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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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1〕1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股权投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支持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快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 2009〕4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

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通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固化本地资本、牵引外来资本、激活民间资本,增强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产业融资需求,并通过资本这一核心要素的流动,带动人才、技术等其他要素聚集,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围绕“两强一堡”战略任务,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把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做大云

南金融业的突破口,积极培育和壮大股权投资市场主体,拓展股权投资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

(三)发展目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以构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机制、项目传导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和市场规范机制为保障,超常规发展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云南股权投资市场。力争到 2015年,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达到 200户左右,募集资金总额超过 1000亿元,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二、建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机制

(四)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切实履行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省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股权投资,增加股权投资资本供给,充分体现政府投资意图,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引导和调节。

(五)鼓励国有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撬动社会资本,活跃我省股权投资市场。 三、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机制

(六)明确股权投资类企业性质。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依法注册的股权

投资企业和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服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七)确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准入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其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为 2人以上 200人以下。

(八)划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一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三是股权投资咨询;四是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有关业务。股权投资企业可开展以下业务:一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所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立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是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是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九)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运作行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十)依法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予以工商登记。在我省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已经注册设立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在符合有

关规定的情况下,经省金融办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方案审查并出具有关意见后,持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注册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在我省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商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注册地政府金融办意见。 (十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表述。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或“云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十二)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在我省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到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十三)支持股权投资行业自律。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应加强对本省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管理,建立与政府部门和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与交流。 四、建立股权投资项目传导机制

(十四)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通过企业申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

部门推荐等方式,结合“两强一堡”战略建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由省金融办指导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牵头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加强对拟入库项目的筛选工作,通过建立项目筛选机制来体现政府投资意图,调整产业布局,优化投资结构。

(十五)实现信息共享。纳入我省股权投资项目库的企业,列为我省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凡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均可免费共享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并对其投资企业上市进行重点扶持。 五、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十六)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在我省注册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个人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注册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

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我省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对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奖励扶持。对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人员,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对符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有关政策。 (十八)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优

惠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2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 六、加强对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研究、组织、协调、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承担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强化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

监督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后,应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资料应同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股权投资基金的各项报告材料,应及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将其作为非现场监管和确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十一)营造发展环境。金融、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改善有利于股权投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培养股权投资人才,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宣传报道,为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确定部分具备条件的州(市)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 8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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