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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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三条 无锡市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无偿人道救助。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2、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3、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4、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人道救助有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并完善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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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灾害信息必须及时精确、真实可靠。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第八条 红十字会在开展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九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1、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4、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十条 市和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分别建立红十字备灾救助金账户。根据上年度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计划发放。

第二章 应急人道救助

第十一条 应急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常住在本市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应急人道救助:

1、因重病、大病(本会指定病种见附件1)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市、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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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应急人道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核定,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四条 应急人道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应急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市级救助标准为3000—5000元,区级救助标准为1000—3000元。

第十五条 应急人道救助以市(县)、区红十字会为主,特殊困难的需两级救助的报市红十字会,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应急人道救助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含两级救助)。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六条 专项人道救助指由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定有助医、助学、助困等项目。

第十七条 各地红十字会应依据市级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已开展并继续开展的项目见附件2),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专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市(县)、区红十字会根据需求设立的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应报送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第十九条 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可以冠名,捐赠者应与红十字会签订协议或意向,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专项人道救助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中止,应事先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尽可能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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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二十一条 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二十二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市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于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五章 对外援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困难地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六条 对外援助应在同级政府要求下进行,事前需经会长同意,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对外援助,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执行。

第六章 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请:求助人向居住地的社居委、街道(镇)红十字会提出申请,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社保医疗卡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受理:求助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先由社居委,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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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受理。情况特殊的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市红十字会可直接受理。

第三十条 审核:

1、社居委,街道(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初审,确认求助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3、情况特殊需两级救助或属于市级专项人道救助的,上报市红十字会;

4、各市(县)、区上报市红十字会和市属单位红十字会、理事单位、冠名单位上报市红十字会的求助申请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受理后初审,并提出救助建议,提交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

第三十一条 款物的发放:

1、应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2、专项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3、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4、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后发放。

第七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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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款物。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救助物资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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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应急人道救助特种疾病的范围

1、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综合症等重症血液病。

2、恶性肿瘤,重要脏器占位性病变。

3、慢性肾炎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等难治性免疫性疾病。

4、各种开颅手术及心脏手术。

5、器官移植(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排异期。 6、重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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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pv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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