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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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日价费发〔2010〕23号

各区县物价局 、财政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拆迁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每次500元,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户口簿载注的常住人口每人月15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期为12个月。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350元,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中的实际经营场所给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其他县区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k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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