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2012.8.1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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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 1版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质量, 保障环 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 《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20号 ,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 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培训、 考核工作的发展状况和环境污染治 理工作的需要,适时修订本规范。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 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和考核环境污染治 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负责拟定培训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 库、命题并发放试卷、制作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培训工作遵循自愿参加、 统一标准、 培训与考试分 离的原则,培训内容应符合统一的培训考试大纲要求。

第五条 培训应采用环境保护部或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六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营市场的需 — 12—

要,确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送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备案。 原则上各省份每年安排的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 可视需要增 减;经协商,多个省份可在同一时间联合组织考试。

试卷由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在考试前送达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试卷的运送、 保管、 使用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保护 部宣教中心会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考、阅卷。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要求提前报名。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名人员的身份 后,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进入考场。

考试人员可在其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其他省份报 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合格者,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考 试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监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 件的, 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 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书:

(一在有效期内持续从事设施运营工作; (二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排污行为; (三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 13—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12年 8月 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人员培训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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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n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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