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梳理
更新时间:2023-03-10 15:1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梳理
关于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有不同的规定:
一、日照角度:
应计算至影响日照的最高高度。
二、消防角度:
对平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对坡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坡屋面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三、结构抗震角度:
对平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对坡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坡屋面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四、规划等其他角度:
规划、机场、航线、电台、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微波通信等地区内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的最高点高度。
关于建筑类型及术语:
一、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二、点(塔)式住宅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单元式住宅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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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廊式住宅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五、商住楼及综合楼
1、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2、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六、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七、设备层
建筑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八、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九、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关于建筑层数:
一、住宅建筑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均不大于3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GB50096-2011第4.0.5.1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层高≥3m的所有楼层按其总和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层数,余数≥1.50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入层数。 GB50096-2011第4.0.5.2条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GB50096-2011第4.0.5.3条 4、①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GB50096-2011第4.0.5.4条
②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
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GB50016-2006第1.0.2条(注) ③高层住宅按自然层数计(高规未明确规定)。
二、其他建筑
1、按自然层数计。
2、①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0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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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第1.0.2条(注)
②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GB50016-2006第1.0.2条(注)
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一、消防车道
1、宽度、净空高度均应≥4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30m。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按建筑两个长边设置,住宅可按一个长边设置(该边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3、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如下图)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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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1、厂房、仓库、公共建筑
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30条
2、建筑幕墙
建筑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其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20m和1.0m,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采用超白钢化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的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浙建【2013】2号文件”第3.8条
关于外门窗及幕墙的五性指标:
一、抗风压性能等级
1、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按大面区和墙角区分别计算。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1.1.2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抗风压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等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要求划分等级。
2、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按大面区和墙角区分别计算。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1.1.2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抗风压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的要求划分等级。
二、水密性能等级
1、建筑外门窗的水密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铝合金门窗可按照《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4.5.2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水密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等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要求划分等级。
2、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可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4.2.5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水密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的要求划分等级。
三、气密性能等级(主要考虑节能方面的要求)
1、对居住建筑:按照层数确定,1~6层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4级,7层及以上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2、对公共建筑:不论层数,均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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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温性能等级
按照建筑节能计算书的计算结果确定。
五、隔声性能等级
一般规定:沿街建筑或环境噪声较大时,应不小于《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的4级;其他建筑应不小于《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的3级。
关于无障碍设计:
一、居住建筑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
① 仅设置无障碍坡道(平坡出入口,坡度1:20)或台阶和坡道相结合设置(坡度
按照GB50096-2011第3.4.4条的要求设置);
② 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GB50763-2012第3.4.2条)。
③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坡道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
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GB50763-2012第3.4.3条)。
④ 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GB50763-2012第3.3.2.6条)。
⑤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50m(GB50763-2012第3.3.2.4条)。
⑥ 地面高差应≤15mm且应以斜面过渡(GB50096-2011第6.6.2.6条)。
2、电梯及候梯厅:
①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GB50763-2012第7.4.2.2条
②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GB50763-2012第3.7.1条)。
③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GB50763-2012第3.7.2.1条)。 ④ 电梯门洞净宽不宜小于0.90m(GB50763-2012第3.7.1.3条)。 ⑤ 轿厢及按钮的其他无障碍要求。
3、公共走道及门:
①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GB50096-2011第6.6.4条)。 ②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建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
于1.8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GB50763-2012第3.5.1条)。
③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GB50096-2011第6.6.2.3条)。
4、无障碍住房:
①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的设计按
GB50763-2012第3.12节的要求。
② 无障碍住房易设置于建筑底层(GB50763-2012第7.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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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
1、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同居住建筑。
2、电梯及候梯厅:
①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GB50763-2012第8.1.4条)。 ② 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GB50763-2012第3.7.1
条)。
③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GB50763-2012第3.7.2.1条)。 ④ 电梯门洞净宽不宜小于0.90m(GB50763-2012第3.7.1.3条)。 ⑤ 轿厢及按钮的其他无障碍要求。
3、公共走道及门:
①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建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
于1.8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GB50763-2012第3.5.1条)。 ② 门的设计按GB50763-2012第3.5.3条的要求。
4、无障碍卫生间:
① 下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面积不应小于4m2,内部设置坐便器、洗手盆、
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a.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 b. 医疗康复建筑;
c. 特级、甲级体育场馆; d. 大型商业建筑; e. 汽车客运站。
② 其他建筑可在男、女公用厕所内设置无障碍厕位、小便斗及洗手盆。
③ 厕所(位)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
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回转空间。
④ 无障碍厕位的尺寸宜做到2.00mX1.50m,不应小于1.80mX1.00m。
5、无障碍楼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a. 教育建筑的主要教学用房; b. 医疗康复建筑;
c.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d. 体育建筑; e. 商业服务建筑; f. 汽车客运站。
6、无障碍客房: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00间以下,应设置1~2间无障碍客房; b. 100~400间,应设置2~4间无障碍客房; c. 400间以上,应至少设置4间无障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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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障碍机动车位:
①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0.5%的无障碍机动车位;若设有多个
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位。
GB50763-2012第7.3.3.1条
② 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辆;100辆以上时应设置总停车辆的0.1%的无障碍机动车位。 GB50763-2012第8.1.2条 ③ 无障碍机动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出入口或电梯等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关于低窗台护窗栏杆: 一、低窗台
1、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m(住宅为0.9m)时,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采用夹层玻璃);
3、防护栏杆的设置高度:① 当窗台高度≤0.45m时,护栏高度从窗台面起算; ② 当窗台高度 >0.45m时,护栏高度从地面起算,但护栏
下部0.45m范围内不应设有可踏面;
4、窗外设有平台或阳台时、室内外高差≤0.60m的首层外窗均不需设置防护措施。
二、凸(飘)窗
1、凸(飘)窗等的宽窗台的宽度大于0.22m且窗台高度低于0.8m(住宅为0.9m)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采用夹层玻璃);
3、防护栏杆的设置高度为从窗台面起算≥0.9m且贴窗设置;
关于阳(露)台:
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GB50096-2011第5.6.1条
2、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为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住宅为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3、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如栏杆下部有宽度≥0.22m
且高度≤0.45m的可踏面时,应从可踏面起算;
4、栏杆离楼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5、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特别是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幼儿园、儿
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6、采用玻璃栏板时,玻璃栏板不应承受水平荷载,应设置栏杆立柱且采用夹层玻璃; 7、敞开阳台的楼地面或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做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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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层高及净高:
一、一般规定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 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二、住宅
1、住宅层高宜为2.80m。 GB50096-2011第5.5.1条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该部
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10m。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
窗扇开启。
7、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 8、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以上各条均摘自GB50096-2011)
2、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
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 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 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 计算。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 率。 -----舟规〔2012〕61号
二、公共建筑
1、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其他有关层高的规定可参《舟山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舟规〔2012〕61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建筑窗槛墙高度:
一、住宅
1、住宅上、下层套房窗槛墙高度不应低于0.8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且出挑宽
度不小于0.5m的防火挑檐。 GB50368-2005第9.4.1条 2、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住宅窗槛墙高
度不应低于1.20m(或设置0.60m挑檐); GB50016-2006第6.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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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
1、公共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44条
关于建筑窗间墙宽度:
一、住宅
1、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水平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
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44条 2、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住宅窗间墙宽
度户与户不应小于1.20m(或设置0.60m竖向挑檐),单元墙两侧不应小于2.0m(或设置1.0m竖向挑檐); GB50016-2006第6.1.1.2条 3、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4、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下图),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
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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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
1、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间
距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2、当防火墙设置于U、L型等内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关于疏散楼梯:
一、封闭楼梯间
1、高层建筑的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
置封闭楼梯间;
2、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① 医疗建筑;
② 老年人建筑;
③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 ④ 商店; ⑤ 旅馆; ⑥ 图书馆;
⑦ 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⑧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建筑。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86条
5、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除楼梯间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二、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防
烟楼梯间;
2、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3、12层及12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高层塔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
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88条 6、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除楼梯间及其前室的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
洞口。
三、剪刀楼梯间
1、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间,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为防烟楼梯间;② 剪刀楼梯的两部楼梯应完全隔开;③ 两部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胆量做楼梯英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GB50045-95(2005)第6.1.2条 2、(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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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大于650平方米;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墙;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两个梯段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楼梯间前室共用时,两个梯段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设置。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89条
四、室外疏散楼梯 1、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m,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电影院不应小于1.1m); 2、梯段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梯段及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梯段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应向室外开启,且不应正对梯段; 5、在楼梯周围2m内的外墙上,不应设置除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6、室外疏散楼梯的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内。
五、专用疏散楼梯
指在火灾时才使用的、专门用于人员疏散用的楼梯。比如:室外疏散楼梯等。
六、其他
1、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70条
2、除Ⅳ类汽车库(车位数≤50辆)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79条
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时,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
置。
4、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
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10层及10层以上且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GB50096-2011第6.2.1~3条)
- 11 -
关于楼梯梯段净宽:
一、居住建筑
1、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但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当梯段一侧临空设置栏杆时,梯段净宽度可不小于1.0m。 GB50096-2011第6.3.1条 GB50016-2006第5.3.14条、GB50045-95(2005)第6.2.9条 2、住宅下部的地下室汽车库疏散楼梯与上部住宅共用时,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可与上部梯段净宽一致。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91条
二、公共建筑
1、对于多层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GB50016-2006第5.3.14条 2、对于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
净宽度:医院病房楼≥1.30m;居住建筑≥1.10m;其他建筑≥1.20m。
GB50045-95(2005)第6.2.9条 3、对于汽车库、修车库,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
GB50067-97第6.0.3条
三、商业网点
1、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应≥1.20m。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64条
四、商店、学校、展览厅、候车(船)室、候机厅、歌舞娱乐场所等
1、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的确定,应按GB50016-2006第5.3.17条的规定计算。
2、核算疏散宽度商业营业厅应参照人员密集的厅室考虑,地上与地下部分完全分隔且安全疏散完全独立时,地下一层且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可按0.75米/百人考虑。
五、专业的建材商店、大件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
1、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的确定,应按GB50016-2006第5.3.17.5条的规定计算,但人员密度可按30%确定。
关于楼梯梯段净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5条规定:
① 楼梯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指的是楼梯踏步第一级及末一级边缘线以外各300的范围)。
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关于楼梯平台净宽:
1、楼梯平台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且不得小于1.20m。
GB50352-2005第6.7.3条、GB50096-2011第6.3.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3.4条规定: 楼梯为剪刀楼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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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梯出屋面:
一、居住建筑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
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GB50096-2011第6.2.6条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面,且不应穿越其
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联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① 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GB50096-2011第6.2.7条 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GB50045-95(2005)第6.7.5条 4、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GB50016-2006第5.3.11条
二、公共建筑
1、托儿所、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
2、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的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
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措施》2009版第8.3.11条 3、除塔式住宅(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
一座共用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GB50045-95(2005)第6.2.7条
关于疏散门净宽:
一、房间疏散门
1、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GB50016-2006第5.3.14条 2、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可设一个疏散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可设一个疏散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GB50045-95(2005)第6.1.8条
二、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
1、释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体育场馆,会堂,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客运码头、车站、民航候机楼、候车(船)厅、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等。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GB50016-2006第5.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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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外各1.40m范
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GB50045-95(2005)第6.1.10条 三、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 1、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走道净宽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 院 1.30m 1.40m 1.50m 居住建筑 1.10m 1.20m 1.30m 其他建筑 1.20m 1.30m 1.40m 2、住宅共用外门的门洞最小尺寸为1.20m。 GB50096-2011第5.8.7条
3、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不含门框)可按0.9m控制。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9条 四、楼梯间及其前室的疏散门
1、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但最小
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GB50045-95(2005)第6.1.10条
五、其他
1、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8条
2、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用乙级防火门,且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敞开外廊以及敞开凹廊不受此限制)。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93条 3、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置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GB50016-2006第7.4.12条 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GB50016-2006第7.4.2条
关于防火卷帘门:
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GB50016-2006第7.4.11条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45-95(2005)第6.2.1条、6.2.2条 3、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其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GB50045-95(2005)第6.3.3.4条 4、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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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 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 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沿中庭区域可不采用 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且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中庭回廊与其他用房之间的防火卷帘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7条
关于电梯:
一、电梯的设置要求
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梯:
① 七层及以上或顶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坪高度超过16m的住宅; ② 七层及以上或顶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坪高度超过21m的宿舍; ③ 三层及以上的医院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
④ 四层及以上的图书馆、档案馆、疗养院建筑和大型酒店; ⑤ 五层及以上的办公建筑;
⑥ 三层及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
⑦ 一二级旅馆建筑三层及以上、三级旅馆四层及以上、四级旅馆六层及以上、五六级旅馆七层及以上; ⑧ 高层建筑应设置电梯;
⑨ 仓库可按使用要求、规模和层数设置载货电梯。
摘自《措施》2009第9.1.3条
二、消防电梯及普通电梯
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① 一类公共建筑;
② 塔式住宅;
③ 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④ 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2、消防电梯宜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4、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当该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容量不小于2.0m3的集水井。
以上摘自 GB50045-95(2005)第6.3.3条 8、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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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10、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辅楼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11、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以上摘自“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01~104条
三、无障碍电梯
详见上面无障碍设计中的内容
四、担架电梯
1、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设置1台可容纳
担架的电梯。 GB50096-2011第6.4.2条 2、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由2个及2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1个或1个
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12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时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GB50096-2011第6.4.4条
五、病床梯
1、额定载重量为1600kg和2000kg的电梯,轿厢能满足大部分医院和疗养院的需要。 2、额定载重量为2500kg的电梯轿厢能够将躺在病床上的人连同医疗救护设备一起运
送。
3、设电梯的门诊楼或病房楼,电梯的配置应包括客梯和病床梯,且电梯台数不得少于2
台。医院住院部宜增设1~2台供医护人员专用的电梯,且与病床梯分开设置。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污物梯。
4、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电梯。 六、候梯厅深度 1、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GB50096-2011第6.4.6条 2、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GB50763-2012第3.7.1条
3、成组布置的候梯厅宜紧凑布置,以便迅速搭乘到达的空梯。候梯厅最小深度见下表: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候梯厅深度 ≥B 单台 老年人居住建筑≥1.60m 住宅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3.50m 单台 ≥1.5B 乘客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1.5B*,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单台 ≥1.5B 病床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1.5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 无障碍电梯 单台或多台 住宅≥1.50m,公建≥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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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2、本表的候梯厅深度不包括不乘电梯人员穿越候梯厅的走道宽度;货梯候梯厅深度同单台住宅电梯;
3、本表摘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101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第9.2.9条
关于停车场(库):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
1、出入口坡道及数量(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地面的出入口):
① ≤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当≤25辆时,如条件
受限制时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车位;
② 101~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 ③ 301~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 ④ 超过500辆时,宜按每增加4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超过1300辆后,
宜按每增加5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
DB33/1021-2013第4.3.4条
⑤ 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GB50067-97第6.0.7条 ⑥ 基地内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m。出入口之间应确保视线通透,并满足机动车停车视距要求。 DB33/1021-2013第4.2.6条
2、出入口坡道的宽度及坡度
① 供微型车、小型车单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5.0m,双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
于7.0m;供中型车单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6.0m,双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8.0m; DB33/1021-2013第4.4.6条 ② 当坡道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两段应设置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0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0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的中点为原 坡道的起点和止点; DB33/1021-2013第4.4.7条
3、停车场(库)的内部通道
① 供微型车、小型车单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
于6.0m,并应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DB33/1021-2013第4.4.10条
② 停车场(库)的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
DB33/1021-2013第4.4.14条 ③ 汽车库内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且不应小于6m; GB50067-97第6.0.12条
4、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缘石转弯半径,供小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5.0m,中型车8.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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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车场(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下表规定: 车辆类型 尺寸(米) 微型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平行式停车时车间纵向间距 1.20 2.40 背对停车时车位间距 1.00 1.00 项车间横向净距 0.60 1.00 目 车与柱间距 0.30 0.40 车与墙、护栏及其它构纵 0.50 0.50 筑物之间的净距 横 0.60 1.00 注:纵向是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至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起算。 DB33/1021-2013第4.4.12条 6、小型汽车的车辆外轮廓尺寸为:长5.0m、宽1.8m、高2.0m。
DB33/1021-2013第3.0.8条
7、停车场(库)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① 微型和小型汽车2.20m;
② 大型和中型汽车4.20m;
DB33/1021-2013第4.4.13条
二、自行车停车场(库) 1、出入口坡道及数量:
① ≤300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② 301~1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③ 大于1200辆时,宜设置不少于3个出入口; DB33/1021-2013第4.6.3条
2、出入口坡道的宽度及坡度:
① 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0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
机动车共用出入口。
② 出入口坡道应设置人行台阶,并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1:5,斜坡
宽度不应小于0.30m。 DB33/1021-2013第4.6.4条
3、每辆自行车的停车面积: ① 露天停车为 1.50~1.80m2; ② 室内停车库为 1.80~2.0m2; ③ 路边停车位为 1.20~1.50m2;
④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20倍的换算系数换算。DB33/1021-2013第4.6.5条
4、自行车停车场(库)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 0m; DB33/1021-2013第4.6.6条
5、自行车停车场(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住宅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
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DB33/1021-2013第4.6.7条 6、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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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97条 8、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储藏间或自行车库,当该建筑(群)
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21条
9、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47条
关于节能设计:
一、体形系数 二、建筑朝向
三、关于玻璃外门、阳台门 四、关于热桥柱(剪力墙)、梁、楼板 五、关于遮阳
六、关于架空楼板 七、关于普通层间楼板
八、关于住宅车棚层顶板、外墙 九、关于窗墙比
十、关于地下室外墙及顶板
十一、关于玻璃幕墙楼层部位的节能做法 十二、关于计算模型中房间类型的定义 十三、关于设置靠山墙
十四、关于坡地建筑室外地坪 十五、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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