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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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81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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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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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

3

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和方式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

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对负责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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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一)审查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一),连同《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见附件二)。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三)。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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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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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的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是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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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全面检查。《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三同时”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每年年底之前,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工业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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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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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审查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投资建设单位。“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中的“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七、本申请书“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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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计审查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设计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项目;(二)改建项目;(三)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位置。

十、本申请书“总投资”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总投资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文号”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审查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审查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十二、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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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名称 地址 12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单位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安单位名称 全设联系电话 施设资质级别 计单法定代表人 位 资质级别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文号 总投资 13

项目简介(主要技术工艺流程):

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序号 名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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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审查事项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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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审查书由负责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审查部门)填写。

二、本审查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审查事项”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受理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收到申请的日期和受理人;“审查部门”栏,填写审查部门的全称。

四、本审查书“申请单位”、“项目类型”、“总投资”栏,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建设项目类型、总投资金额。

五、本审查书“专家组评审意见”,填写邀请专家的评审意见,并由推选的专家组组长签字。

六、本审查书“专家组组成人员”栏,填写邀请专家的简要情况,并由本人签字。

七、本审查书“审查部门审查”栏目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简要情况;“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人员的意见和理由简要说明,并由组织审查的负责人签字;“审查部门承办处(科、室)意见”栏,填写审查部门承办审查的处(科、室)的审查意见和简要说明,并由处(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查部门意见”栏,填写审查部门审议的内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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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审查书“拟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编号”栏,填写拟对该建设项目出具本项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的编号。

九、本审查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审查书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审查书的表格一致;审查部门在填写审查书时,审查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审查书的自然页码。

申请单位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18

总投资 项目简介(主要技术、工艺流程、装置、设施): 专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19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专姓名 职称 专业特长 单位 签字 20

家 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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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审查人员 单 位 审查人员审查意见: 审 查 部 门 审 查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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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 承办 处(科室、) 意见 审查部门审查 审 查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拟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编号: 23

附件三: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 A项目?B、C、D?审字?E?F号 :

根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审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

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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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分为审查通过与未通过2种形式。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中的英文字母表示内容和填写要求如下:

1.A表示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发文代字。如: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填写“烟安监”。

⒉B表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C表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分别简化为“设立”、“设计”、“验收”。应进行单项选择性填写。

3.E表示年份,填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年份。 4.F表示序号,填写审查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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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n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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