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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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服务手册

发表时间:2009-07-01 信息来源:建设局

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办事指南 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及表中的各项内容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及收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银行凭证等),将这部分资料独立组卷放入资料盒中,并编写资料目录作为封面。

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单独编制,并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9 、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见证人员授权书》;10、由建设单位填妥并签认盖章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11、《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及《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提交资料

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注:

1.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建设单位可以先后办理,也可以同时办理,如同时办理则申请资料不须重复提交。 办理地点

中心城区(大良、伦教、容桂)范围的建设项目、“黑名单”(绩差)和重点监控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可在工程所属镇(街)建设管理站或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 程序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申请人提交资料→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和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发证。 办理时限

1、绿色通道工程即办;

2、黑名单及重点监控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10个工作日办结; 3、除上述两类外的建设工程: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办事指南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5、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申请办理。 (三)工程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四)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办理。 (1)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五)停工登记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六)复工申请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办理地点

原发证地点办理。 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p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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