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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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5—2008 2008 北京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2008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三月十一日

前 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 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

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8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

成?????????????????????????? (2) 第三章 机场场

址????????????????????????????????? (3)

第四章 机场生产主体设

施????????????????????????????? (5) 第一节 飞行

区???????????????????????????????? (5)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

施????????????????????????????? (6) 第三节 旅客航站

区?????????????????????????????? (6) 第四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

施????????????????????????? (9) 第五节 货运

区???????????????????????????????? (10)

第六节 机务维修区及设

施??????????????????????????? (11) 第七节 机场供油设

施????????????????????????????? (11) 第八节 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

施?????????????????????? (12) 第五章 机场生产辅助设

施????????????????????????????? (13) 第一节 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

施??????????????????????? (13) 第二节 服务保障设

施????????????????????????????? (13) 第三节 信息管理设

施????????????????????????????? (14) 第六章 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

施?????????????????????????? (15) 第一节 机场地面交通设

施??????????????????????????? (15) 第二节 机场供电设

施????????????????????????????? (15) 第三节 机场供水设

施????????????????????????????? (16) 第四节 机场雨水排放系

统??????????????????????????? (16) 第五节 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

统?????????????????????? (17) 第六节 机场供热及制冷设

施?????????????????????????? (17) 第七节 机场燃气供应设

施??????????????????????????? (18) 第八节 机场通信设

施????????????????????????????? (18) 第七章 机场环境保

护??????????????????????????????? (19)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

地????????????????????????????? (20)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

明??????????????????????? (2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三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4000万人次(含)以下的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含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五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定额、指

标,贯彻民用航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航空安全、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履行建设程序; 二、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航空运输需

求相适应,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协调,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余地;

三、在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满足高效运行管理的需要,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系统完整、容量均衡、规模适当、符合标准,形成综合运输能力; 四、以功能为主,兼顾造型; 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节约资源;

六、以人为本、环境协调;

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投资效益经济合理。 第六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

表1 飞行区指标Ⅰ

飞行区指标Ⅰ 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m)

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

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2确定。 表2 飞行区指标Ⅱ

飞行区指标Ⅱ 翼展(m) 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m)

第八条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

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表3 旅客航站区指标

指标年旅客吞吐量(用“P”表示,万人次)

注1:本表指标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

注2:年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机场的建设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第九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主要由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构成。各项设施主要包括:

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旅客航站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货运

区、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机场供油设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二、机场生产辅助设施: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服务保障设施、信息管理设施;

三、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地面交通设施、机场供电设施、机场供水设施、机场雨水排放系统、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机场燃气供应设施、机场通信设施。

民用机场工程各项设施的建设应相互配套,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服务保障设施,应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地既有的和规划建设的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机场场址

第十条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并符合当地城市或城镇规

划要求,满足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飞行安全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周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 二、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环境应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项研究、论证; 三、场址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的场地,跑道的方位应满足机场的跑道风向利用率不少于95%的要求;

四、机场场址应选择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五、场址与易爆易燃、产生大量烟雾等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不允许架空线路穿越机场飞机活动区。通过机场附近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满足空管、导航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原则上距离跑道中心线侧边不小于1km,同时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顶距离飞机下滑道底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0m;为保障飞行安全及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应作专门的评估和研究,根据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对高压架空线路、广播电台等干扰源的防护距离。

第十二条 服务及环境要求条件: 一、场址地域应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的预测航空业务量远期发展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二、场址应便于其所服务城市的旅客使用,其距城区距离应根据城市或城镇发展规划、拟定的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要兼顾机场、城市的发展;

三、拟建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及跑道方向宜避开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等研究机构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减小航空器噪声对上述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场址附近宜有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的满足机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市政污水管网或受纳水体;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建设条件:

一、场址应选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条件有利的地址,节约用地; 二、场址应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有开采价值的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对局部避让不开的,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场址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的及规划发展的地面交通设施、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宜考虑利用就近的当地建筑材料、工业废料。

第四章 机场生产主体设施

第一节 飞行区

第十四条 飞行区包括:跑道系统、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系统及机场净空。

第十五条 飞行区分级根据飞行区指标Ⅰ和飞行区指标Ⅱ确定。 第十六条 机场飞行区容量应根据跑道的数量、跑道的基本构形、跑道的运行方式和类别、滑行道的数量和构形、典型高峰小时集中率和机型组合、驻场飞机的数量、机场周边环境、空域限制条件、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跑道长度应根据使用机型的性能和设计航程确定。

第十八条 单条跑道的滑行道系统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起降架次、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确定,其系统设置要求宜按表4执行。 表4 滑行道系统设置要求 年起降架次 (万架次) 典型高峰小时

起降架次(架次) 滑行道系统要求

第十九条 跑道、滑行道的宽度应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机场飞行区跑道、滑行道道面和机坪道面的设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30年。 二、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15年。

第二十一条 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以及场道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十二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信号、标志、标记牌、助航灯光及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机场的标志和标记牌应根据飞行区等级及构形的复杂程度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如地形条件允许,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置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他跑道灯光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滑行道灯光系统应按表5执行。 表5

第二十六条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根据跑道运行类别设置,Ⅱ类及Ⅲ类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 灯光变电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双向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两个灯光变电站;

二、灯光变电站需两路可靠电源,按两台变压器运行方式接入,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应按助航灯光的最大负荷设置; 三、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并宜与机场中心变电站合建。

第二十八条 机坪照明及机务用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夜间使用的机坪,应设置机坪照明,并满足机坪所需的照度和均匀度要求; 二、飞行区指标Ⅱ为D及以上的机场宜为每个停机位设置机务用电配电箱,飞行区指标Ⅱ为C及以下机场宜在两个停机位之间设置一个共用的机务用电配电箱; 三、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近机位宜设置飞机泊位引导装置,并应在每个停机位处设置机位号码标志或机位号码标记牌。 第三节 旅客航站区

第二十九条 旅客航站区包括:站坪(空侧)、旅客航站楼以及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和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陆侧)。 第三十条 旅客航站区的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区的空侧应确保飞机和专用设备地面运行安全、顺畅、高效以及飞机停靠的灵活性;

二、旅客航站区的陆侧应确保地面车辆交通方便、快捷、有序,旅客航站楼的工艺流程和布局合理、工作效率高、运行费用低; 三、旅客航站区的环境应使建筑群体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宗旨;

四、旅客航站区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无障碍设施及设备。 第三十一条 站坪的规模取决于典型高峰小时飞机集中率、站坪机位数量、飞机停靠方式、旅客航站楼的构形、旅客登机方式、站坪飞机滑行通道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数量等。站坪应满足:

一、站坪机位数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机型组合、飞机占用机位时间、进出港比例、机位利用系数等计算后得出。 二、为了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的机场的新建航站楼应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范围内,优化航站楼构形,提高旅客航站楼近机位数量,近机位数量占预测总客机位数量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 三、站坪建筑面积指标 包含站坪调度道的面积,飞机进出站坪采用自滑进顶推出方式运行,适用于不同旅客航站楼构形和不同机型组合的综合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9100~13300m2/架。

不含站坪调度道的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6执行。

注:各类机型的控制尺寸(长×宽)为A类=15m×15m、B类=30m×24m、

C类=47m×36m、D类=62m×52m、E类=76m×65m、F类=80m×84m。 四、站坪服务车辆通道

站坪上应设置为飞机服务的特种车辆的服务通道,站坪服务车辆通道单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只有一条车道的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m。服务车道应设置边线标志,双向行驶的服务车道应设置中心分割线。 五、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

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站坪雨水排放系统、给水消防设施,需要时还应设置站坪管线加油系统、飞机锚泊和静电接地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旅客航站楼的规模标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

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和年旅客吞吐量,为满足工艺流程需要,航站楼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m2,按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估算航站楼建筑面积的指标宜按表7执行。

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包含8%~10%商业面积及中转旅客面积。 二、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

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在平面布局上可选用前列式、指廊式、卫星式等,旅客航站楼在旅客流程上可选用一层式、一层半式、两层式、多层式,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根据机场性质、旅客航站楼的规模确定,宜按表8执行。

三、旅客航站楼设施

旅客航站楼属于功能性建筑,除建筑本身所需要的给排水、制冷、供热、供电照明、供气以及消防等基本设施外,还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工艺流程需求配置各种电子设备、旅客服务专用设备,宜按表9执行。

四、建筑装修原则

第七十二条 机场行政办公及值班设施一般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办公楼、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服务用房(含文化娱乐设施)、车库以及停车场等。 第七十三条机场行政办公、值班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机场性质、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机场人员编制以及国家或机场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三节 信息管理设施

第七十四条 根据机场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求,应建设必要的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及民航集中式商务信息系统等各相关方信息集成的机场运行综合信息集成系统及设施,达到信息共享、延伸服务的目标。

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 第一节 机场地面交通设施

第七十五条 进、出机场的交通运输主要采用道路交通运输方式,结合机场性质、规模及机场所在地区的条件,也可同时采用轨道交通或水运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

第七十六条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及以上的机场,宜设置一个以上的交通进、出口。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或6的机场应设客、货分开的多条交通进、出口。 建设目标年旅客吞吐量达到或超过3000万人次/年的机场,应在城市交通中统筹规划与建设连接机场的轨道交通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沿海或沿江具有水运条件的机场,宜建设客、货运码头,以及通往机场旅客航站区和货运区的道路。

第七十七条 进、出机场道路分为场外段和场内段,宜采用相同的规模和设计标准建设。场外段宜建设成机场专用道路。

第七十八条 进、出机场道路的等级、标准、车道数量等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建设目标年的预测车流量确定,宜按表18执行。

第七十九条 场内道路系统可分为公共道路与工作道路两类。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或6的机场,场内公共道路和工作道路宜分别自成系统,在必须交叉的道口宜设置交通管制设施。

第八十条 场内道路的车道数量、路面宽度和标准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建设目标年预测车流量等确定,宜按表19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机场道路系统标志应指向明确和识别清晰,并应恰当地设在道路上方或侧边、旅客航站楼车道边内。地面交通系统及标志应设灯光照明。

第二节 机场供电设施

第八十二条 机场供电工程一般包括场外供电、场内供电、机场总变电站(中心变电站)或开闭所。

第八十三条 机场应有两个可靠的独立外电源,按一级负荷要求专线向机场供电,每路电源均应能承担机场全部负荷。

第八十四条 在机场内(或机场附近)设置机场总变电站或开闭所,站内一般设两台主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宜能承担机场一、二级负荷,机场总变电站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20执行。

第八十五条 场内供电应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旅客航站区指标及用电负荷的位置、大小等,在场内设置若干个10kV变电站或开闭所。

第八十六条 在机场总变电站或场内10kV调度控制中心宜设置10kV供电网络自动化装置。

第三节 机场供水设施

第八十七条 机场供水水源可以选用城市自来水,也可以采用江、河、湖、泉或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机场水源。在多种水源均可以采用时,供水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八十八条 枯水期场外供水水源的保证率应满足96%~99%。 第八十九条 机场场内应设供、配水站或净水厂及其安全保卫设施。 第九十条 机场供、配水站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机场性质、机场日用水量需求确定。

第九十一条 机场日用水量应按照我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城市及企业用水量定额,结合机场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宜采用循环水利用设施。

第四节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

第九十二条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设施一般包括场外截洪设施、场内防涝排涝设施,以及其他排水设施。

第九十三条 机场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其它防洪设施,应不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并应满足表21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第九十四条 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应与机场邻近地区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暴雨重现期相适应,机场内各功能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按表22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机场飞行区以外的排水管网系统的建设应执行我国《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五节 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

第九十六条 机场污水与雨水应分流排放。

第九十七条 机场排污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机场内有害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汇入场内污水管网。含油污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汇入场内污水管网。

第九十八条 国际航班飞机或国际包机上的生活污水必须先经消毒处理,然后排入污水管网。

第九十九条 机场内应建设生产及生活垃圾分拣转运站,机场可以设置符合环保标准的小型焚烧站,也可以依托当地市政设施统一做无害化处理。

第六节 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

第一百条 机场供热、制冷设施的规模和标准应根据机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及机场航空业务量、建筑物面积和功能来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机场制冷、供热系统应综合配置和利用,应优先选用清洁、高效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建筑物空调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室外空气参数、建筑物类别、冷源状况及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3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制冷负荷相对集中、空调用量较大的机场,应设置集中供冷系统,设置集中制冷站及场区供冷管网;对于供冷负荷分散、空调用量较小的机场不宜设置集中供冷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供热热源一般采用独立的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城市热力网或地热资源,分散式的锅炉房只有在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选用。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供热负荷应根据机场所在地区的供热标准,旅客航站楼的规模、航空食品供应设施的规模、机场办公楼等有关建筑设施的规模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5计算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锅炉房容量应根据机场需要供暖的各类设施的规模、需求及机场总体规划布置等因素计算确定。锅炉房建筑面积根据锅炉数量、所占面积以及配套设施计算确定。

第七节 机场燃气供应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有条件使用燃气的机场,应根据用量等条件进行技术分析,尽可能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燃气(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机场内应建设燃气调压站或建设液化石油气罐站。其位置应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符合我国建筑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燃气用量根据机场建筑设施的规模和机场制冷、供热等动力用气规模确定。

第八节 机场通信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场通信设施一般包括有线通信和无线移动通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有线通信应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的市话网或区域性有线通信网,远离城市的机场应规划专用通信线路接至机场所属城市的市话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有线通信的电话站(局)的规模(容量),应根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确定。中继方式应与机场所在城市或区域性的有线通信网及交换系统的型式相匹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场无线移动通信采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时,主站宜设在机场内较高建筑物的屋顶上。 18

第七章 机场环境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机场 环境保护应执行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应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场周围电磁干扰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内应设置驱鸟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均应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民用航空行业规章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 机场绿化应与机场建设同步进行。飞行区的绿化必须符合净空限制要求,绿化植物应不利于鸟类生存和栖息,并不得妨碍塔台管制人员的视线。机场其他功能区绿化覆盖率应因地制宜,并执行机场所在地的城镇绿化覆盖率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机场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应落实防护措施,并对植被进行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机场建设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需要对机场周边一定范围的既有人工建筑设施或自然物体进行限制或处理,对未来规划的人工建筑设施或自然物体的位置和高度进行限制。机场净空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应严格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避免干扰航空器机载设施或机场航行管制设施的有效工作,机场周围电磁环境应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周围环境条件应不利于鸟类生存、以减少鸟击航空器不安全事件,对机场周围地区已有鸟类生存的环境应予以改造,机场内应设置驱鸟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有效降低对机场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均应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行业规章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 机场绿化应与机场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布置应结合机场各功能分区的性质特点。飞行区的绿化必须符合净空限制要求,绿化植物应不利鸟类生存和栖息,并不得妨碍塔台管制人员的视线。机场其他功能区绿化覆盖率应因地制宜,并执行机场所在地城镇的绿化覆盖率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场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对取土场、开挖面、削坡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落实防护措施,并对植被进行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牧、林、渔业、矿产等和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保护区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场工程建设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形,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现模。机场项目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境保护等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近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预留、控制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或合建。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和林地、湿地,确因需要时应少占良田、少拆迁、少移民。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既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执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场工程建设应根据机场性质、作用、类别和飞行区指标、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形,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用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执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23)

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

成?????????????????????????? (24) 第三章机场场

址????????????????????????????????? (25)

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

施????????????????????????????? (27) 第一节飞行

区???????????????????????????????? (27)

第二节目视助航设

施????????????????????????????? (28) 第三节旅客航站

区?????????????????????????????? (28) 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

施????????????????????????? (29) 第五节货运

区???????????????????????????????? (30)

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

施??????????????????????????? (30) 第七节机场供油设

施????????????????????????????? (31) 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

施?????????????????????? (31) 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

施????????????????????????????? (32) 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

施??????????????????????? (32) 第二节服务保障设

施????????????????????????????? (32) 第三节信息管理设

施????????????????????????????? (32) 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

施?????????????????????????? (34) 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

施??????????????????????????? (34) 第二节机场供电设

施????????????????????????????? (34) 第三节机场供水设

施????????????????????????????? (34) 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

统??????????????????????????? (35) 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

统?????????????????????? (35) 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

施?????????????????????????? (35) 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

施??????????????????????????? (36) 第八节机场通信设

施????????????????????????????? (36) 第七章机场环境保

护??????????????????????????????? (37)

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

地????????????????????????????? (38)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做到技术进步、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对民用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建设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在原则引用现行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分析了机场在规划建设和运营使用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有关的民用航空行业技术标准的个别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补充,有关的指标按满足机场基本使用要求并根据相应的统计分析得出。 第三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本建设标准仅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400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含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5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

当机场年旅客吞吐量超过4000万人次时,机场的运行方式将发生变化,对机场设施的要求也将不同。目前我国仅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2006年度的旅客吞吐量达到48647万人次,全球2006年度旅客吞吐量超过4000万人次的机场也仅有18个,对于该类航空业务量规模“超大型”机场的运营管理 和其对机场设施的需求,目前我们还缺少经验和统计资料,待条件具备时再增补该类“超大型”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指标。因涉及范围非常有限,对此类机场的工程项目,现阶段采用个案对待的方式审核,实行专项研究。

因使用机型及运行方式上差异过大,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机场的性质和作用要与机场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远景规划、城市的性质及其规模、机场在全国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相适应。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和作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五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共归纳了7条。涵盖了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贯彻民用航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及保障航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政策;涵盖了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余地的分期建设精神;提出了建设项目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要求等。

第六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国家法律主要有《民用航空法》;应遵循的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指标主要有《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遵循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主要有《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应遵循的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和规范主要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区分级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八条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分级参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其旅客航站区指标根据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年的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本建设标准采用建设目标年替代《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中的规划目标年进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的划分,同时也替代了旅客航站区指标为1、2的机场所适用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中的设计 目标年。

机场建设目标年与机场设计目标年一般是一致的,除非将依据设计目标年航空业务量需求确定的工程项目或设施分阶段建设。由于机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目标年与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的时间密切相关,而进行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筹措工作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使得许多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年、设计目标年与规划目标年不能完全一致,本建设标准采用与机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的机场建设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划分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是相对合适的。 第九条明确了机场工程项目主要由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构成和这些设施主要包括的功能区和设施的内容,是为了统一机场工程项目的分类,避免漏项或重复计列工程项目。其中机场生产主体设施除包括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旅客航站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货运区、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机场供油设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外,按照使用功能,通常还应包含基地航空公司依据飞机维修系统建设规划设置的飞机维修基地(含机库、维修机坪等)设施或独立从事航空器维修业务企业的机务维修设施,由于飞机维修基地设施一般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并且其工程项目的建设与航空公司维修基地及机队的布局、规划建设的关系大于与所在机场的航空业务量关系。独立从事航空器维修业务企业的机务维修设施场址的选择属于企业的业务 经营活动。本建设标准未将基地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基地设施或独立从事航空器维修业务企业的机务维修设施纳人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按项目审核审批。

民用机场各类设施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因此,各工程项目和设施的建设应相互配套,同步建设,协调发展。民用机场由各不同的功能分区构成,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服务保障设施,应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城市的既有和规划建设的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进行建设,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减轻机场负担,节省建设资金。

第三章 机场场址

第十条 新建机场的场址选择应在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机场所在城市的城市或城镇规划相协调,符合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飞行安全保证条件的第一款主要阐述场址空域方面的保障要求,在综合分析了国家、民航和军队现行的有关规则、标准、规范的前提下,重点结合了目前民用机场选址工作的实际操作情况。与机场选址相关的国家和民航、军队现行的规则、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表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5条“在距离航路边界30km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2《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5002—1999)第941条“C/D类飞机正班使用的民航机场,

其仪表飞行的雷达管制空域要求为纵向要求的空域长度,从跑道中心线起算,进

近方向为30km,起飞方向为20km;当跑道使用双向仪表进近时,空域总长度60km,当跑道使用单向仪表进近时为50km,空域宽度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km,总宽20km”;第942条“C/D类飞机使用的民航机场,相邻两机场跑道中心线的间隔为20km,即两机场空域的纵向空域相接,但不重叠。大都市地区空中交通密集的机场,C/D/E类飞机使用的两相邻机场的空域,其纵向空域间宜保持10km的缓冲带,即两机场跑道中心线间隔为30km”。

3《军用永备机场场道工程战术技术标准》(GJB525A—2005)第612条“位于主要航路附近的

机场,距离航路边界不宜小于30km”,跑道中心延长线在机场邻接区内不宜与航路交叉。特殊情况下

应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第621条“机场邻接区为一矩形,其几何中心点为跑道中线的中点,其长

边方向与跑道方向一致”。距离邻接区的范围为: 机场等级一二三四 机场邻接区范围(km) 100×30 120×40 140×40 140×40

4《军用永备机场场道工程战术技术标准》(GJB525A—2005)第623条“在特殊情况下,相邻的机场邻接区长度方向允许末端重叠25km;机场邻接区宽度也可以适当减少,跑道中线一侧的宽度一级机场为15km,二、三、四级机场为20km,另一侧宽度不得小于8km”。 5《军用永备机场建设标准》(GJB3497—__________1998)第631条“机场距城市规划边界通常不小于20km,并应使起飞降落航线不通过城市上空”;第632条“机场距离国境线边界通常不小于50km,并应使飞行航线不进入国境线我侧30km范围内”;第633条“机场距禁区边界通常不小于20km,飞行航线不得穿越空中禁区”;第634条“机场应位于各种武器弹药试验、训练场的安全区之外”;

第6424条“相邻机场的穿云航线之间间隔通常不小于20km”。 原拟采用民用机场间的安全距离指标来表达机场的间隔要求,鉴于军民航飞行器的性能差异较大、军民航飞行器采用的飞行程序差异也较大,对机场使用空域的要求各不同,加之民用机场间、军用机场间、民用机场与军用机场间的安全距离涉及到上述诸多因素和标准,无法采用单一的机场间安全距离指标表达机场之间的间隔要求,本建设标准采用下述表述“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周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来表述机场间的间距,实际上目前我国民用机场的选址工作也是如此操作的。

其余的款项针对机场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工设施对机场会产生的干扰影响规定了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 服务及环境要求条件 除满足机场自身远期发展需要,实现与机场所在城市协调发展之外,还需要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相协调。 第十三条 建设条件

场址应避开自然条件不良的场地,避开受保护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核心保护地

区。对局部避让不开的,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进行场址稳定性评价、场址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研究、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实现和谐相容、共同发展。

第四章 机场生产主体设施

第一节 飞行区

第十四条 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在平面上将机场分为飞行区、旅客航站区、货运区、综合保障区、驻场航空公司基地等,机场的核心区为飞行区和旅客航站区。 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习惯上通常将目视助航设施、场道工程中的机坪等均归并入飞行区工程内,将位于飞行区内的导航、气象等设施列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内。由于机场功能区主要通过平面进行划分,本建设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机场飞行区、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划分概念,将属于飞行区工程的目视助航设施单独列为第二节,将站坪归并入机场旅客航站区的范畴。

第十五条 机场飞行区分级采用国际民航组织通用的分类指标划分,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以使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所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第十六条机场飞行区容量与跑道数量、构形、类别和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的间隔要求、天气状况、机型组合、跑道运行组合和先后顺序、跑道入口的位置和类型、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性能、飞机运行的噪音限制等密切相关,按照机场各自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十七条 跑道长度应满足使用机型的性能要求,并根据设计航程和对使用机型的运输能力要求确定,满足机场运行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结合国内外机场的实际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年飞机起降架次排序前30位机场的实际运行情况,本建设标准单条跑道的滑行道系统规模指标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第78条的指标进行了相应地修改和补充,相应提高了滑行道系统的设计通行能力。 1国际民航组织《机场规划手册》规定设置整条平行滑行道的必要条件为5万架次/年、高峰小 时20架次/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规定为4万架次/年、16架次/小时;本建设标准单条平行

滑行道的容量采用5~<75万架次/年、20架次/小时,单条平行滑行道加兼作部分第二条平行滑行

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条件下滑行道的容量为6~<11万架次/年、30架次/小时;

2国际民航组织《机场规划手册》规定单条跑道容量可达15~19万架次/年; 《民用机场总体规

划规范》规定为>7万架次/年、>26架次/小时;本建设标准双平行滑行道的容量采用11~<15万 架次/年、30架次/小时,双平行滑行道加兼作部分第三条平行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条件下

滑行道的容量为>15万架次/年、36架次/小时;

3近年来国内年飞机起降架次排序靠前的机场单条平行滑行道加兼作部分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

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条件下的机场容量已经达到:2006年度首都机场平均一条平行滑行道为174万 架次/年,上海虹桥机场为178万架次/年,深圳机场为169万架次/年,成都机场为155万架次/

年,昆明机场为136万架次/年,杭州、西安、重庆、厦门、青岛、长沙等机场均超过7万架次/年,

大多未设置完整的双平行滑行道,相应地提高双平行滑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是必要的。

双平行滑行道加兼作部分第三条平行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条件下,2004年度上海浦东

机场的容量曾经达到179万架次/年。 第十九条 跑道、滑行道的宽度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第302条规定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使用年限为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A、B、C的机场应采用20年,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D、E、F的机场应采用30年,也可按特定使用要求确定。《民用机场沥青混凝道面设计规范》第421条规定,对于飞行区指标Ⅱ为C、D、E、F的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采用15年;也可按特定使用要求确定。

设计年限是用于计算机场设计飞机累积作用次数的基准年限,设计年限不等于使用年限或道面使用寿命,本建设标准将设计使用年限修改为设计年限,避免与使用寿命的概念混淆。

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采用较长的设计年限,对混凝土道面板的厚度增加并不多,但机场投入使用后会增加适宜在该机场起降的飞机机型的种类,即使今后机场升级改造其代价也可能相对较小,往往在经济上是合理的。鉴于机场建设过程中对机场今后运营中的使用机型的变化很难准确预测,加之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的升级改造采用刚性加盖的难度和费用过大,出于适当留有余地的角度出发,机场 水泥混凝土道面的设计年限宜采用30年,也可按特定使用要求确定。

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采用现行《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规定的15年。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了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以及场道附属设施等飞行区设施的设置要求,应予以执行。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用于提高跑道的醒目程度、提供飞行员进近和着陆最后阶段的目视引导以及加快飞机地面活动的速度,目视助航设施系指主要供飞机驾驶员在着陆和在机场地面运行中依靠和使用的目视助航设备和目视参考物。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了机场的标志和标记牌的设置要求,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机场进近灯光系统主要包括三类,各类进近灯光系统的设置应与跑道的运行类别相适应,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适用于非仪表跑道夜间运行、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适用于非精密仪表跑道夜间运行、精密进近灯光系统适用于精密进近跑道夜间运行。简易进近灯光系统也能在日间提供目视引导。 第二十五条 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设置应与跑道的运行类别适应,应按表5的要求

设置。

第二十六条 助航灯光监控设施用于监视机场助航灯光的运行状态,保障助航灯光设施状态完好,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配置助航灯光监控设施。

第二十七条 配置有双向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跑道宜在跑道每端各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以减少线路的电能损耗,每个灯光变电站应采用双电源方式供电,配备满足最大助航灯光负荷要求的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使用。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因助航灯光负荷相对小,允许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并宜与机场中心变电站合建。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机坪所需要照度及均匀度,夜间使用的机场应设置机坪照明;飞行区指标Ⅱ为D及以上的机场宜为每个停机位设置机务用电配电箱,飞行区指标Ⅱ为C及以下的机场宜在两个

停机位间设置一个共用的机务用电配电箱;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与6的机场,靠近航站楼的近机位宜设置飞机泊位引导装置,并应为每个机位设置机位号码标志或机位号码标记牌。

第三节 旅客航站区

第二十九条 旅客航站区主要包括站坪(空侧)、旅客航站楼、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以及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陆侧),按照国际惯例将站坪纳入旅客航站区的范畴。

第三十条 旅客航站区建设应满足空侧站坪运行安全、顺畅,陆侧地面交通快捷、有序,旅客航站楼内部流程合理,工作效率高、运行费用低,以旅客航站楼为主体的旅客航站区空间景观协调、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 第三十一条 站坪的规模根据典型高峰小时飞机集中率、站坪机位数量、飞机停靠方式、旅客航站楼的构形、旅客登机方式、飞机滑行通道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数量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机场的新建航站楼近机位比例一般应不小于70%,主要是为了增加旅客航站楼的近机位数量,提高机场的服务水平。考虑到国内既有机场近机位比例大多达不到70%的实际情况, 本建设标准仅规定了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机场的新建航站楼的近机位比例指标。由于既有机场旅客航站楼的构形已经固定,通过扩建改造等手段大量增加旅客航站楼近机位比例不太现实,此类机场的扩建可参照执行,不硬性规定。 站坪面积指标采用两种方式表达,包含站坪调度道面积的站坪面积指标,依据我国既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机场近期新建的站坪面积统计得出。其中天津滨海机场新建站坪为11000m2/机位、广州新白 云机场站坪为11800m2/机位、首都国际机场T3A航站楼的东侧新建站坪为11100m2/机位、太原武宿机场新建站坪为9350m2/机位、上海浦东机场T2航站楼新建站坪为13300m2/机位、深圳机场T2航站 楼前站坪为9100m2/机位,综合站坪面积指标介于9100m2/机位~13300m2/机位之间。由于站坪面积指标与航站楼构形密切相关,指廊式航站楼构形或机型组合偏小的机场宜采用下限,前列式航站楼构形或机型组合偏大的机场宜采用上限,其余的航站楼构形或机型组合偏小的机场宜采用中间值。 不含站坪调度道面积的站坪面积指标通过计算得出,由于飞机分类主要根据飞机的翼展宽度划分,同一系列飞机的翼展宽度大多相同,而同一系列不同型号的飞机一般仅在机身长度上有所区别,因此,确定不同类别飞机的代表性机型尺寸(长×宽)的原则是,翼展宽度采用机型的分类宽度,F类飞机翼展宽度考虑到国际

民航组织预测未来飞机的翼展宽度采用84m;机身长度采用国内外广泛使 用的既有或即将投入使用的各类机型的最大值,以保障站坪各种类别停机位的适应能力。其中B类飞机长度参照EMB145LR机型长度2987m采用30m;C类飞机长度参照MD90、A321和B737900机型

长度465m、4451m、421m采用47m;D类飞机长度参照MD11、B767400和B7873机型长度 6121m、614m和57m采用62m;E类飞机长度参照A340600、B777300ER机型长度753m、739m

采用76m;F类飞机长度考虑到国际民航组织预测未来机型的长度采用80m,选择的各类别机型的计算尺寸(长×宽)分别为A类=15m×15m、B类=30m×24m、C类=47m×36m、D类=62m×52m、 E类=76m×65m、F类=80m×84m。

第三十二条 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通过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及本建设标准的面积指标计算得出,中转、经停旅客比例大于10%的机场可采用指标的下限,中转、经停旅客比例小于10%的机场可采用指标的上限,面积指标中包含了8% ~10%的商业面积和中转旅客面积。为满足旅客航站楼工艺布置需要,旅客航站区指标为1、2的机场旅客航站楼面积不宜小于2000m2。旅客航站楼与站坪构形可根据机场性质、机场使用要求确定。旅客航站楼设施配置应满足基本功能使用要求,建筑装修追求实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机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通常根据车型分为三类,即出租车与小型车、面包车和大客车,各类车型的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m2/辆、40m2/辆、60m2/辆。本标准根据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的《建筑设计资料集》第6集公共停车场车型分类对机场停车场(楼)的车型分类 进行了调整,增列了微型车类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25~30m2/辆,停车楼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30~40m2/辆。车型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表10中的建筑 面积指标系根据车型系数计算得出。

第四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中的塔台,其平面位置与高度应能通视机场飞行区及跑道延长方向,并能最大限度地观察停机位的情况,塔台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面的要求。

对于实施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的机场,进近管制室宜与管制塔台合建,或者与位于机场内的区域管制室合建在机场航管楼内。机场航管楼的设置应符合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划和要求,具体建设方案应满足空中交通管制的使用需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航空通信包括航空移动通信和航空固定通信。航空移动通信主要建设甚高频通信台,需要时设置高频通信台,通信电台的波道数量及规模根据管制室的业务需求确定。根据场面调度通信的需要,建设场面移动通信系统(集群通信系统或无线对讲系统)。机场航空固定通信一般应建设管制使用的话音交换系统、航空固定电报系统、场内地面通信网络和卫星地面站,应提供可靠的 主、备通信保障路由。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机场地形和气象条件、运行规模确定机场的运行方式(精密进近及其类别等)。机场导航、监视设施的配置应与管制方式、管制范围和航线布局、净空条件、气象条件、飞行程序等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及条件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4部分:设备配备》规定了机场气象设备配备标准,应予以执行。

第四十条 航行情报设施宜设在航管楼内,也可以设置在航站楼内。 第四十一条 机场塔台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执行。机场航管楼、气象用房等建筑面积要满足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导航台及雷达站建筑面积指标通过国内既有机场的实际面积统计分析得出。

第五节 货运区

第四十二条 机场货运区的选址应根据机场货运业务的工艺流程需要、货机的运行以及航空快件的操作、对外交通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与站坪的位置关系,减少空侧货物运输距离,缩短运输时间,尽量减少与航空器运行的相互影响。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对机场货运站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机场货运站的建筑面积指标为货运站各类设施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根据统计分析,货运站(不含货机坪)的用地规模应在其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25~3的系数。

第四十五条 机场货机坪应与货运站相连或靠近;当不能靠近时,应设专用通道。机场货运站的空侧应与货运站陆侧区有效隔离;货机坪应配备照明设施、机务用电设施、消防给水等设施。有条件的机场,货机坪应设置机坪自动加油设施。货机坪与站坪之间宜设置专用通道。

第四十六条 机场货运业务楼是办理货运业务使用的办公场所,年货运吞吐量小于10万吨的机场,该设施一般与货运仓库合建。承担国际货运的机场,货运业务楼宜与海关报关及联检用房合建。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是对货运区进、出道路的要求,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以下的机场因货运量相对较少,货运区进场路可以利用机场主进场路,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的机场货运量较大时,宜设置单独的机场货运区道路,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的机场货运量相对较大,应设置单独的机场货运区道路。

第六节 机务维修区及设施

第四十八条 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指航空器维护及修理(包括航线维护及定检等)设施。机场需要配置航空器航线维护所需要的设施,航空器定检维修一般需要在专用的维修基地进行,通常由航空公司基地或独立从事航空器维修业务的企业等提供机务维修服务,其维修地点如果位于本机场,其维修设施的功能和维修规模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十九条 航线维护设施包含机场内所有从事航线维护单位所需要的设施。航线维护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在机场起降的所有航班的航线维护需要,根据机场年起降架次、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所需航线维修工作量确定。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航线维护设施所包含的设施内容,航线维护一般在站坪或航空公司停机坪上进行,维护用房包括外场工作间、资料室、设备工具间、充电间、航材库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维修机坪应配备的必要设施,维修机坪通常设置试车坪,对飞机发动机等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设置防吹墙和消音设施;有清洗飞机需求的机坪应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维修机坪的建筑面积需根据停放机型、滑行停靠方式、维修机坪与飞行区之间的滑行道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二条 驻场的航空公司、独立从事航空器维修的企业在机场内建设的航空器维修及修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规模,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航空器维护和修理项目、维修等级、规模及维修工艺流程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七节 机场供油设施

第五十三条 机场航油供应所需要的运油车、加油车、管线加油车等属于设备类型,列入第六十八条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范畴。 第五十四条 机场所属油库的总容量的确定,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近期目标年系指机场总体规划的近期目标年10年。机场油库的油罐设置应满足航空燃料接收、沉降、使用三个环节的要求,并预留规划发展用地。

第五十五条 飞机加油方式一般分为机坪管线系统加油和罐式加油车加油。机场航空加油站可单独设置或与机场油库合建。

第五十六条 机场汽车加油站主要服务于机场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

第八节 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机场消防救援设施是为了飞机发生事故时,为乘客、机组人员及飞机和其载运的货物等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和迅速恢复机场正常运行所配备的设施,一般应包括消防设施、残损飞机搬移设施以及应急指挥中心。沿海机场(8km范围内有海)应考虑水上救援设施。机场消防设施的建设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通常与机场医疗设施合建,其规模应满足处理机场最大使用机型一次飞行事故的医疗应急处理能力,其位置应能使应急救护车迅速到达救援地点,并保障运送伤员的通道顺畅。 第六十条机 场宜设置一个固定的应急指挥中心,并应保障进出飞行区和机坪的交通通畅。

第六十一条 首都、直辖市及省、自治区首府机场因具有特定的使用要求,应设置驻场武警部队设施,其建设规模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第五章 机场生产辅助设施 第一节 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航空食品供应设施由配餐车间及辅助用房组成。航空食品日供应配餐份数的总量,依据所在机场典型高峰日旅客吞吐量、航班起降时间、航线的长短确定。送餐餐车的数量依据配餐量及配餐车间至飞机停放位置的距离确定,一般每600~800份配餐量配备一辆餐车,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以下的机场可采用指标的下限,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及以上的机场可采用指标的上限。

第六十五条 机上供应品库一般与航空配餐车间合建,对于未建航空配餐车间的机场,可与客舱服务部用房合建,但需要增加装配车间。机上供应品库及客舱服务部用房的规模,应依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及供应品储存时间确定,宜按表13执行,储存时间短的机场可采用指标的下限,储存时间长的机场可采用指标的

上限。机供品的储存时间按15~30天计算。

第二节 服务保障设施

第六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服务保障设施包含的主要内容,即机坪专用设施、飞机活动区地面维护车辆设备、场务用房、车库及维修用房、车辆停放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设施及工作场所等。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机坪专用设施包含的内容,即机坪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特种车库、车辆维修用房以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特种设施停放场地。机坪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系指在民用机场机坪内使用的为航空器运行和服务所需要的勤务车辆和具有民用航空行业特性的专用设备及装置,其数量根据机场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飞机在机坪上的运行方式、航空器机型类别、旅 客登机廊桥、飞机供油方式等运行需求配备。

第六十九条 特种车库一般设有车库(棚)、停车场以及业务用房。车辆维修用房一般设修理车间、保养车间、值班等用房。

特种车库及车辆维修用房的建筑规模,应依据特种车辆的数量,机场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确定。

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规格大的车辆采用上限、规格小的车辆采用下限。K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1,一般地区K=06~08。

第七十条 机场飞机活动区维护车辆设备的规模(数量),按机场飞行区指标、机场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及年飞行架次等需求配备。车辆专用车库、车辆维修用房、停放场地的规模应根据车辆的数量、种类等确定,规格小的车辆采用指标的下限,规格大的车辆采用指标的上限,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K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1,一般地区K=06~08。 第七十一条 机场的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车间等设施与机场航空业务量的规模密切相关,其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确定;场务用房系指用于维护机场飞机活动区设施的机场工作人员的办公等用房,其建筑面积规模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确定。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行政办公及值班设施的范畴。其建设规模依据机场性质、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和机场飞行区指标、机场人员编制以及国家或机场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三节 信息管理设施

第七十四条 机场信息管理是实现机场信息化的基础,需要根据机场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求,建设必要的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及民航集中式商务信息系统等各相关方信息集成的机场运行综合信息集成系统及设施,达到信息共享、延伸服务的目标。

第六章 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

第一节 机场地面交通设施

第七十五条 进、出机场的交通运输主要采用道路交通运输方式,也可同时采用轨道交通或水运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主要取决于机场性质、规模及机场周边综合交通运输设施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设置机场交通进、出口数量的条件。当机场旅客吞吐量

水平达到或超过3000万人次/年时,单纯依靠道路交通运输方式进、出机场,会给旅客带来很大不便。另一方面,由于机场旅客吞吐量规模较大,具备了建设连接城市的轨道交通等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运营条件。沿海或沿江具有水运条件的机场,应充分加以利用,宜在机场附近建设客、货运码头,以及通往机场旅客 航站区和货运区的道路。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进、出机场道路的场外段和场内段通常由不同的建设方投资建设,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宜统一。场外段宜建设为机场专用道路。进、出机场道路的等级、标准、车道数量与机场航空业务量规模所需求的车辆交通流量密切相关,应根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和机场建设目标年的车流量确定。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的机场,公共交通流量相对较大,公共交通与工作用车辆混合运行的冲突较大,为减少冲突、保障安全,机场内的场内公共道路和工作道路宜分别自成系统,在必须交叉的道口宜设置交通管制设施。场内道路的车道数、路面宽度和路面标准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机场建设目标年预测车流交通量等确定。

第八十一条 机场道路系统标志,特别是公共交通的标志应指向明确和识别清晰,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时,地面交通系统及标志应设灯光照明,方便驾驶员使用。

第二节 机场供电设施

第八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供电所包含的范畴。 第八十三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机场需要具备不间断供电的能力,一般要求具有两个及以上可靠的独立外电源,并按一级负荷要求向机场供电,两路电源应分别给机场不同的电路供电,其电路的设计应能在一路电源中断时保障设备的完好运行。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自不同的二次变电站,宜从不同的发电厂(机)引来。旅客航站区指标为1、2的机场,难以取得两路独立电源,允许引入一路机场专用电源,并同时配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其负荷容量应满足机场一、二级负荷需求。

第八十四条 机场总变电站或开闭所通常设置在机场内(或机场附近),站内一般设两台主变压器,为保障故障排除和检修需要,每台变压器宜能承担机场一、二级负荷。机场总用电负荷量小的机场总变电站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下限,总用电负荷量大的机场采用上限。

第八十五条 机场场内供电系指通过机场总变电站或开闭所向设置在机场各功能分区内的若干个10kV变电站或开闭所供电的系统。 第八十六条 根据各功能分区变电站或开闭所的分布,从保证可靠性、运行灵活及经济实用出发,合理设计10kV场内供电网络和各功能区内的低压供电网络。为适应减少10kV供电网络值班人员或无人值守设备的需求,在机场总变电站或场内10kV调度控制中心宜设置10kV供电网络自动化装置。

第三节 机场供水设施

第八十七条 机场供水水源应尽可能直接选用城市自来水。有困难时,可采用江、河、湖、泉或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机场水源。在多种水源均有可能采用时,应进行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第八十八条 机场场外供水水源根据机场性质、规模及水源等情况确定,枯水期的保证率应满足96%~99%。

第八十九条 当机场采用城市自来水作为水源时,场内应设供、配水站;当采用地表水水源或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标准的情况下,应设净水厂并考虑其安全保卫设施。

第九十条 机场供、配水站应根据机场性质、机场日用水量需求、各功能分区的用水量需求等,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设置,机场供、配水站分布的数量及规模应满足使用要求。

第九十一条 机场日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冲洗和浇洒用水标准,按照我国现行的城市及企业用水量定额,结合机场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为节约水资源,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宜采用循环水利用设施。

第四节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

第九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雨水排放系统设施的范畴。 第九十三条 为保障机场运行安全,机场截洪沟、防洪堤及其它防洪设施的防洪标准采用双重标准控制,既要满足机场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也要满足机场自身的防洪标准。

第九十四条 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最终是要将机场内的水排往机场邻近地区的防涝、排涝设施,因此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要与机场邻近地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暴雨重现期相适应,机场场内各功能区设计暴雨重现期按满足机场使用要求控制。

第九十五条 机场飞行区以外的排水管网系统的设计与城镇民用设施相似,其暴雨重现期应执行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五节 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

第九十六条 机场污水与雨水应分流排放,以减少机场污水处理数量,防止对机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九十七条 机场排污系统应根据国家环保法规,按照环境保护区域及相关的排放标准和排污量进行建设。机场内有害生产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才可汇入场内污水管网。含油污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汇入场内污水管网。 第九十八条 为预防疾病传播,国际航班飞机或国际包机上的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有效监控,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应先经消毒处理,然后再排入污水管网。

第九十九条 机场内应建设生产及生活垃圾分拣转运站,首先对垃圾进行分拣,然后进行分类处理。机场可以设置符合环保标准的小型焚烧站自行处理;考虑到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及以下机场日垃圾总量有限,采用焚烧方式往往不经济,一般也可以依托当地市政设施统一做无害化处理。

第六节 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机场供热、制冷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主要取决于机场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及机场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等因素。机场制冷、供热系统应综合配置和利用,要优先选用清洁、高效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贯彻国家的能源政策。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建筑物舒适性空调的室内空气参数确定所依据的主要因素,即室外空气参数、建筑物类别、冷源状况及节能要求等。明确了机场建筑物工艺性空调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制冷负荷计算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即旅客航站

楼、航空食品供应设施、办公楼等需要制冷的建筑面积、维护结构、环境温度、舒适性。

第一百零四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于制冷负荷集中、空调用量较大、运行时间不统一的机场,可以随各单体建筑物设置独立的集中供冷系统,设置独立的制冷站。对于供冷负荷分散、空调用量较小、运行时间独立的机场,只需要在单体建筑物内安装空调机组或分体式空调机,不宜设置集中供冷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供热热源应尽可能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城市热力网或地热资源,在无法满足机场需求的情况下,为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允许采用独立的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这也是机场通常采用的供热方式。分散式的锅炉房能源利用率低、不经济,一般不宜采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规定了机场供热负荷计算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即机场所在地区供热标准,旅客航站楼、航空食品供应设施、机场办公楼等有关建筑设施的规模等因素。

第一百零七条 锅炉房容量应根据机场旅客航站楼、航空食品供应设施、航管楼、货运库、机务维修库、供油设施、服务保障设施等的建筑规模以及机场总体规划布置等因素计算确定。锅炉房建筑面积根据锅炉数量、所占面积以及配套设施计算确定。

第七节 机场燃气供应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有条件使用燃气的机场,出于防爆等安全因素的考虑,机场燃气设施尽可能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的燃气(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系统,统一实施专业化建设。

第一百零九条 当机场接用城市燃气时,应在机场内建燃气调压站;当采用罐装液化石油气时,机场内应建设液化石油气罐站。燃气调压站或液化石油气罐站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的位置,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建筑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燃气用量根据民用建筑设施用气指标及建筑设施规模和供冷、供热等动力用气规模确定。

第八节 机场通信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通信包括有线通信和无线移动通信。机场有线通信应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的市话网或区域性有线通信网,通常由当地电信企业组织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为保障机场通信安全,远离城市的机场需规划专用通信线路接至机场所在城市的市话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有线通信的电话站(局)的规模(容量),根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确定。

机场有线通信中继方式应根据机场所在城市或区域性的有线通信网及交换系统的型式确定。机场中继

线路可根据机场有线通信的需求采用光缆或铜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保障通信质量,无线集群通信系统主站一般设在机场内较高建筑物的屋顶上。

第七章 机场环境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场环境保护应执行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机场建设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需要对机场周边一定范围的既有人工建筑设施或自然物体进行限制或处理,对未来规划的人工建筑设施或自然物体的位置和高度进行限制。机场净空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应严格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避免干扰航空器机载设施或机场航行管制设施的有效工作,机场周围电磁环境应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周围环境条件应不利于鸟类生存、以减少鸟击航空器不安全事件,对机场周围地区已有鸟类生存的环境应予以改造,机场内应设置驱鸟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有效降低对机场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均应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行业规章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 机场绿化应与机场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布置应结合机场各功能分区的性质特点。飞行区的绿化必须符合净空限制要求,绿化植物应不利鸟类生存和栖息,并不得妨碍塔台管制人员的视线。机场其他功能区绿化覆盖率应因地制宜,并执行机场所在地城镇的绿化覆盖率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场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对取土场、开挖面、削坡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落实防护措施,并对植被进行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牧、林、渔业、矿产等和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保护区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场工程建设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形,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现模。机场项目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境保护等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近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预留、控制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或合建。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和林地、湿地,确因需要时应少占良田、少拆迁、少移民。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既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执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nr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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