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及刑事处罚后相关问题处理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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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

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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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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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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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23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资金停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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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级别。(?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超,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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