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释义

更新时间:2023-12-09 16: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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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既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也有其他专门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不少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许可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因此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制定这样一个条例,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本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固然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差等方面的因素,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力度不强也是导致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明确指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0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研究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对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等虽然有一些规定,但从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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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安全生产条件。因此,确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再专门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具有市场准人性质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投入生产,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也一致认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虽然有一些重复、交叉,但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局来看,实行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条例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因此,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之一。

实现安全生产,除了必须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外,还需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因此,本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立法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里的重点是要理解“进一步”的含义。应当说,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已有明确要求,并赋予了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职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感到,现有监督管理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的需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因此,迫切希望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以满足加;欠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实际需要。本条例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一制度,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有效的监管手段,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当然,无论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还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不是最终目的。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有人担心,在现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的基础上,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会增加企业负担,加大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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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据中国工程院计算,我国各类事故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0亿元以上,相当于每死亡一人要造成80万元的经济损失。据初步统计,拟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计 27.5万家,实施此项制度的成本,按每家企业1000元计算(包括相关专家审查费和证书制作工本费等),总共约需2.75亿元。如果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预计每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可减少10%左右,也就是1200人左右,可挽回经济损失9.6亿元,从中扣除2.75亿元的成本支出,仅从经济角度考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社会相对净收益约为每年7亿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虽然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但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现行法律、法规仍然是互相衔接的。特别是,条例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即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是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正是为了切实保证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实际上是对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的具体落实。再如,条例规定的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大多也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注下适时出台的。其基本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 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因此,本条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灵魂,条例的其他条款都是围绕这一条而规定的。

本条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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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在进行生产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解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当把握其如下几个特点: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安全生产条件而设立的许可制度,同时又是一个统一的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类企业,和其他只适用于某一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不同。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人性质的制度。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这一‘制度实质上提高了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门槛”,使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生产,从而促使企业进一步规范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等,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审批、许可事项。如,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

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关于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的规定中,有些条件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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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批也有规定。这些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许可事项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是什么关系呢?应当说,这些审批、许可事项和安全生产许可是有重复、交叉之处的。但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翻版,同时也并不取代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当然,将来修改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考虑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衔接,对有关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统筹考虑。但是目前,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未做修改之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现有的这些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是并行不悖的,都应当认真执行。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是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确定这一范围的主要考虑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各类生产企业的具体;特点,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以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不宜过大;如果发放的范围过大,就会造成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反而会弱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作用。同时,由于各类企业的数量很大,如果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加以适当限制,就会超出有关监督管理机关的实际监控能力,在操作上也不可行。从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实际情况看,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危险性较大、发生事故和死亡人数最多的几个行业。近年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共死亡约15000人,其中,上述五类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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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造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五花八门,既不利于维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 2.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透明度,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开始推行电子政务,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统一的式样,从技术上说,便于颁发管理机关对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电子仕;管理。这样,既便于企业申领许可证,也便于颁发管理机关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实现电子化的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的透明度。 ,

3.有利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统一、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有利于企业以刀:社会各界正确识别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甄别、检查、打击假冒、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保证其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多部门分别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一式样,这就要考虑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里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因此,作为统一适用于五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统一样式,是比较合适的,有利于统一各部门的思想,保证这一工作的有序进行。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领域比较广泛、适用对象范围比较大,如果授权各地自主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既不利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一规范和管理,也难以体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统一、明确要求。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应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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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简明、规范、清晰,有利于证件制作、领取、存放的方便,有利于降低证件制作、颁发及领取的成本。

此外,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式样制度的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其延期手续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主要意义是:

1.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就意味着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取得了终身的安全生产资格,而只是在一定期限内的资格。这就可以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其安全生产条件,以便为将来重新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作好准备。

2.有利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安全生产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虽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随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也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仍然具有日常监督检查所不可取代的意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这对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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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保证企业始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理出生产领域,保证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这一期限,是在总结多年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并考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确定下来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行政许可延期又称行政许可期限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依照法定的程序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只有对于需要延展期限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期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边防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期。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也不需要提出延期申请。另外,只有对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才需要申请延期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生产的,就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申请行政许可延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说,被许可人提出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间提出,以便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延期申请预留必要的时间,使其能够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一般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这一规定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30日作了适当延长,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比较复杂,工作量较大,为了确保审查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认真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取得时效,应当规定较长的时间。 . 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应当主动提出申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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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也有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期行政许可的申请,并告知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延期手续。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只能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延期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以便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查延期申请时,应当严把审核关,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审核,不能随意放松要求。经审查,认为企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决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但是必须向企业说明不予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动延期的特别规定

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同时,又要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为了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鼓励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本条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动延期: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三层意思:

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企业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从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审核。二是没有发生死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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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这是一项比较明确的硬指标,比较容易掌握。需要说明的是,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没有发生死亡事故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是说,企业虽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仍然发生了死亡事故,或者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都不能自动延期。可见,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程序。企业具备了上述两项条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还不能自动延期,必须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自动延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申请延期企业的审核把关,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条件予以慎重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

意,不再重新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得同意其自动延期,而必须按照普通延期办理,认真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以真正实现本条规定奖优罚劣的目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延期的时限为3年,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同。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档案管理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基本情况有据可查。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证的颁发管理行为,促进颁发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也为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总结颁发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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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j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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