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 - 汤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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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

FINANCIAL ACCOUNTING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

汤皋

(中国人民银行永丰县支行)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融资理财、网上投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或准

金融业务也迅速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 服务”。人民银行总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这些在 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地位。但是,监管缺位,网络金融虚拟

化,网络支付快速化,网络金融机构区域化等带来的风险日益显现,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此,对于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服务等问题,作者进行了一些有益探

讨,对于未来制订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在 互联网时代,实现资金快速配置与融通的新金 融模式。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的网上 银行功能外,主要形式有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 销售、网络保险产品销售、网络证券买卖、第三 方电子支付和网络小额信贷等。以余额宝为例, 自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新产品余额宝以 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8月中旬,在两个月的时 间内余额宝的业务量就发展到250亿元人民币 的规模,而且显现出强劲高速的发展势头,其他 互联网金融也呈现突飞猛进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无形的网络为客户办理

资金融通、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资金融 通行为。由于网络金融业务快速高效,而且不受 时间地域等限制,特别是第三方支付、P2P贷款 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补充了传统银行融资 渠道的不足,迎合了互联网时代个人投资者和中 小微企业的融资要求和特点,因此,近年来互联 网金融倍受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欢迎和广 泛使用,显现爆炸式的快速发展趋势。但是,互

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 主要风险表现在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 捷化、网络金融机构跨区域化和网络融资金额 的规模化等带来的风险防控难度日益加大。然 而,现有的金融法律和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 务界定、风险防范和监管主体等问题又缺乏统 一的规范,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 金融的监管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加以解决。

(二)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业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

信息的对接和交易,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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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纵横ⅠPerspective

需要见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其最大特点是

单笔额度相对小,手续简单,且收益比较高。互

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

域,甚至于跨国界,交易对象难以确认,风险难

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基本以分散的个人客户和

中小微企业为主,贷款额度小,周期短,风险相

对较低,且手续简便,由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并未

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则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

自然受到追捧而快速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元化。

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 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 构,而近年来,传统金融企业也纷纷加入这个行 列,竞争趋势愈发明显,比如:建行开通“善融 商务”,招商银行推出“手机钱包”业务等都是 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 有网络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金融理财产品网 上销售、网络保险销售、网上证券交易和网络小 额信贷等。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大,业务范围宽泛。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量大,明显表现 出单笔量小,使用和发生笔数海量的特征。二 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及范围广,相比于传统产 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产品众多,业务范围广泛, 几乎每个行业、每家企业都能在互联网金融领 域找到自己的位置。

二、互联网金融显现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潜伏性大,风险防控“雾里看花”。

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是,在既无行业

规范标准,又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可避 免地出现各种各样乱象。

一是交易对象不清。随着互联网金融扩张,

以掌握。二是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互联 网金融具有便捷的特征,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 情况下,一味求简单、方便,忽略技术安全的现 象将产生重大隐患。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无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之 一。近年来,小规模的网络个人信息泄漏、买卖 事件频生,从单一事件而言,小规模的个人信息 泄漏违反了商业道德,如果从国家层面来看, 出现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可能会危及国家安 全。四是风险预警机制缺乏,风险防控缺位。互 联网金融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交易频率大,传

贷平台风险》都只能起风险提示作用,没有更多 实质性防控措施。

目前,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小额 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 制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事实上其开展的业务

(二)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违法违规的现

象突显。

“名不副实”,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有的进

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有

的将融通的资金不进账户,并演变为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还有的变成非 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 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

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售彩券,抽

统的风险防范方式无法施展,目前还只是停留 在风险提示阶段。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2011

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 的通知》和今年央行下发的《支付业务风险提 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网络信

奖,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等。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

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规范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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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监管。如:小贷公司归当地金融 办监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是由地方金 融办负责筹备和监管。此外,有企业主管部门

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国 家标准,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 程序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难以确认互联网金 融机构身份的合法性,也无法掌握和了解互联 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信息的真实性, 加上交易虚拟化,诚信难以确定。与传统上的 金融交易不同的是网上金融交易双方都不在线 下,以前需要银行员工操作完成的工作,现在全 部都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撮合, 而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的诚信,投资者 往往只是凭表面上的收益率进行投资,投资者 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

金融管理分散零乱。

金融体系的公司与一般的公司不相同的 是除了有资金杠杆问题,还有风险问题。传统 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都能找 到对口的监管机构,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处 于缺位状态。在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不

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处于不同的管理状态下, 主要表现在:一是央行监管。2010年央行出台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第三 方支付,专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但仅仅维 护支付竞争秩序,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二是银 监会监管。由于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 不明确,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也无所适从, 仅仅于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 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包括贷款可能 进入“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业务风险难以 控制、监管职责不清等在内的七项风险进行提 示,意在向商业银行提示人人贷潜在的风险。 三是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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