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大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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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汇总

陕西师范大学各类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评选管理办法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

陕西师范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汇总

目 录

1.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陕西师范大学“华藏、孝廉奖学金”评选办法 5.陕西师范大学“邝淑贞姊妹助学金”评选办法 6.陕西师范大学“文源奖学金”评选办法 7.陕西师范大学“何崇本奖学金”评选办法

8.陕西师范大学“何崇本少数民族大学生奋发有为助学金”评选办法 9.陕西师范大学“何崇本新生自强成才助学金”评选办法 10.陕西师范大学“慈辉佛教助学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11.陕西师范大学“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12.陕西师范大学“香港培才助学金” 管理办法 13.陕西师范大学“毅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14.陕西师范大学“中国扶贫基金会新长城自强助学金”评选要求 15.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6.陕西师范大学“儒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7.陕西师范大学“菩提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8.陕西师范大学“诺基亚大学生助学基金”评选办法 19.陕西师范大学“日本资生堂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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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 2010 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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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专业前1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

6.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三好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7. 对于必修课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社科处或科技处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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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四、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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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 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 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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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七、其它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2.国家奖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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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组 长:王 涛 赵 彬 副组长:解勇国 党怀兴

成 员:但 锋 李晋东 李贵安 刘建军

闫文浩 鲁 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教育管理科,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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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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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学校:陕西师范大学

: 院 ( 部)

学号: 学号:

推荐 理由(100 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 ( 部) 意 见 院(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部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国家奖学金。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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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减表格内容,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表格正面除申请人签名外,其它内容统一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文字超过两行的内容行距为18磅。

2.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填写。

3. 表格中学习成绩排名以班为单位,必须注明评选班级的总人数。是否实行综合考评排名一栏,统一在否后的“□”中划“√”。

4.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5.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

6. 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7. 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院(部)意见”栏必须加盖院(部)分党委或总支公章。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8.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需为各院(部)教学秘书打印版,并加盖院部公章。

9. 申请人签名、推荐人签名和院(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的落款时间不得随意填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进度表安排的时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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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修订)

为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5%,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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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 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2) 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三好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8. 上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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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 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 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3.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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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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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组 长:王 涛 赵 彬 副组长:解勇国 党怀兴

成 员:但 锋 李晋东 李贵安 刘建军 闫文浩 鲁 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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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教育部备案,一份留学生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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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上一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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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学习成绩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含一门)不及格者。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基准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助学生名单; 4.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将获助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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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贫困生证明等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1. 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2. 受助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受助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其它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2. 国家助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陕西师范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汇总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组 长:王 涛 副组长:解勇国

成 员:党怀兴 但 锋 李晋东 刘建军 闫文浩 鲁 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qw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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