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东LNG接收站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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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LNG接收站使用协议

AAA有限公司

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签订

日期:2015年[ ]月[ ]日

地点:中国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LNG接收站使用协议

本《江苏LNG接收站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1】月【】日在江苏省南通市签订。

(1)AAA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在XXX)(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2)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JSLNG”)。

在主协议及执行确认书中,委托方或JSLNG每一方单独称为“一方”,被同时提及时合称为“两方”或“各方”。

序言:

1、JSLNG在江苏省如东县已建成并运营一座LNG接收站,具有LNG接收、储存、气

化、LNG液态充装、计量等资质和能力;

2、委托方在中国国内开展和从事LNG进口、天然气(或LNG)销售等业务,具有LNG

进口的资质和天然气销售业务的经营许可;

3、委托方进口整船LNG货物(以下称“LNG船货”)并向JSLNG购买特定的LNG

接收、储存、气化、LNG槽车装车、计量及其他服务;

4、双方期望签订主协议以便列出通用条款和条件,通过执行确认书的签署确认发生

的此等服务购买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特殊条款和条件。

5、双方可随时通过签署《执行确认书》就某一船货LNG来履行《江苏LNG接收站使用

协议》。

双方在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主协议中加粗术语(其中另有明确规定的、或用于标题醒目显示的除外)应具有主协议第1条规定之含义。

1.1“不利天气状况”指未构成不可抗力的天气和/或海况条件,其恶劣程度足以导致

下列任一种情况发生:(1)一艘LNG船(无论是抵达LNG交接点之前或之后),按照卸货港或JSLNG已颁布并有效之规则中规定的天气条件标准,LNG船舶无法进行靠泊、卸货或离泊作业或延迟进行上述作业;(2)一艘LNG船的船长实际认定,该等天气和/或海况条件下进行该船舶的靠泊、卸货或离泊作业不安全;(3)卸货港引航员认定该等天气和/或海况状况下进行靠泊、卸货或离泊作业不安全。

1.2“关联公司”就一方而言,指主协议一方以外的、通过拥有有投票权的股票或以其

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如果某一公司或实体通过包括拥有另一公司或实体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有投票权的股票或者委派或选举另一公司或实体多数董事的权力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有权掌握另一公司或实体的管理和政策或者导致对另一公司或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掌握,则前者应被视为“控制”了后者。

1.3“主协议”指主协议及其附件和附录(包括其后续修订)。主协议及其附件和附录构

成使用协议的整体。

1.4 “下游销售商”指与委托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具有从事天然气销售或LNG销售相应资

质的公司。

1.5“LNG供应商”指从境外采购LNG并与委托方签订买卖合同的LNG贸易商或是自身

拥有境外LNG资源并将LNG出售给委托方的国外公司。

1.6“批准”指从政府部门获取的或由政府部门签发的同意、授权、执照、豁免、许可

证、批准、核准以及其他类似文件。

1.7“LNG船货”指一艘LNG船在装货港能够安全装载、运输(在LNG船船长和/或

装货港作业者建立的操作许可范围内),并能在接收站全部卸载(不包括舱底量)的一整船货量;

1.8“卸货完成”指就一船货而言,指LNG船的卸货管线的法兰与接收站卸货管线的法兰

被最后拆离以及蒸汽回流管线被拆离;

1.9“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

1.10“英热单位”或“BTU”指在十四点六九六磅(14.696)每平方英寸的绝对压力

状态下,把一磅纯净水从华氏五十九(59)度提高到华氏六十(60)度所需的热量,即为一个英制热量单位,相当于1055.056焦耳;

1.11“标准立方米”或“气态标方”指根据中国标准,在温度为摄氏二十度(20℃)

和绝对压力为一百零一点三二五千帕(101.325kPa)的条件下,充满一(1)立方米体积内的天然气的数量;

1.12 “营业日”指中国境内除了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其时间

为当日的北京时间早上8点至次日的北京时间早上8点。

1.13“北京时间”指北京时区所确定的时间。

1.14“立方米”指等同于各边长均为一(1)米的立方体的体积。

1.15“用户存货”指在任何特定时间点代用户保存在LNG储罐中并以气态标方为计量单

位进行计算的LNG。

1.16“用户LNG”指在主协议项下用户所购买和拥有的通过LNG交接点的LNG。用

户所购买的LNG在LNG交接点移交时,不应存在任何的第三方抵押权益或其他权利主张。

1.17“LNG交接点”指JSLNG卸货管线的法兰与LNG船卸货管汇法兰的接口处点。

1.18“气态交付点”指JSLNG设施管道与位于江苏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的

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如东分输站的连接点(JSLNG气体超声流量计下游阀门与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管道的连接点)。

1.19“液态交付点”指JSLNG槽车站装车臂管线的法兰与LNG槽车装车管汇法兰的接

口处。

1.20“下游交付点”包括“气态交付点”和“液态交付点”。

1.21“争议”指主协议引起的或与主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基于合同、侵

权行为、法令、法规或其他、无论为何种性质或形式的),包括关于协议的解释、有效性、诠释、终止、可执行性或违约的任何争议以及关于可仲裁性或管辖权的

任何争议。

1.22“下游管线”指位于气态交付点后的、将气体进行输送的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的管

线。

1.23“生效日期”指主协议签署的日期。双方可通过执行确认书的签署以确定具体的协

议执行日期。

1.24“JSLNG接收站”指JSLNG所拥有及运营的具有LNG接收、储存、气化外输、

液态充装能力的场站设施。

1.25“JSLNG设施”指以下位于中国江苏省如东县用于提供主协议下服务的接收站

设施,该等设施将按照主协议解释并适时更改。(a)接收站设施(包括港口、泊位

以及卸货设施、LNG储存设施、再气化设施、LNG槽车装车装置以及相关设备及设

施);(b) JSLNG外输管线。为免存疑,“JSLNG设施”不包含除JSLNG外输

管线以外的任何其它的气体储存输送设施。

1.26 “JSLNG外输管线”指长约19km、管道外径为1016mm、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

10MPa的气体外输管线,该等管线是JSLNG设施的组成部分。

1.27“天然气”指任何气态的烷烃或烷烃混合物,其主要成分为甲烷。

1.28“政府部门”指对协议各方、JSLNG设施、LNG船舶、下游管线拥有管辖权并

在其法定权力内行使其管辖权的任何全国或地方政府及其或其下辖的任何部门、

机构、委员会或者机关(包括任何海事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门

或任何类政府机关)。

1.29“照付不议”(Take Or Pay)指委托方与JSLNG签订主协议、执行确认书并确

定了到港窗口期、接卸存取外输LNG数量后,JSLNG无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即

使委托方未提取用户存货或使用服务,仍然需要按主协议约定向JSLNG支付服

务费,同时JSLNG亦有按主协议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1.30“总热值”指华氏60度及14.696磅/平方英寸绝对压强下一(1)立方英尺无水气体

在空气中完全燃烧且同等温度和压强下燃烧产物在空气中冷却到初始气体和空气

温度且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气凝结成水时所释放出来的热量(以BTU计)。

1.31“国际LNG接收站标准”指与主协议明示要求一致的LNG接收站的设计、设备、运

营或维护适用的国际标准和惯例,该等国际标准和惯例的颁行机构应为(以该等

标准的优先次序为序):(1) 对JSLNG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2) 国际气体运输

船和码头经营者协会(“SIGTTO”);以及(3)理智且谨慎LNG接收站运营商按惯例

一般遵守的任何其他国际认可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所制订的标准和惯例。

1.32“国际LNG船舶标准”指与主协议明示要求一致的LNG船舶的所有权、设计、设

备、运营或维护适用的国际标准和惯例,该等国际标准和惯例的设立机构应为(以

该等标准的优先次序为序):(1) 政府部门;(2) 国际海事组织(IMO);(3) SIGTTO;

以及(4)理智且谨慎LNG船舶运营商按惯例一般遵守的任何其他国际认可的非政

府机构或组织所制订的标准和惯例。

1.33“责任”指所有债务、费用、索赔、争议、要求、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判决、

损害、损失及花费(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诉讼或抗辩费用)以及

政府部门的任何和所有罚款、处罚、评估的款额以及应对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

1.34“装货港”指将LNG货物装载至LNG船舶的港口。

1.35“LNG”指液态天然气。

1.36“LNG船舶”指委托方或LNG供应商用于将LNG运至JSLNG设施的、适用于运

输LNG的远洋船舶。

1.37“MMBTU”指1,000,000英热单位。

1.38 “月组成数”指十二(12),但对于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合同年来说应分别指该合

同年内的月数,且该等合同年内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月应基于该等月份内的天数

按比例计入。

1.39“引航员”指LNG船舶雇佣的并按国家强制要求进行引航的人员,于LNG船舶

上协助船长进行该等LNG船舶的引港、靠离泊及解系缆并在JSLNG设施处协助

协调LNG卸货。

1.40“港口费用”指与LNG船舶驶入或驶离JSLNG设施相关的无论何种性质的(包

括运价、通行费以及各类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包括消防船、拖轮和护航船舶、边防、引航以及任何其他协助LNG船舶驶入或驶离JSLNG设施的人所征收的费

用。主协议下“港口费用”这一用语还应包含LNG船舶适用范围内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使用费、保安费、解系缆费等。

1.41“psig”指磅/平方英寸(表压)。

1.42“理智且谨慎运营商”指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以同等或类似条件下承

担相同种类业务的熟练、经验丰富之运营商,合理或应当具有的技巧、勤勉、谨

慎和远见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人。

1.43“储存”指用户存货在JSLNG液化天然气储罐、外输管道或其他设施中保存一

段时间。

1.44“税费”指除港口费用外由政府部门当前或此后直接或间接制定、课收或征收的

所有关税、税费、特许使用费、消费税、规费、税捐、增值税以及所有其他税额。

1.45“LNG承运人”指拥有或运营LNG船舶并将委托方所购买的LNG船货运输至

JSLNG接收站的实体或公司。

1.46“卸货时间”指始于LNG船舶完成系缆并靠妥于JSLNG专用码头起至LNG船

舶完成卸货并且JSLNG卸料臂与LNG船舶汇管断开止,在此时间内JSLNG将

为委托方于JSLNG接收站提供停靠及LNG卸货服务。

1.47“到货月”指LNG船货到达JSLNG接收站并将接卸LNG的当月。

1.48“LNG船方”指为提供LNG船和运输LNG之目的而与委托方或LNG供应商签订运

输服务合同的公司。

1.49“到港窗口期”指执行确认书项下的每一LNG船货到达JSLNG接收站的时间范

围(或者各方之后书面修订或约定的时间范围)。

1.50 “执行确认书”指各方随时签订的且格式大体符合附件6的协议,用以确认各方

之间关于JSLNG接收站使用的特定条款内容(包括不限于服务数量、到港窗口期、提货计划等)。

1.51 “基本储存期”指自储存期起始日(见主协议3.3.3之条款约定)至双方在执行确

认书中确定的总体提货计划完成日。

第2条服务购买、作业标准

2.1 JSLNG能提供的服务

作为理智且谨慎运营商,JSLNG可向委托方提供下述服务:

(a) LNG船舶在JSLNG设施处的停靠;

(b) LNG接卸;

(c)委托方存货的储存;

(d) LNG的气化以及将气体输送至如东分输站气态交付点(前提是委托方与下游管

线运营商达成外输或销售协议或在紧急情况下JSLNG对委托方超期存储的货

物进行临时性的外输处置);

(e) LNG槽车装车;

(f)计量;

(g)以及与服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

2.2 不属于JSLNG提供的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特此确认下述活动不属于JSLNG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

(a)港务、停泊和护航服务,其中包括与拖轮、带缆艇、消防船和其他护航船舶相

关的服务;

(b)委托方指定的下游销售商设施的施工、运营、所有、维护、修理和拆除;

(c)下游交付点外的气体NG或LNG的运输;

(d)LNG船货的进口审批、清关及报检等进口手续的办理;

(e) 其它所有不包含在JSLNG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其它港务、海事、地方协调等服

务。

2.3 服务购买

2.3.1 主协议包含“使用江苏LNG接收站”适用的条款和条件,但未规定买卖的服务量。

各方同意,除非各方签订了执行确认书,否则在主协议项下各方不受本协议承诺之约束;

2.3.2 若主协议的规定与执行确认书的条款有分歧,在执行确认书明确规定相关服务具

体事宜的情况下,应以执行确认书为准。

2.3.3 液态提货时,委托方购买的服务包括第2.1条款中的(a)、(b)、(c)、(e)、(f)、(g)。

2.3.4 气态提货时,委托方购买的服务包括第2.1条款中的(a)、(b)、(d)、(e)、(f)、(g)。

气态提货的前提为:委托方与下游管线运营商达成并签署了外输合同或在紧急情况下JSLNG对委托方超期存储的货物进行临时性的外输处置的条件下生效。

2.4 作业标准:

2.4.1作为理智且谨慎的运营商,JSLNG编制并维护相应的作业标准和技术文件,主

要包括:

1)附件1《江苏LNG接收站港口指南和管理规定》

2)附件2《LNG船岸交接点计量方法和程序》

3)附件3《天然气和LNG的计量程序》

4)附件4《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液态提货程序》

2.4.2 上述作业标准和技术文件作为主协议的技术附件,是主协议的组成和不可分割的

部分,对主协议项下服务及作业操作有指导性作用,各方应切实遵循。

2.4.3对于技术附件,委托方可以提出修订意见,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国际

LNG接收站标准、国际LNG船舶标准的前提下,JSLNG应尽量合理地采纳。

2.4.4如果主协议与技术附件出现冲突,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2.4.5作为“理智且谨慎运营商”,双方在LNG充装作业、LNG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

企业、行业当时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的标准和规范。上述标准和规范包括不限于:《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GB/T20368)、《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T 18442)、《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19204-2003)、《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GB/T 20734-200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QC/T 755-2006)、《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安全技术规程》(SYT 6711-2008)、《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GB/T 24918-2010)等。

委托方承诺其指定的槽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并遵守JSLNG接收站运行有关管理规定,否则JSLNG有权拒绝装车。

2.5 船岸匹配

2.5.1 委托方促使LNG供应商、LNG承运人(包括LNG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应将LNG

船舶有关资料提交JSLNG进行船岸匹配研究。提交时间为装货港装船之前7个日历日或开航前9个日历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报告、证书或证明:(1)LNG船舶的总布置图(General Arrangement)

(2)CTS证书

(3)Trim/list证书

(4)CTMS程序

(5)LNG卸货程序

(6)船岸匹配的资料(Confirmation List)

(7)Form B和Form C

(8)最新的SIRE Report

(9)系泊方案Optimoor计算报告书

(10) 过滤器证书

(11) 尾索证书

(12) 船舶保安符合证书以便于接收站进行船岸匹配性研究。

2.5.2委托方、LNG供应商以及LNG承运人等在未收到JSLNG同意接收委托方所提名

的LNG船舶通知之前,不得安排装货,否则,JSLNG有权拒绝接收该船舶。

2.5.3JSLNG接收站可靠泊船型:装载量为12.5~26.7万立方米的LNG船。

2.5.4 委托方、LNG供应商以及LNG承运人等应保证每艘LNG船都与JSLNG接收设站

码头设施完全兼容。

2.5.5 如果某LNG船与JSLNG接收站设施不兼容或实质性不符合第9条规定,委托方、

LNG供应商以及LNG承运人等不得使用该LNG船,除非此LNG船经过修正能够实现船岸兼容或符合相关规定。

2.5.6 JSLNG将根据船岸匹配研究的结论和LNG船舶的实际管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所提名的LNG船舶。JSLNG应在收到第2.5.1条约定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接收该提名的LNG船舶向委托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如JSLNG书面回复不同意,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3条服务的出售和购买

3.1 服务量

服务量在执行确认书进行约定。

3.2 提货方式

每一批次LNG船货的提货方式在在执行确认书进行约定。

3.3 储存期限和提货计划

3.3.1储存期限包括基本储存期和双方书面确定的储存展期(若有)。

3.3.2 委托方应在签订执行确认书前向JSLNG提交基本储存期内的“总体提货计划”。

JSLNG与委托方就“总体提货计划”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在执行确认书中各

方进行确认。

3.3.3 每一LNG船货的基本储存期起始日为下列两者之间的最早日期:

1)委托方的进口LNG船货到港靠泊JSLNG码头且开始卸液之日;

2)双方同意的提货起始日。

每一LNG船货的基本储存期结束之日为执行确认书约定的提货完成之日或各方协商并通过书面另行确定的日期。

委托方应在基本储存期内按总体提货计划提取部分和全部货物,提货安排应符合最大及最小日提货量的要求,并按照执行确认书中约定或各方协商一致的具体提货计划执行。

若基本储存期满,委托方仍需储存,委托方应在期满前至少二十一个(21)日历日向JSLNG书面申请额外储存能力和额外储存期(“储存展期”)。JSLNG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收到委托方书面申请三(3)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委托方提供额外储存期并将结果通知委托方。若JSLNG有富余能力,双方将通过书面形式确认额外储存期,委托方将按天向JSLNG支付额外存储费用,支付标准为0.025元(大写:零点零贰伍元)每标准立方米每天。

3.3.4计划执行按“月计划、周调度、日指定”的原则进行。具体见主协议第5条之约定。

3.3.5若委托方未能按总体提货计划和储存展期(若有)提取LNG,且上述情况并非

JSLNG原因,委托方同意JSLNG采取下述方法中的一种进行紧急处置:(1)委托方承担由于其货物超期储存而造成的其他用户LNG船舶滞期费用以及超期存储费用(支付标准为每天每标准立方米【0.03】元(大写:零点零

叁元)。本条处置方式能够采用的前提是JSLNG具有富余能力继续为委托

方储存用户存货);

(2)无条件同意JSLNG对未按总体提货计划的用户存货根据诚信原则进

行紧急售卖或者另行处理。一旦一方发现委托方未能按总体提货计划部分

或全部提取用户存货,发现方将通知合同相关方协商对超存取期用户存货

的处置方式,各方应努力在通知发出后两天内达成一致。在此期限结束后,

无论JSLNG和委托方是否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都不能影响JSLNG处置

超储存期限的用户存货的权利。若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委托方无条件同意

JSLNG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予以紧急处置,此

部分处置气量与委托方的结算价格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

支机构确定,委托方不得提出异议。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

分支机构不愿意紧急处置超储存期限的用户存货,JSLNG有权通过火炬放

空等方式进行紧急处置。JSLNG在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利时应本着善意,不

得滥用权利。

对于上述紧急处置,委托方不得向JSLNG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4 日提货量限制

3.4.1最大日提货量、最小日提货量在执行确认书进行约定。

3.4.2在具体提货作业时,若日提货量超过最大日提货量,或小于最小日提货量,委托

方应提前二(2)天告知JSLNG并得到JSLNG书面同意。

3.5就每一LNG船货而言,若用户存货少于20吨(或少于2.8万气态标方)时,视为完

成全部提货。

第4条计量和服务费用支付

4.1 LNG进口交接计量

4.1.1LNG进口交接计量由委托方组织安排,JSLNG接收站提供相应的计量条件。委

托方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就计量交接方法和程序告知JSLNG。JSLNG对进口环节的计量进行现场鉴证或根据需要出具计量报告,并于每船LNG交接计量完成后当日,根据需要向委托方传真一套完整的计量单据,并于3个工作日内邮寄原件。

JSLNG不对LNG船货的交接计量提供独立第三方现场签证。委托方可以自费委

托第三方现场签证和出具计量报告,但该第三方签证应遵守JSLNG接收站管理

规定且不得干扰JSLNG接收站的正常作业。

4.1.2 LNG船货的交接计量、LNG槽车装车的计量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主协议有关附

件。

4.2. 货物交接数量和服务收费结算单位

4.2.1 LNG船货计量报告中气态标方体积数据作为太平洋天然气贸易与JSLNG进行

LNG货物交接数量和提货的基准。

4.2.2气态交付结算数量为如东分输站的JSLNG的超声流量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4.2.3 液态交付装车时按照质量称重(地磅),JSLNG将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将质量

转换成气态标方。

4.2.4 所有提货(包括液态提货、气态提货)的计量交接和服务收费结算都以气态标方

作为单位。

4.3 服务费用结算原则:

4.3.1结算原则:按日计量,按月据实结算。

4.3.2日计量量为前一日早上8:00至当日早上8:00结束的计量总量。周计量量为上周

周一早上8:00至本周一早上8:00结束的计量总量。月计量量为前一月最后一日早上8:00至当月最后一日早上8:00结束的计量总量。

4.3.3JSLNG在每周周一的下午5:00时前向委托方提交周计量结果。JSLNG在每月

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的下午5:00时前向委托方提交月度计量结果。

4.3.4最后一个月可能不是整月,各方应尽可能及时完成计量结果的确认。

4.4 服务费用及支付

4.4.1基本储存期内的服务费用总额=液态提货量×液态交付费率+气态提货量×气态

交付费率。

液态提货量与气态提货量之和应小于LNG船舶卸货气态标方数(船舶卸货气态标方数以卸船计量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4.4.2储存展期的储存服务费用按天计算,每天的储存费用=超期储存用户存货的气态标

方数×储存展期费率(储存展期费率按照第3.3.3条约定)。

4.4.3费用结算原则:按月预交服务费,月底据实结算

4.4.4首次服务费预付:提货之日前五(5)日内,按照执行确认书中总体提货计划,委

托方预付首次服务费。

其它月度服务费预付:每月28日前,按照提货计划安排,委托方向JSLNG预付

下一个月的服务费用。

收到预付服务费用后,JSLNG将向委托方出具收据。

4.4.5JSLNG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的17:00时前向委托方提交月度计量结果和月

度帐单。在收到上述单据后三(3)个工作日内委托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三

(3)个工作日内JSLNG向委托方出具发票,JSLNG和委托方完成实际应支付

服务费与月度预付服务费差额的补齐或返还。

4.4.6最后一个月可能不是整月,各方应及时完成费用结算。

4.5 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核定的价格执行。气态交付费率为人民币 0.359元/气态标方,液态交付费率为人民币0.3126元/气态标方。上述费率为含税价。

4.6 争议账单处理

若委托方对JSLNG的帐单有疑问或有争议,委托方应及时向JSLNG提出异议的原因,但委托方应就无争议的部分按期予以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除主协议明确约定外)减扣或抵消。对于争议款项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按照主协议中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4.7 JSLNG账户信息

JSLNG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如东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1111323109000178688

4.8 槽车建档及安全风险抵押金:

各方按照《附件4 江苏LNG接收站液态提货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4.9 港口费用及额外费用

4.9.1港口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并支付,JSLNG不承担相关费用。

4.9.2其它非主协议范围内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10 本条效力的延续

主协议期满或终止时第4条款仍然有效,直到主协议期满或终止时的所有款项已付清。

第5条计划与调度

5.1 船期计划

LNG船货应在执行确认书约定的到港窗口期内抵港卸货。因9.5.2条规定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相应延长到港窗口期。若船期超出约定范围,委托方应在作出更改的同时与JSLNG进行协商,JSLNG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收此船货物,但JSLNG不得无理由拒绝接收此船货物。若同意接收此船货物时,JSLNG有权要求委托方更改提货计划。若LNG船舶早于到港窗口期到达,若JSLNG罐容所限,JSLNG将不安排提前接卸。若LNG船舶晚于到港窗口期72小时内到达,JSLNG同意安排接卸。若LNG船舶晚于到港窗口期超过72小时到达,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JSLNG将安排接卸,未达成一致JSLNG拒收接收此船货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船期计划通知

委托方或其指定的LNG供应商应按主协议及附件1《江苏LNG接收站港口指南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JSLNG提供相关LNG船舶抵港前的信息。

对于LNG船舶卸货计划进度的变更,委托方应在可能发生的变更前一周书面通知JSLNG,JSLNG应尽合理努力实现相应变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相应变更或对变更作相应调整。

5.3 月度提货计划

5.3.1在储存期限内,各方应按照执行确认书中的计划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提货计划进行

月度提货。

5.3.2 若委托方有变更(包括月内每日提货量变更),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于

每月二十(20)日前向JSLNG提供下个月的月度提货计划(包含每日提货量)。

5.3.3 JSLNG根据生产情况,尽合理努力实现相应变更。同时JSLNG拥有不同意变更

的权利,但不得无理由拒绝此等变更。

5.4 日提货量指定

5.4.1 各方应按照执行确认书中的总体提货计划或5.3条变更后的月度计划表进行日提

货。

5.4.2液态提货日计划变更

若委托方有变更,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营业日16:00前按规定的表格格式向JSLNG书面发出下一日(或下几日)“日指定提货通知”。委托方申报的日计划量不得超过JSLNG的日最大提货量。

JSLNG根据生产实际对委托方的日指定提货量进行调整时,JSLNG应将调整情况于当日18:00前书面通知委托方,JSLNG应尽合理努力将调整计划当月补齐。

5.4.3 气态提货日计划变更

若委托方因紧急情况需变更日计划时,应在前两日16:00时前向JSLNG提交书面计划变更申请及变更原因。JSLNG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和油气调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和调整计划(若有)书面通知委托方,各方按照调整后的生产计划运行。

5.4.4 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使得日提货量尽量均衡。

5.4.5 委托方应在现场派驻计量代表,与JSLNG、下游销售商等有关方对日提货量进

行签字确认。

5.5 计划调度代表

委托方应书面指定执行提货计划的调度代表,并授权其代表委托方处理计划执行、计量交接等有关事宜。委托方有权在书面通知JSLNG后随时更换计划调度代表。

5.6 计划与调度的具体操作

有关计划和调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各方按照附件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5.7 管道应急救急

在发生管道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需要应急救急情况时,委托方同意政府部门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紧急调用委托方在JSLNG接收站的用户存货。调用用户存货时,JSLNG及其它相关方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并与之进行协商。调用用户存货的救济措施及损失赔偿,届时相关各方另行协商,但不得低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救济及赔偿标准。

第6条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6.1各方应遵守各自公司的各种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7条协议期

7.1 主协议有效期自首次载明日期起至各方履行所有主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之日(或各方

书面确认的日期)止。

第8条检查接收站设施的权利

8.1 检查接收站权利

经JSLNG书面同意(JSLNG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委托方可指定合理数量的人员在营业日的早上九点至下午四点之间随时检查JSLNG接收站设施的运行情况。委托方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工作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或其指定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干涉或妨碍JSLNG接收站设施的正常安全作业。

委托方检查JSLNG接收站设施的权利仅限于证实JSLNG是否履行主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权直接对JSLNG接收站的设施运行等直接下达指令或要求。委托方或其指定的检查人员所做的检查(或未进行相关检查)或观察均不得视作对各方在主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修改或放弃。

第9条LNG船舶运输与卸货

9.1 LNG船舶

9.1.1促使LNG船舶符合要求

从LNG装运港到JSLNG接收站的LNG运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委托方应促使每艘LNG船舶在各方面符合主协议的要求。

9.1.2 批准文件

每艘LNG船舶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允许其进港、卸货和离港的批准手续。每艘LNG船舶应将证明该批准手续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直放在船上。每艘LNG船舶均应全面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规定,并一直持有一份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

9.1.3拖轮、消防船、护航船与港口使费

为使LNG船舶能够安全有效地驶入和驶出江苏洋口港海域,委托方或LNG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当为LNG船舶安排与政府部门要求数目和类型相符的拖轮、消防船和护航船。所有港口费用均由委托方或LNG承运人直接向当事人支付。

9.1.4对LNG船舶的要求

每艘LNG船舶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船舶规范。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每艘LNG船舶均应符合国际通行的LNG船舶有关规范。

2)LNG船舶的装载量。除非JSLNG另外书面同意,每艘LNG船舶在装货港的装载量都不得少于十二万立方米。

3)LNG船舶状况。每艘LNG船舶均应符合国际LNG船舶规范的规定要求。卸货汇管的位置应允许卸料臂在包络范围空间内安全移动。

4)船级社。任何时间任何LNG船舶的船级应满足美国船级社(ABS)、或劳氏船级社(LR)或挪威船级社(DNV),或任何一方认可的其他船级社的要求。5)船舶结构。每艘LNG船舶均应依照适用的国际LNG船舶规范建造(包括《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6)运行与维护。每艘LNG船舶均应符合所有适用国际LNG船舶规范的要求,并按上述规范进行装备、供应和维护。除非JSLNG另外书面批准(JSLNG不可无理由推迟或耽误批准),禁止LNG船舶在JSLNG接收站进行维护、修理或水下检验。

7)船员。按照国际一流LNG船舶船员标准的要求,每艘LNG船舶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均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能力、经验、持证并经过培训。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

a.、全部船上工作人员均应持有LNG船舶船旗国法律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

b.、船长、轮机长、大副和货物轮机员(以及与LNG船舶卸货准备工作相

关的其他高级船员)应当受过符合有关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公约要求的同类同等吨位的一等LNG船舶操作员标准常规培训,并持

有相应证书。

c、船长、轮机长、全部货物轮机员、以及甲板高级船员均应当英语读写流

利,并使用英语制作并提供LNG船舶的记录,同时应配有足够多的精

通英语的在船工作人员,以便有效安全的处理货物与卸货,并保证LNG

船舶和LNG卸货人员的沟通及时有效。

d、在LNG船舶服务期间,LNG船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均不得滥用

酒精或毒品。运送人应为此制定书面政策,该政策应达到或超过石油公

司国际海事论坛颁布的《船上药物和酒精控制指南》以及其修正案的标

准要求。

8)通讯。每艘LNG船舶均应配备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通讯设备。通过该设备,可以使LNG船舶与JSLNG接收站设施和覆盖范围内其他船舶(包括拖轮及消

防船、护航船和港口操作所使用的其他船舶)实现经常通讯。

9.2 LNG船舶的检查与拒绝LNG船舶的权利

9.2.1对LNG船舶检查

在主协议期间内,如果JSLNG认为有必要,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可派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检查LNG船舶,以确定LNG船舶是否符合主协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该检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委托方或LNG供应商,并由委托方负责安排。JSLNG指定检查人员检查工作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JSLNG承担

上述所进行的所有检查都不得:(1)扰乱或妨碍LNG船舶的安全有效的结构或运行;

(2) 赋予JSLNG或其代表不通过委托方直接给LNG供应商、LNG船方提要求或建

议的权利。

本条款下的LNG船舶检验(或无此类检验)均不得视作为各方在主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修改或放弃。

9.2.2拒绝LNG船舶的权利

在不损害由主协议或法律或其他情况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权的前提下,如果LNG船舶在实质方面不符合主协议的规定,JSLNG有权拒绝任何委托方或LNG 供应商打算用于运输LNG至JSLNG接收站的此类LNG船舶:

9.3 LNG船舶和货物通知

LNG船舶和货物的有关通知要求,按照附件1《江苏LNG接收站港口指南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装货港LNG密度、组份等信息应在LNG装船结束后48小时之内或委托方与LNG供应商签订供货确认函后48小时之内提供。

9.4 泊位安排

9.4.1一般规则。所有LNG船舶的靠泊顺序由JSLNG统一安排。若LNG船舶因任何原

因在抵港时没有做好卸货准备,JSLNG可以拒绝允许该船舶靠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o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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