府干预来协助市场调节。但是正如存

在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干预也有失灵的地方,即存在政府失灵。

一、一些地方对招投标进行监管、仲裁的机构还不健全,执法队伍薄弱直接影响了执法力度

二、有的虽有机构但是执行不力、监管不严,导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比较多。

三、多头执法问题严重我国一直执行的是多头管理方式,即各专业部门内部工程的招投标由相应的部门来进行监督执法这种多头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专业管理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行政管理带来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政出多门必然加大了建筑市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种多头管理方式不仅造成了资源的重复而且加重了各市场主体负担,打消了他们的的积极性。 3.4.5 规范政府行为的具体措施

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涉及到既要规范其业主行为也要规范。其管理者行

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应该做到“一收一转”收缩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控制转变政府行使职能的方式。

3.4.6 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业主制,这

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业主制。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必须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而不是市场的管理者,也可以说是运动员而不是裁判他们是真正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企业。他们扮演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角色。因为只有在他们成为了真正的市场利益主体后他们就要承担获得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他们才会对项目投资进行控制,就有了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内在动力。具体来说:将政府投资项目分成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对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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