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管理知识-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培训笔记

更新时间:2023-05-05 13:1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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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管理知识。

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数量多,分布广,用途种类齐全,老旧工程多,很多属于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做好中央国家机关的地下空间管理使用,事关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国家安危。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同时还要掌握必要的知识,熟悉相关要求和规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课围绕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着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解读《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一部分解读《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制定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11]498号),是中央国家机关管理地下空间的基本法,是加强地下空间规范管理的根本依据。管理办法明确了权利和责任关系,完善了责任制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下面对重点条款进行说明。

《管理办法》共6章30条,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目标对象、原则、机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条款有: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目的、作用、适用范围、原则、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第七条,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条件》的规定。

第二章,地下空间使用审批和备案(共5条),主要是工作程序和规定。

明确了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使用普通地下室去办理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6条),都是一些硬性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应当申请规划部门确认使用用途,变更规划用途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核准,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空间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治安管理的规定,出租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地下空间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不得将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十四条,所有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健全平战转换方案及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平战转换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条件》的规定,使用地下空间,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维护消防、治安、防汛、防疫等工作和相关经济法律等责任。

遇有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并腾退后,交所有权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机关工作和居住区配套服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停止使用地下空间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平时使用证或者登记备案表交回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4章,安全管理(共6条),管理使用人必须了解掌握的内容。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双方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业培训,并且通过考虑

第二十二条,使用人应当建立和落实下列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二)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居住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居住人员情况,及时配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发生治安问题及时上报。

(三)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工作,建立防汛组织,重要物资库、汽车库、商场和人员密集工程内,应当配备抽水泵。

(四)卫生防疫制度。用于商业娱乐住宿的地下空间,应当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五)值班制度。根据使用需要,设置专门值班室,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直播电话、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备有各个房间钥匙,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当熟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掌握必要的救护知识,做好值班巡视和值班记录。

(六)在岗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使用消防器材报警等方法,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提高应急管理和防火、防汛、防疫、防治安案件的能力,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使用地下空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间内居住和存放物品

(二)未按审批或者备案用途时使用,超范围经营。

(三)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使用权。

(四)无明确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五)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七)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八)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闪点小于60摄氏度的可燃气体做燃料,使用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可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在地下空间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十)使用不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十一)开设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

(十二)利用地下二层以下空间,开设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

(十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地下二层以及下层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

(十四)同一处地下空间用于住宿、仓储、经营等多种用途。

(十五)擅自改变地下空间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十六)人民防空工程内渗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时,防护设施锈蚀损坏,维修维护不到位。

(十七)超过核定人数,卫生脏乱差,影响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环境质量,群众反应强烈。

(十八)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并妥善安置。违法使用地下空间,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4条。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二)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三)破坏性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四)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六)出租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各项规定的,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安全使用规范

这一部分,着重介绍《管理办法》的附件,附件详细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条件,管理措施等,是主件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一、使用地下空间基本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备案。

(二)平时用途与规划用途相同,符合地下空间所能满足的使用功能,并与地下空间的内外部环境相协调。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其地面管理用房应与防空工程配套使用。

(四)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等设施

二、疏散通道宽度要求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三、疏散指示标志安装要求。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含拐角处、阶梯处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二)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

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一米,其间距不大于15米。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三)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范围应当全覆盖,覆盖全部疏散通道、楼梯和出口。应急照明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地下空间通风要求。

(一)拥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规定的新风量。新风、回风系统等设计符合规范标准。

(二)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叫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三厘米的缝隙。

(三)洗浴间安装机械通风设备,保证洗浴期间通风良好好

五、地下空间防火设施安装要求

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参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部委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通道。

3.文化娱乐场所。

(二)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

2.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有条件时可设置水幕保护。

3.文化娱乐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三)下列部位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人员停留居住场所。

(四)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文化娱乐场所。

(五)根据不同用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地下空间电气线路铺设要求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器线路须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漏。

七、在地下空间内使用可燃液气体使用要求,

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拥有自然通风窗井,

八、地下空间报警设施安装使用要求。

1.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应设置能够覆盖在用地下空间区域内的应急广播。

2.住宿等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电铃等报警设施。

3.在安全出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九、地下空间卫生条件要求。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无痰迹的垃圾。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防蚊蝇、蟑螂和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空调调湿系统中,各类换热器、加湿器、淋水室,不得积尘、积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十、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核定要求。

(一)录像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他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场、市场营业场所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级,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十一、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宿的要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二)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地下空间内部布局的,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第三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安全疏散规定

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中的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一)安全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防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按规定使用

(二)仓储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电梯、自动扶梯不应记作安全出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对于在住宅楼下,作为商场用途的人防工程,与住宅部分共用的楼梯间,不计入安全出入口数量。

(四)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五)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六)地下空间其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七)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文体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空间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米计算决定,

(八)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外疏散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九)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二、商市场使用规定

(一)商市场营业厅不应设置在-3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平方米

(四)当地下商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场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当防止相邻区域的再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因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是甲级防火门。

(五)商市场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0米。商市场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符合相关规定。

(六)商市场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并不应设置门槛。商市场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要求。

(七)商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八)商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与动力和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商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九)商市场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三,餐饮用途规定。

(一)餐饮场所应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

(二)每个包间均应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线路图,设有10个以上包间的,应在每个包间内设置应急广播。

(三)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独立设置食品保鲜库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肉品冷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食品检验间。

四、娱乐用途规定。

(一)娱乐场所不应布置在-2层及其以下。当布置在负一层时,-1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米,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设立防火分隔,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三)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必须确保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阻塞。

(四)不低于两小时的隔墙和一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应于200平方米,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一级的防火门。

(五)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应在其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办公用途规定。

(一)具备挤排水卫生间,暖气及供电和照明设施,具备采光窗井。

(二)用电设施和电容量应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房间内电源插座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每个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

(三)房间内明显位置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

(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五)办公用房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并确保正常使用。

(六)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

(七)次通道单面布防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防不得低于1.4米,

(八)应设置值班室、库房,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和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九)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十)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人,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三平方米。

六,仓储用途规定。

(一)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防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防不得低于1.3米。

(二)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三),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四)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五)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六)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七)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八)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保持地下空间使用环境干净整洁,划分物品存放区域,物品摆放整齐,货品包装袋和纸箱等应及时清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m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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