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

更新时间:2024-05-09 02: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9?161号

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 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中国北车、南车股份有限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各铁路局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中铁特货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齐齐哈尔、北京(南口)、天津、唐山、太原、大同、济南、青岛、常州、柳州、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大连、北京(二七)、西安、洛阳、兰州、襄樊、株洲、株洲(时代)、资阳机车验收室,铁道部驻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二七)、石家庄、包头、西安、南京、铜陵、武汉、广州、株洲、眉山、重庆、贵阳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昆明、襄樊工务机械车验收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队伍

- 1 -

建设,严格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完善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发挥铁路机车车辆验收人员的职能作用,促进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的提高,铁道部组织制定了《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 -

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机车车辆是完成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移动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队伍建设,规范验收行为,提高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属强制性监督。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验收机构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依法行使政府监管职责的专门组织,是铁道部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家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属于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铁路机车车辆验收是指铁路机车车辆验收机构及其

- 3 -

验收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铁道行业技术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进行合格确认,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重要质量信息进行沟通反馈。

第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是指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验收对象包括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的制造和维修。

第七条 对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的验收是基于国务院对实行行政许可的事项“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由验收机构具体承担实施的一种政府责任,是对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的一个技术判定,只有整车各项运转指标正常,达到安全运输的条件才能正式上线运行。

第八条 对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的验收管理是受铁道部指派,对影响铁路机车车辆安全和主要质量安全特性的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是保证整车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资质准入管理的监督措施之一。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系统各级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是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系统依法验收、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建设队伍、过错追究的依据。

- 4 -

第二章 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技术政策,坚持独立、科学、客观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验收机构逐级负责制和验收机构主任岗位负责制。

(一)铁路局(公司)驻段验收室向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验收室负责,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向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负责,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验收室和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向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二)各级验收机构主任对管内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各级验收机构的验收人员向验收机构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验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验收岗位职责;要定期召开质量分析和厂(段)验联席会议,督促解决较大的质量问题;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反馈沟通渠道,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直至铁道部主管部门,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严格监督被验企业对部令、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验收出厂(段)。

- 5 -

第十四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铁路局驻段验收室是实施产品验收工作的执行主体,所验收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必须经过铁道部授权。

第十五条 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依据国家、行业或铁道行业质量法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规章、规则)、图样、标书、合同、部令、文件、电报、函等,实施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铁路局驻段验收室所验收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产品必须取得铁道部核准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产品必须取得型号认可证。试制、试修的产品必须经过铁道部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铁路局驻段验收室所验收的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必须取得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资质。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不得放松产品验收标准,不得放弃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和关键项点的监督控制,不得隐瞒承制(修)企业存在的违规现象和重大质量隐患。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系统应运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方法,建立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机制,以规范验收工作行为,创新验收工作方法,保证验收过程在受控和有序的条件下进行。

第二十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要借鉴

- 6 -

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根据所验收产品的质量安全特性,编制包括过程监督控制在内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作业指导书,严格履行编、审、批程序,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机车车辆安全关键零部件及安全关键验收项目,必须编制验收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必须加强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控制,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按规定的项点、频次和方法实施严格监督,特别要对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重点控制。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必须监督承制(修)企业制定可行的复检复验程序和方法,对入厂(段)的重要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进行检验,监督承制(修)企业建立健全供方名录,定期开展供方评审,严格控制源头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对容易发生“裂(裂损)、脱(脱落)、燃(燃轴)、断(断裂)、爆(爆炸)、火(火灾)、离(分离)、飏(放飏)” 等涉及铁路机车车辆运输安全的重点故障和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监控,抓好关键产品、关键工序、关键项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督促被验企业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企业所交验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必须是经过其专

- 7 -

门的质量检查机构或部门按标准检查认定为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各级验收主任应确保验收人员具备其验收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创造机会、条件并组织培训;验收人员应刻苦钻研,学习和掌握岗位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需学习管理知识,提高对管理工作的认知程度。

第二十六条 验收人员要根据验收过程中所掌握的实际证据,包括发现的偏离、不符合及缺陷,对所验产品进行符合性判断和处臵,对验收结论的真实、客观负责,严禁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的故障缺陷时,应追溯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的不符合情况,直至追溯到承制(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态,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监督落实整改,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八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质量缺陷应提出书面回修通知,在确认质量缺陷消除后方可重新接受交验。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批量性质量问题,应以对厂(段)长建议书等形式书面向企业第一管理者提出改进建议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属于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督验收范围内的产品,出厂(段)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应开具《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 8 -

验收合格证》,加盖产品验收专用章和验收员名章,实行验收合格证签发责任制,各级验收机构要严格《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的签发管理。

第三十条 验收机构要加强相关验收记录的管理,以对验收活动进行正确评价。要规范相关台账、表格的填写、上报和保存,不得签认存在缺项、数据不符、质量缺陷未消除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实施验收,并立即书面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

(一)未取得相应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

(二)未取得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生产的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

(三)未经铁道部批准试制(修)以及未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完成型式试验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四)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技术规范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五)被验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图样、工艺文件不完整,达不到标书、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生产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六)未按铁道部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关键设备、工装、检测、计量器具等生产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 9 -

(七)无铁道部(或经铁道部批准)的采购计划、无采购及维修合同、无核发车号的铁路机车车辆。

(八)生产场地、重要工艺等发生改变,但未按规定经铁道部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认证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九)铁道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十)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或验收机构审核评价后确认企业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

第三十二条 验收人员对在从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承制(修)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承制(修)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验收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公司)验收室作为验收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贯彻执行、组织领导、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沟通反馈、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主动适应推进移动装备现代化对验收工作的新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基层验收室的管理。

(一)贯彻执行:确保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铁道行业技术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得到及时、全面、有效地执行。

- 10 -

通过多种方式将与验收工作相关的要求向管内各验收室及相关企业进行贯彻传达并督促落实,及时掌握贯彻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贯彻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与预防,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立即上报。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质量良好的完成各项验收任务,要针对管内验收室及相关企业和所验产品的特点,制订管内验收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管内验收室编制和完善产品及关键工序验收作业指导书,规范验收过程;并将上级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组织管内各验收室开展“三对三查(对规、对标、对图,查工艺、查管理、查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等活动;组织管内各验收室对所验产品出现的重大及惯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或铁道部通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三)管理指导:要针对管内验收室、相关企业及所验产品的特点,开展管内验收人员的相关培训及验收室间的技术交流、协作、竞赛、岗位练兵和人员交流等活动;组织区域内各验收室开展标准化验收室创建和检查、考评活动;要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产品质量的问题及不足,及时对相关验收室及验收人员进行指导。

(四)监督考核:要加强对所验企业、所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管内验收室验收工作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并对验收室和验收人员进行业绩评价和激励考核,充分调动验收人员的积

- 11 -

极性,增强验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考核要注重精神和物质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将队伍的建设和人员的管理简单化,避免以罚代管。

(五)沟通反馈:铁道部区域验收办事处和部驻局验收室要确保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沟通反馈。负责对管内各验收室之间沟通反馈工作进行协调;统计、汇总、分析管内验收工作信息,将重要验收信息及时向上级验收机构反馈;做好与其他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及部驻铁路局验收室之间的相关验收信息的沟通反馈;做好与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沟通反馈,必要时参与管内验收室和企业的重要沟通会议,以强化对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六)协调服务:要积极为管内验收室和验收人员协调解决相关事宜,从服务的角度去管理、指导验收室开展好具体的验收工作,并做好有关人事、劳资、财务、党群等工作,协助解决验收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为其开展验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其受到可能影响其对产品质量判断及处臵的其他压力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各级验收机构主任检查巡视制度,要定期对管内验收室及验收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巡视检查。

(一)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主任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主任(副主任)每月对本室内各验收岗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铁道部各区

- 12 -

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验收室主任每季对所管辖的验收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各级验收机构主任现场监督巡视检查要制度化,增强现场监督巡视检查的针对性、目的性,通过发现问题指导工作,系统研究解决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应留有记录,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验收机构报告。

(四)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验收室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验收室进行一次评估、排序,督促验收室不断改进验收工作。

(五)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每月要对室内全体验收员进行业绩评价,排出前后顺序,计分讲评,并以此作为考核、奖励、晋级、评先和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验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存在工作过错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工作过错是指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而发生的不规范行为,分为一般工作过错、较大工作过错和严重工作过错。

- 13 -

第三十七条 一般工作过错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严格按规定的验收范围、验收程序、验收方式和验收项目进行验收;

(二)未及时发现涉及到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和项目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般问题;

(三)验收过程与验收作业指导书发生轻微偏离; (四)未及时发现涉及到安全的产品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流入下道工序或签收出厂(段);

(五)验收相关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过错。 第三十八条 较大工作过错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及时发现涉及到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和项目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

(二)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机车车辆安全关键部件及安全关键验收项目无验收作业指导书,或编制的验收作业指导书不具有指导性,不能指导工作;

(三)所验产品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正确处臵,出现较大的错漏验;

(四)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在开具《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后签收出厂(段)的零部件中存在批量不合格产品;

(五)相关验收记录重要项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相关

- 14 -

验收记录长期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六)存在工作过错,验收出厂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发生责任设备故障或一般D类事故,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影响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过错。 第三十九条 严重工作过错包括下列行为:

(一)对未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产品实施验收;

(二)对未取得铁道部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准入证书的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实施验收;

(三)对需要但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技术规范,无铁道部或经铁道部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及维修合同、核发车号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四)对未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不符合标书和合同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五)对未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六)对由于重大工艺改变、异地生产但未按规定经铁道部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认证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七)对铁道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八)所验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

- 15 -

正确处臵,出现重大的错漏验;

(九)存在工作过错,验收出厂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过错。

第四十条 对验收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在标准化验收室评比中扣分、取消评先资格等形式,对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的计分经济考核按《铁路机车车辆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业绩评价考核办法》(另发)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验收人员的责任追究除经济考核外,还包括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经查实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存在较大或严重工作过错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验收人员及验收室主任、铁道部驻局(公司)验收室、铁道部区域验收办事处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时,经查实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存在工作过错时,视过错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等,可对相关的责任验收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等行政处分。

(二)发生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时,经查实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存在工作过错时,视过错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等,可对相关的责任验收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 16 -

(三)发生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时,经查实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存在工作过错时,视过错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等可对相关的责任验收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等行政处分。

(四)发生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时,经查实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存在工作过错时,视过错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等,可对相关的责任验收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存在工作过错、但未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可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从重或加重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被调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二)不配合有关调查,阻碍对工作过错责任的调查和追究。 第四十五条 经验收后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处理决定或建议,由铁道部运输局核实认定验收工作过错类别,对相关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铁道部驻地区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由铁道部运输局商相关部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铁道部驻局(驻段)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由相关铁路局依据企业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 17 -

第四十六条 对存在工作过错、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由发现过错的验收机构主任进行核实认定和责任追究。由上级验收机构发现的工作过错同时追究下级验收机构主任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验收人员因工作过错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验收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9日起施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运输 机车车辆 验收 工作 通知

- 18 -

抄送:各铁路局机务处、车辆处,中铁特货公司装备安全部,齐齐哈尔、哈尔滨、唐山、北京二七、太原、济南、西安、兰州金牛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南口、天津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金缘钩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齐车集团牡丹江齐兴铸造有限公司;南车戚墅堰、株洲电力、资阳、洛阳、襄樊机车有限公司,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车长江、南京浦镇、眉山、二七、石家庄、四方车辆有限公司,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襄樊牵引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铁路信号工厂,昆明中铁集团公司,襄樊金鹰公司,广州铁道车辆厂,柳州机车车辆厂,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晋西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青岛BST公司。部内安监、人事、劳卫司。 铁道部办公厅 2009年9月10日印发

- 19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pb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