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44 - 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材料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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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

第一部分 造价管理

一、造价管理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二)造价管理行业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标[1999])1号,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转发参照执行)

3、《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部交审发[2000]64号)

4、《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

5、《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94号)

6、交通部各类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

7、《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号)

8、《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交基发[1996]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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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469号)

1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浙交[1998]219号)

11、《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号)

12、《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3]49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号)等

(三)项目规定 1、项目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及合同 3、工程量清单等 二、造价管理的法规基础 (一)造价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省、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造价计价活动范围

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限价(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造价计价依据

包括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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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型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交通行业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部颁定额、指标、编制办法和计价规则;省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具体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计价规则、合同条款等。

(四)造价计价管理 1、造价计价活动应适用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交通行业适用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管理规定);

2、指导性计价依据的有效性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补充计价依据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

3、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管理

(1)工程招标限价(或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合同价格调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合同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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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款支付。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并按约定支付。

(4)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5)机构和人员管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否则,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6)违反规定不按国家计价规范执行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目造价计价管理注意要点 (一)计价行为执行依据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计价依据应执行部颁计价规则(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定额、指标、编制办法;省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3年版))、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具体制定的合同条款、计价规则以及中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等。

(二)中间计量与支付 1、计量与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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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3年版)》第5篇《技术规范》每一章最后节“计量与支付”内容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中对计量与支付所作的规定。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三方的合同(计量)工程师应进行通读并烂熟于心,在进行工程量计量与支付时,严格按照计量与支付规则进行。

2、计量与支付前提和时限

在每一项可单独计量工程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和合同工程师必要的现场复测核实后方可计量,严禁不按实际的、简单的按设计图纸或清单数量计量的做法;计量与支付的期限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计量与支付附件及资料整理

(1)附件。应包括工程计量表、相应的计算简图、详细的计算过程、计算书、相应的设计图纸、工程变更令(如果有)、完整的计量工程的质保资料(可另外成册)等。

(2)资料整理。应注意中期支付证书表格的填写(质检单编号应与工程实际相对应);没有完整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则监理完全有权拒绝分项工程的计量,直至承包人补足符合《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要求为止;

4、计量与支付台帐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并健全计量与支付台帐,形象表明计量进度,应建立便于控制、查询方便的细目台帐(计量部位、数量台帐)和计量汇总台帐(分清单项目分期累计)。这项工作对“有效控制造价”意义非常重大,建议工程开工初期,由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参建三方共同认可的、统一的计量台帐样式,如使用EXCEL电子表格编制的计量台帐,或采用专业工程计量软件进行对工程实施期间的造价有效控制等措施。

5、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计量与支付

(1)保险费。要按照实际发生总额计量。应根据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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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则由业主扣回。

(2)竣工文件。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3)施工环保费。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每1/3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4)临时工程(包括临时道路、用地、供电、电讯、供水与排污等)。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5)承包人驻地建设。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所报总价的90%应在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6)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施(包括办公、生活、车辆、试验室设备等设施)。全部到位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所报总额的50%应在第1次至第5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5次等额的分期付款予以支付,总价的30%应在其后的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每半年支付一次,总价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6、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700章计量与支付

(1)工程量确定。各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预计工程量,图纸数值也不代表支付项目和数量,因此均不能直接作为计量支付中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而应参照图纸数量通过现场计量核实来确定。但当数量变化较大时,应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

隐藏工程的工程数量一般需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到场共同计量签字确认,作为计量依据。

(2)第200章:路基土石方工程

①土石方工程量应进行重点复核。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填挖土石方的工程量为设计(无论是初步设计还是施工图设计)提供的数量,与实际发生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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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一定要对原地面标高进行必要的独立复测,对土石方工程量进行复核(俗话称“戴帽子”),计算出整个合同段的土石方挖填总量。在计量过程中,将总量分解到每个计量单元,从每单元进行控制,则路基土石方的造价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建议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统一计量方式(如横断面之间的桩长),以及使用计算机计量软件统一进行,否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路基土石方计量。

②边沟及排水沟开挖在路基挖方中单独计量,不应作为边沟及排水沟的附属工作;但挡土墙基础开挖不单独计量,应作为其附属工作。

(3)其他章节:第300章路面工程、第400章桥梁工程、第500章隧道工程、第600章交通安全设施和预埋管线工程。应注意以下一些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及要求:

①路面结构各层面积的计算宽度,按各层设计顶面宽度计算。

②桥梁基础开挖单独计量,土石方量以基础加宽50cm后的棱柱体体积进行计算。应注意土石方水上、水下、土石分界面的界定。

③桥台台背回填方量应以施工规范规定的填筑范围进行计算。

④桥梁预应力钢材计量时,招标文件范本前后不一致,计量支付时应注意专用本的说法(未作专门规定的以后者为准)。

⑤管涵、拱涵、盖板涵、箱涵(含通道)的长度是进出洞口之间的洞身长度,不包括洞口段长度。

⑥管涵、拱涵、盖板涵、箱涵(含通道)的钢筋、砼以及基础开挖、地基处理及洞口建筑均作为其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但洞口建筑以外涵洞上下游工作应单独计量。

⑦通道范围(含端墙外各20米)内的土方、路面工程及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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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填筑均作为通道的附属工作,不应单独计量。

⑧管涵及拱涵可在基础完成后支付其工程费用的30%,全部完成后再支付余下部分;盖板涵、箱涵(含通道)可在基础完成后支付其工程费用的20%,墙身完成后再支付30%,全部完成后再支付余下部分。

⑨隧道洞身开挖应按隧道设计横断面加允许平均超挖量(拱部按围岩类别计10~15cm,其他部位计10cm)计算开挖工程量。

7、暂定金的计量与支付 (1)专项暂定金

列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章、目中,为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而设。

专项暂定金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并根据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按实计量支付。

(2)暂定金

一般以清单总额(不含专项暂定金)的10%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留作不可预见费或计日工等使用。

暂定金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并根据变更等确定的单价或总额计量支付。

(三)预付款和保留金 1、开工预付款 (1)支付条件

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业主在收到支付证书14天内核批,并支付预付款的70%,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和设备进场并经报验后,再支付余下的30%。

(2)扣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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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2、材料、设备预付款 (1)支付条件

对于合同规定设有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项目,在支付前应符合以下条件: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贮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存贮方法符合要求。但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

(2)扣回办法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

3、保留金 (1)扣留

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乘以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从每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2)退还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四)设计变更 (1)变更原则

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已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公路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不得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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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对照批复图纸)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增减数量超过规定的除外)。

(2)变更程序和管理权限

①设计变更的提出。阐述变更理由,提出初步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

②设计变更的论证和决定。必须进行调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变更。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变更,较大和重大变更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变更;

③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通过论证决定变更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④设计变更的审批。勘察设计完成后,应按管理权限提出变更申请报批。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较大和重大变更由主管部门审批。

(3)申请变更应提交材料

①设计变更申请表。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臵、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

②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等;

③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包括相关的试验资料:如换填土的、承载力不足需处理的变更必须要有相应的原土、承载力试验报告,隧道围岩类别变更必须出具有效的现场地质确认单等;

④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⑤其他材料。包括计算书等。 (4)变更的实施 ①实施变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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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交工程变更报告。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变更实施单位据此提出变更报告单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包括变更工程量、变更单价和金额的计算等;

b工程变更审批。项目应根据变更批复及变更报告单,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

c下达工程变更令。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一般应有监理、业主、设计代表三方盖章确认;

d变更工程实施。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②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

变更结算单价应按以下方式依次审查确定:

a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单价的,应按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

b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虽无相同项目单价但存在类似项目单价的,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或替换其变化部分单价,经协商一致后确定变更单价;

c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以定额组价法编制变更补充单价。组价的材料价格可采用变更时的市场信息价(调价时不再享有调价权利),也可采用投标时的市场信息价(调价时同时享有调价权利),费率应采用优惠后的最终费率,据此确定变更单价;

d对以上三种方法均难以确定的变更单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实地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可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再按第三种方法组价确定变更单价。

新增单价的确定应附有建安工程费计算表、综合费率计算表、工料机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等。

(5)变更的管理

①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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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实施台帐,详细汇总有关信息;

③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索赔 1、索赔程序和要求

(1)索赔通知。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2)凭证记录和保存。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

(3)索赔证明的提交。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事件具有连续性时为暂时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以上资料均应同时送交业主。

(4)索赔的确定和支付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索赔款额,并据此予以支付。

2、无效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则视为无效索赔,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

(六)资金使用

1、业主应加强监管。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预付款、期中支付款等应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业主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并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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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督促检查。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检查;营运资金到位和动员预付款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使用计划、月度现金流表和合同用款计划提交的督促和实施情况的检查等。

四、目前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存在的主要通病 (一)项目业主

1、合同工程师未实现“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经验比较欠缺;

2、对施工单位营运资金缺乏检查;

3、在合同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工程变更中所涉及的变更原则、变更单价确定方法等内容,新增单价确定缺乏依据;变更权限和程序未按合同约定或规定运作,存在所有变更均由业主审批情况,监理的职能未能到位;部分变更存在先做后批情况,程序不到位等

4、计量支付未完全按计价规则操作,甚至随意克扣工程款情况;资金未能及时支付到位,审核批复办理不够及时等;

5、对索赔的认识存在误区,几乎所有的业主均未正确对待索赔,或以变更的形式处理,或干脆不予理睬等。

(二)监理单位

1、合同工程师业务能力欠缺。基本没有实现“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经验比较欠缺等。

2、资金督促检查较薄弱。缺乏对承包人营运资金的到位情况及动员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月度现金流量表和合同用款计划的督促和检查,对资金情况控制欠重视,没有相应的检查记录等。

3、计量支付欠规范。现场计量签证制度落实不够,必要的计量复测资料欠缺;工程计量单签认不完整,缺乏现场监理的签认手续;计量审核不及时,审核资料不全,对计量规则把握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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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支付证书表式不统一、填写不规范等。

4、动员预付款支付欠规范。动员预付款的支付中,各驻地办未要求承包人附上相应的凭证资料,也未作留存,且未对凭证(如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核查。

5、工程变更不符规定要求

(1)变更审核不及时。未对变更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并上报。 (2)变更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以工程技术联系单或设计联系单的形式代替变更,变更资料欠完整,依据不充分;未严格按合同条款的造价确定原则来确定变更工程造价;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缺乏正确把握,新增单价的审核不详细;变更等级确定有误等。

(3)变更程序未到位。部分变更未经设计代表的签认;监理未签发变更令等。

6、资料整理、归档欠及时、欠规范。未能及时建立计量、支付、变更等台帐;计量支付台帐欠规范时,往往以电脑中的中期支付证书代替台帐,而没有相应的部位和数量台帐;计量复核记录欠缺,资金管理处于非动态管理状态等。

(三)施工单位

1、合同方面。工期延期及延误、费用索赔的意识不够强,合同工期意识淡薄;施工组织计划与实际脱节,未能及时重新制定及调整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月度现金流量表和合同用款计划未能按时提交。

2、计量方面。在土石方及隐蔽工程计量中,存在多估冒算和重复计量情况;工程计量未严格执行计量规则;计量单填写欠规范、不完整;计量单中的草图及数量往往以图纸复印件来代替,而没有以“按实计量”为原则,对图纸进行复核,所附的证明材料,特别是确定数量的测量资料欠齐全等。

3、变更方面。存在想方设法多获得有利变更,再通过变更提高造价获得利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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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一)理顺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履行各自的造价管理职责 应根据国家、我省及本项目有关造价计价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建设各方特别是业主与监理的关系,明确各自的造价计价管理职责范围,做到职责无盲点,不交叉,分工合作,群策群力搞好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二)重视造价管理,提高造价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需要造价人员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干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故要求建设各方特别是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合同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持双证(监理证、造价人员证),并配备专职合同工程师,不允许兼职或任意担当。同时,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执行合同和计价规则,把好造价控制关 应根据造价控制的有关规定,如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的方式,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回条件、总额及每期扣回金额的计算、每期计量比例规定,一些特殊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及要求等,一要加大对计量内容的核验工作,禁止提前计量、重复计量、不合格计量;二要规范中间计量表及质检单编号的填写工作;三要强制要求每项计量必须附有必备的附件资料,防止工程结束后集中“做”、“补”资料现象;四要及时做好记录,规范台帐、归档备案工作,切实把好造价控制关。

(四)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行为控制造价

建设各方应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计量支付管理制度、资金监管制度、索赔管理制度、资料及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程序和制度,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避免人为的随意性,以制度约束行为,规范行为,有效规范工程变更、计量支付、资金使用等行为,从而达到合理确定和控制造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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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os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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