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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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A

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手册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手册CMS/M1—2005

CMS02—2010

2005—11-01发布

2005—11-01执行

2010-11-1发布 2010-11-1执行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参考文件 3 定义 4 认证依据 5 方针和目标 5.1方针 5.2目标 6对文件的管理 6.1 批准发布 6.2 手册的分发控制 6.3手册的更改控制 7 认证基本条件 8认证申请 8.1确认认证范围 8.2 申请 9 审核策划 9.1 审核准则

9.2 审核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9.3 审核特性 9.4 审核机构和人员 9.5 审核实施 10 管理记录

11 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11.1判定不符合原则 11.2批准认证的条件 11.3审查和审定

11.4认证批准 12 颁发证书 12.1 认证证书表述 12.2证书发放

13 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 14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4.1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14.2 监督的频次 14.3 监督的方式 14.4 监督结果评价

1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5.1认证标志 15.2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3认证证书 1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15.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16 扩大认证范围

17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7.1 暂停认证的条件 17.2 撤销认证的条件 17.3 注销认证的条件 18 重新认证 19 认证要求更改 20 保密 21 责任 22 纠纷 23内部审核 24 费用

26 认证中心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26.1 认证中心总部及其职权 26.2非法人认证分支机构及其职权 26.3审定委员会及其职权 27 附则

一个有效的测量管理体系是组织整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它保证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满足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对计量的要求,它对增强顾客满意,实现组织目标,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并管理不正确测量结果的风险是重要的。测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确保具有与组织的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能力,并管理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产生的、影响组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不正确测量结果的风险。

组织有责任规定测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所需要的控制程度作为其整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在本手册中,术语“测量过程”适用于实际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测量活动(如产品的设计、检测、生产和检验;整个组织管理过程中的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活动)。

以下情况可建立测量管理体系: - 顾客在规范要求的产品时; - 组织在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时; - 立法和执法机构有要求时; - 对测量管理体系进行确认和评审。

相关方在认证或注册活动中愿意将ISO 10012作为满足测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输入的,可以在认证或注册活动中使用本标准作为满足测量要求的标准或依据;

建立一个有效的测量管理体系,将有助于组织对其它标准的采用,如ISO 9001标准(GB/T19001-2000的第7.6条款)和ISO 14001标准(GB/T 24001-1996的第4.5.1条款)中对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

组织用其他标准建立质量、环保、安全等体系时,对影响测量结果的因素,如测量设备、测量方法、人员能力、环境条件有要求的,也可以建立测量管理体系;

实验室间比对等需要测量提供保障的,也可以建立测量管理体系。

本手册适用于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规定,为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2 参考文件

在制订本手册时,参考了下列标准或规范的条文内容。在公布时,还指出了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所有标准和规范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尽可能采用这些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

本。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22-2003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定义

本手册应用上述参考文件中给出的和下述的术语和定义: 3.1 计量检测体系

为确保满足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而必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计量法制、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的要素。 3.2 组织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示例: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慈善机构、代理商、社团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

注1:安排通常是有序的。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3.3 顾客

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示例:消费者、委托人、最终使用者、零售商、受益者和采购方。

注:顾客可以是组织内部的或外部的。

3.4 测量管理体系

为完成计量确认并持续控制测量过程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5 测量过程

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 3.6 测量设备

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3.7 计量特性

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可区分的特性。

注1. 测量设备通常有若干个计量特性。

注2. 计量特性可作为校准的对象。

3.8 计量确认

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

注1. 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

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

注2. 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 注3.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

注4. 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 注5. 附录A给出了计量确认过程框图。

3.9 计量职能

组织中负责确定并实施计量检测体系的行政和技术职能。 3.10 审核准则

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

注:审核准则用作与确认证据进行比较的依据。

3.11 审核证据

与审核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注:审核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3.12 审核发现

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注:审核发现能表明是否符合审核准则,也能指出改进的机会。

3.13 审核结论

审核组考虑了审核目标和所有审核发现后得出的审核结果。 3.14 受审核方

被审核的组织。 3.15 审核员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3.16 审核组

实施审核的若干名审核员,需要时,由技术专家提供支持。 注:通常指定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为审核组组长。 3.17 技术专家

向审核组提供特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

注1:特定的知识和技术是指与受审核的组织、过程或活动有关的知识和技术。 注2:在审核组中,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核员。

3.18 审核方案

针对特定时间段所策划,并具有特定目的的一组(一次或多次)审核。

注:一个审核方案包括用于策划、组织和实施审核的所有必要的活动。

3.19 审核计划

对一项审核活动和安排的描述。 3.20 审核范围

审核的内容和界限。

注:审核范围通常包括实际位置、组织单元、活动和过程以及所覆盖的时间段的描述。 4 认证依据

审核依据标准为:GB/T 19022-2003/ISO 10012: 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5 方针和目标 5.1方针

紧跟国际认证标准;保证认证的公正性;创建国家一流的认证机构;提高全国计量测试水平。 5.2目标

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对保证产品质量、物料交接、能源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起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本认证中心积极推动全国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科学的测量管理模式,争取五年内有2000个以上企业达到ISO10012国际标准,并努力成为国家一流水平的认证机构。 6. 对文件的管理 6.1 批准发布

本手册由质量监督部、机构管理部、认证部、培训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编写,经审定后,由总经理批准发布。 6.2 手册的分发控制

a)手册分受控版本和非受控版本两种。受控版本的页面上方标有版本标识和带有斜线的修改次数。修改次数用阿拉伯数字(0、1、2、3 )表示。 b)手册的发放按存在形式分为电子和书面两类:

电子手册一般通过内部的信息网在控制状态下由计算机进行即时传递,使用者均可在网上查阅所有经授权的手册。

书面手册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 受控手册活页装订。受控版本的封面在左上角标有受控编号。手册的分发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分发清单,登记造册,保存分发记录。

— 非受控手册由办公室负责作发放登记,不受更改控制。 6.3手册的更改控制

a)手册的修改必须经过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评审,由办公室审定后,由总经理批准。所有的更改控制均由办公室负责;

b) 当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修改内容过多时,应进行改版。 7 认证基本条件

a) 申请认证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b) 被认证方是申请认证方或是申请认证方的一部分或是其下属单位;被认证方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可以独立运行;

c) 被认证方建立的测量管理体系在现场审核前应运行3个月以上; d) 被认证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e) 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遵守认证中心的规定,承诺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f) 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证费用。 8认证申请

认证中心统一制定认证申请书,内容覆盖必要的认证信息。由法人或经过授权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正式向认证中心提出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9审核策划

审核策划的依据是认证申请书和合同。认证中心总部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通过合同评审了解申请认证方的需求,在能力范围内受理认证申请,策划认证审核。申请认证方如有"结合的审核"需求,认证中心总部或其分支机构关注与其他认证领域审核的协调。 9.1审核准则

审核准则为:GB/T 19022-2003/ISO 10012: 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审核准则还包括被认证方所适用的程序、标准、法律法规、计量管理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9.2审核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认证中心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根据申请认证方的要求,在《审核计划》中规定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期限:

a)审核目的是:通过审核,确定被认证方的测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GB/T19022-2003标准要求,是否向认证中心提出通过认证的建议;

b) 审核范围包括组织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对计量的要求;

c) 审核计划与实施能够满足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需要;

d) 审核期限的规定应能够满足审核取证的需要,符合性直接证据可以追溯到被认证方的测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以前,但应有间接证据表明审核时仍具备这样的能力。 9.3审核特性

认证中心总部或其分支机构通过沟通,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特性,配置相应的审核资源,制定《审核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a) 活动涉及的专业范围;

b) 被认证方的规模、审核区域的数目; c) 复杂程度;

d) 相似性及多现场情况; e) 被认证方和审核区域的位置; f) 风险程度;

g) 被认证方对语言方面的特殊需求;

h) 因地域、民族、习惯、文化背景产生的管理差异,通过沟通交流了解这样的差异给审核带来的特殊需求和合理性;

i) 因社会问题引发的管理需求,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管理问题。 9.4审核机构和人员 9.4.1对审核机构的要求

a) 审核机构是指认证中心总部或其分支机构组成的审核组。

b) 一般情况下,按申请单位所在行政区或行业划分由分支机构组织的审核组进行审核。分支机构对审核组的人员组成、审核质量、审核程序等要进行评定和批准。

c) 没有建立地区或行业分支机构的,由认证中心总部组织的审核组进行审核。认证中心总部对审核组的人员组成、审核质量、审核程序等要进行评定和批准。 9.4.2 对人员的要求

由认证中心制定、发布各类认证人员准则。由认证中心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实施测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进行评价和确认。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有权拒绝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审核组。 9.5 审核实施

审核组进行初审、复评和扩项审核或获证方的质量手册发生变化时要进行文件审核,出具文件审核报告。

初审、监督、复评审核不分阶段,必要时进行初访。 9.5.1 文件审核

由被认证方提供质量手册或/和其他文件,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确认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通过文件审核,使审核组对被认证方有初步了解,利于沟通和审核。 9.5.2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按《审核计划》进行,需要被认证方积极配合。应满足认证合同和认证方案对审核的基本要求。

审核组到现场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情况、生产布局、生产过程及覆盖产品的主要过程,现场确认认证范围,初步了解测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审核组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客观证据,综合评价申请认证组织的测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审核准则,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审核组向认证中心总部或分支机构报告被认证方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确认测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

实施能否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 9.5.3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收集的信息,提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被认证方确认,需要时提出不同意见。 10 管理记录

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审核管理的实施。 11 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11.1判定不符合原则

应划分不符合类型和不符合程度。按不符合类型分为:文件不符合、实施不符合和效果不符合三种。按不符合程度分为:主要不符合和次要不符合两种情况。

主要不符合是指受审核方测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本规范的要求不符合,或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的不符合,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次要不符合是指孤立的人为错误,体系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以及对系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不符合。 11.2批准认证的条件

a) 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已经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b) 审核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准则要求,审核组同意推荐批准认证; c) 经审查、审定未发生影响批准认证的事件; d) 遵守认证协议。 11.3审查和审定

认证中心总部组织审定人员对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和审定,被认证方应配合工作,必要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11.4认证批准

经评定符合认证的条件的,批准认证,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评定,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由认证中心向申请认证方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给予最长三个月的整改期限。被认证方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使测量管理体系达到和保持认证要求的水平,提出复查申请和纠正/纠正措施证据,并交纳复查费。认证中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组织进行审核,以证实测量管理体系能否满足要求。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复查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发注销认证申请通知书。

12 颁发证书 12.1 认证证书表述

认证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a) 申请认证方名称,申请认证方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律文书名称为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人名称后缀被认证方名称;

b) 被认证方(未独立申请认证,但自成管理体系)名称; c) 认证依据标准;

d) 测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其过程; e) 注册号;

f)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g) 测量管理体系覆盖的分支组织。 12.2证书发放

认证证书发给申请认证组织或其授权的人员。 13 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

获证方满足下列必要条件,可以保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a) 保持获证时的法律地位;

b) 测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GB/T19022-2003国家标准及相关准则要求,运行有效; c) 测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其过程质量满足明示标准要求;

d) 建立程序,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或测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及时报告认证中心; e) 不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f) 接受监督审核; g) 交纳认证费用。 14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4.1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对测量管理体系进行再评价,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对获证方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的评价; 认证标志的使用; 顾客的投诉;

文件化体系的更改; 更改涉及的区域;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特性的实现情况;

对上次审核期间确定的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持续改进计划的实施情况; 需要时其他选定的要素。 14.2 监督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由认证中心总部提出对获证方的监督审核时间建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获证组织对的测量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获证组织的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14.3 监督的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14.4 监督结果评价

监督审核是认证监督的主要环节,获证方的组织结构和测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变化是监督审核的重点。

通过监督审核,认证中心总部提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经过综合评审,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的,认证中心发《确认通知书》及其年度确认标志。

经过综合评审,不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的,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应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经过评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同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方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方可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b) 建立证书及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使用程序; c) 认真做好测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记录;

d)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场合应与证书、标志的内涵一致。 15.1认证标志

三A标志:明示一个组织所运行的测量管理体系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

二A标志:明示一个组织所运行的测量管理体系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标准,除“7.2 测量过程”、“8.3.2不合格测量过程”条款以外要求的;

一A标志:明示一个组织所运行的测量管理体系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标准,除“7.2 测量过程”、“7.3.1 测量不确定度”、“8.2.4测量管理体系的监视”、“8.3.2不合格测量过程”条款以外要求的; 15.2 认证标志的使用

a) 获证组织可直接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如需要,可向认证中心索取标志的电子版。获证组织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样复制,标志图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可以变形使用,字迹必须清晰。

b)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标识)使用在产品上(包括有形产品;单个包装箱或容器里的产品;随产品能到用户手中的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c) 只有在注明“该组织的测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由XX计量体系认证中心依据GB/T19022-2003标准进行的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标志(标识)使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需保证此包装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d) 可以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正确应用于广告和有关宣传媒体。 e) 获证组织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期限与认证证书一致。 15.3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跨5个年度);如获证方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复评。 1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获证方可以:

a)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

b) 将证书和标志及有关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获得合法经济利益;

c)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提出投诉。 15.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方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的暂停或撤销。最主要的误用形式(不排除其他误用形式)表现如下:

a) 使用证书及标志和相关信息时,损害认证中心声誉; b) 证书及标志变形使用;

c) 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出售和转让证书及标志;

d) 使人误解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外的产品/管理体系或区域也得到认证; e) 使人误解产品也得到认证;

f)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证书及标志。

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其正确使用。 16 扩大认证范围

获得认证后,如需扩大认证范围,向认证中心提出扩项申请,一般扩项审核与监督审核或复评审核同时进行,需要时,也可独立进行。 17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7.1 暂停认证的条件

a) 获证方的测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测量管理体系持续达到明示标准要求; b) 获证方不能按时接受认证监督审核,与获证时间或上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 c) 获证方的测量管理体系/重要测量结果不能达到认证的要求,审核组经现场审核建议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d) 获证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误导宣传; e) 用户对认证证书覆盖的测量管理/重要测量结果提出重大投诉; f) 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证书所覆盖产品因测量失准造成的质量不合格; g) 其它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7.2 撤销认证的条件

a) 获证方达不到认证规定要求,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b) 获证方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后,未按期采取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

认证证书的;

c) 获证方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d) 获证方失去法人资格或已破产的;

e) 获证方的法律地位、测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通报认证中心的; f) 不接受认证中心监督管理的; g)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规定的; h) 违反其他有关认证管理规定的。 17.3 注销认证的条件

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方不愿意执行新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拥有认证证书,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书面申请,并交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 18 重新认证

暂停认证证书后,须提出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经评审决定是否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注销认证证书的,满足认证要求后,可以随时申请认证。 撤销认证证书的,满一年后,可以申请认证。 19 认证要求更改

认证要求更改时,认证中心制定《认证要求更改实施方案》,规定过渡期,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完成过渡。

过渡期内,获证组织应满足认证证书中明示的要求。 20 保密

认证中心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如有证据表明,认证中心因认证接触被认证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有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 责任

认证中心不承担有关获证方的产品责任,凡涉及责任问题,依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处理。 22 纠纷

如产生纠纷,按申诉、投诉程序处理,必要时,诉诸法律。 23内部审核

23.1总部要定期组织对分支机构工作的内部审核; 23.2分支机构要参与对总部工作的内部审核。

24 费用

实施认证的收费,按《收费标准》执行。 25 公告

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在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布。 26 认证中心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26.1 认证中心总部及其职权

认证中心总部内设机构有:质量监督部、技术交流部、机构管理部、认证部、培训部、财务部和办公室等。

a) 组织建立认证分支机构;指导和帮助分支机构对企业开展认证工作; b) 负责起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认证细则等文件; c) 组织审核员进行测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d) 组织审定委员会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进行审定; e) 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f) 设立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培训机构,承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内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组织制定培训课程;将审核员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进行注册。

26.2非法人认证分支机构及其职权

a) 接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

b) 组织注册审核员进行测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c) 将认证结果报认证中心总部; d) 组织内审员的培训。 26.3审定委员会及其职权

审定委员会由专家组成。 a) 对上报的认证报告进行审定;

b) 对审核员和审核组的工作质量提出意见; c) 对认证中心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 27 附则

本手册由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pl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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