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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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教育办、公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将{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深财行[1999]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计财办 二○○四年十月八日

(本通知及相关资料可到http:// lgjc.126.com网址下载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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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3日深财行字[1993]第11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附:《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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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机关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坏、短缺、积压和浪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委托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机构和人员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方便业务工作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其范围包括:

1.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属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1.屋和建筑物:包括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和事务使用的设备和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的图书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 6.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项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有多种用途的固定资产,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固定资产的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固定资产一律列人已确定类别。 第九条 为了便于登记和保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规定,结合木系统附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系统的“固定资产目录”,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予以标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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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添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一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凡购进的财产与合同不符或不适用,不能发挥其效益,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制作。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零星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三条 购置、调人和加工自制增加的设备仪器,应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及时组织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件、资料不齐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人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1.新建、购人、有偿调人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人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人购价内。

2.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人帐。

3.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人帐。

4.无偿调人、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人帐。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6.购人、调人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作为经费支出,不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7.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2.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3.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登记人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六条 全额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提折旧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提取折旧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贵

第十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及单位要设置或指定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各使用单位都要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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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以及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报损、报废、拆迁、变卖等项工作的审批。 第十九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1.单位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的验收交接、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维修保养、房屋财产明细帐核算,有关资料档案的管理以及房屋分配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办理房屋调整、出售、拆迁、报废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编号、建卡、调配、领发、维修、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办理仪器设备调拨、变价出售、报废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3.使用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养、登记和保管帐卡、清理盘点;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理故障事故等情况的原始记录;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的操作规程;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妥善使用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修理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保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帐、卡、物相符。

4.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归口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金额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大修理计划的审核,正确计算,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核算、监督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报损、报废、清查盘点等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办理必要的手续,定期与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人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人库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第二十一条 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需用时领用,用毕归还。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更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帐、卡核算制度。

1.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由财产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财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2.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3.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4.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5.对于固定资产数量较少、没有设置财产管理部门的单位,上述事项可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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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帐)。 第二十六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如发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 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帐;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作其他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如确实需要出租、出借、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然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租)用单位签定合同,实行有偿租借,合同须送财务部门一份以便监督执行。租金收人纳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逃避监督。租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租(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不得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经批准利用公有房屋、设备开展创收活动的,都要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基金要专户储存,专管专用,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调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酌情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心,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掌握各种仪器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帐户。

第三十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本部门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

第三十六条 本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调拨给外系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给企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参股、转让和降价处理,必须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进行报废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需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在原价3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加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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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凡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各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确定。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留归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并纳人“专用基金”核算。

第四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奖惩

第四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和评比奖励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完好程度、盘盈盘亏、维护利用情况等指标。组织考核评比,应结合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社会效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提出或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行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本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注:本资料摘自深圳市文教行政财务制度选编198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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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25日深财行[1999]1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现根据财政部国资事发[l995]17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人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同时负有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并实施具体管理的职责,主要内容有:根据上级及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及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年检等工作;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设备的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单位规定标准以内的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批;向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报送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规则要求,将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亦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单价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3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处置。

废旧物资,由财政部门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以实现最大效益。

五、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亦称非经营性资产,如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入股、合资、 联营等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即转为经营性资产,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或下属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产权交易所不予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如未按通知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资料摘自深圳市文教行政财务制度选编198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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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固定资产处置报批样式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

申请单位: 编号: 序号 单 位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国资设备类别 合计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数量 总价 账面原值 购置年月 报废原因 局业 务科 室 专管员: 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章) 国 资 局 领 导 意 见 主管局领导: 年 月 日(章) 局领导: 年 月 日(章) 备注 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 页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记账、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国资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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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单

年 月 日

编号: 类别 单位 处理 意见 年 月 日(章)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局 年 月 日(章) 意见 年 月 日(章) 固定资产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原值 盘盈、盘亏原因 单位负责人: 财产管理负责人: 制单: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记账、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国资局留存。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

编号: 代码 设备分类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 原值 调拨价 调拨原因 主管部门接收单位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局 意见 调 入 单 位 调 出 单 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章) 意见 年 月 日(章) 移交 单位 年 月 日(章) 意见 年 月 日(章) 年 月 日(章) 移交经办人: 接收经办人: 制单: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记账、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国资局留存。

(注:学校经清查盘点后,按相关规定需进行对固定资产处置时,可暂按以上样式填报审批。区国资局办公地址在区财政局六楼,联系电话:289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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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og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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