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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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 登记 国土资源部

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E-mail推荐522675258@ 】【咨询:马159 0102 0107】【来源http://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

采矿权延续 登记 国土资源部

〔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采矿权延续 登记 国土资源部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附件: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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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n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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