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缘何频发
更新时间:2023-10-02 18: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缘何频发
当前社会对“失意群体”消极情绪疏导及社会支持等工作不足,同时一些媒体过度渲染,易引发犯罪传染效应
爆炸、纵火、摔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近来密集出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的研究显示,此类案件平均造成伤亡人数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且施害对象往往不确定,易加重公众对社会治安的忧虑。
多名专业人士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指出,此类犯罪诱因较泛,但仍折射出当前社会对“失意群体”消极情绪疏导及社会支持等工作不足。同时,一些媒体过度渲染,易引发犯罪传染效应,亟待引起重视。 “失意群体”暴力表达
天津、江苏、黑龙江等地公安机关人士分析近期案例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具备若干相同特质,可归纳为“三低三少”: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
“多是无业或没有稳定工作、长期被边缘化的‘失意群体’,逐渐滋生对自身、他人及社会的偏见。”专业人士从犯罪心理角度为犯罪人“画像”: 一是颓丧无力感。行为人爆发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也是对颓丧无力心理的弥补。例如,2011年集中发生的6起校园袭击案的嫌疑人,大多身处社会底层,学历不高、能力不强,对前途悲观失望,找不到改变现实的出路。
二是相对剥夺感。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认为,个体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大多积蓄有怨恨心态,其实质是一种相对剥夺感,是受社会不公正对待所致的内心感受。相对剥夺感与反社会人格结合,经过长期淤积发酵,有可能产生对社会仇视的怨恨心态,导致行为人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宣泄报复。
三是社会抛离感。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人大多游离于社会体系之外,既缺乏单位的管理约束,也没有稳定工作和生活,有的行为人甚至与家庭互动的纽带都已断裂,与其他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互动的渠道少、频率低,心理上产生不被他人和社会认同的抛离感。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徐景波认为,“失意群体”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生存压力,其中一部分人会选择用极端暴力行为表达情绪,或造成他人痛苦,或引起社会关注。犯罪人多以周围熟人、特定报复群体、公共场所不确定人群为目标,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伤亡及间接损害。
从个人遭遇挫折到极端暴力犯罪,犯罪人往往也都有自身性格缺陷。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通过对2000~2011年经媒体报道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犯罪人多数存有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缺乏挫折应对能力。 不过,研究人员指出,社会对相关群体缺乏实质关怀,消极情绪疏导不畅,也值得各方面自我检视。
天津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说,一些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人的确有冲动、多疑、报复心理强等性格缺陷,但这些缺点在其他人身上或多或少也有。总的来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主要是长期心理失衡的结果,是消极情绪不断积累最终在某个诱因刺激下的爆发。 社会支持断链
接受采访的专家向本刊记者指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多数不能从血缘关系、工作关系或社会生活关系中获得相应支持。缺乏社会支持意味着其心理应激反应机制、精神紧张状态缓解功能和社会适应调节能力的丧失或不健全,进而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
从案例来看,几乎所有个体极端暴力犯罪背后,都存在社会支持断链的情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发现,34起个体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备3种主要的社会支持,即来自合法稳定的职业、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区或其他途径的支持。约71%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社会支持。 受访专家认为,当前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偏激情绪缺乏理性矫正和疏导通道,在此大背景下,如果“失意群体”日常生活赖以维系的社会支持断链,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将趋于高发。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蔡立辉表示,当前我国社会所处阶段具有规律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诱因也带有普遍性,且因地区、国情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随着通讯手段升级和全球化影响,这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传播会加速。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研究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容易陷入怪圈、不断放大,且具有极强传染性,从个体、局部扩展至大面积、大范围的群体性事件,“这种心理动机比贪财、贪色、寻求刺激等动机更加具有危险性”。
此外,有受访专家认为,一些“失意群体”可能处于意愿被违背、权益被侵犯的不利局面,虽然暂时被刚性手段压制,却可能成为潜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公益性、慈善性、互助性、自治性社会组织的缺失,使得极端个体和国家、社会之间缺乏一道疏导、化解、缓冲的屏障。
徐景波分析,有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本来只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由于问题没
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或者处理方法过于简单、粗糙、欠妥,甚至是由于沟通、交流不畅,工作没有做到家而产生的悲剧。
例如,7月26日发生的黑龙江省海伦市敬老院纵火案中,犯罪嫌疑人王贵怀疑自己的200元钱被盗,曾在敬老院内大吵大闹,情绪失控。纵火前一天,他曾找到敬老院院长,但情绪没有得到及时化解,最后王贵泄愤纵火,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媒体报道副作用
多名受访专家也提及当前媒体报道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的复杂作用。一名公共安全问题研究专家表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新闻媒体理应及时报道,“但如果报道欠妥,暴力犯罪新闻可能产生一系列副作用”。
上述专家认为,当前部分媒体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失妥当的报道,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详述犯罪过程和细节,过度聚焦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血腥细节。
二是报道立场模糊。一些犯罪人作自我辩解时,将犯罪原因笼统归结为社会或他人,有的媒体却不作选择,不加批判,甚至有意通过题材取舍,突出其“悲情”一面,将矛头指向所谓“体制”。
三是过度解读应急安全防范措施,营造社会紧张恐慌情绪。
例如,7月20日首都机场爆炸案后,主流媒体大多发出谴责个人暴力犯罪的评论声音,但有的媒体却在不掌握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倾向于渲染犯罪嫌疑人的“悲情”,甚至详细描述炸药制作过程。
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士和相关专家表示,目前国内媒体操作流程不尽规范,职业操守不一,犯罪现象报道容易过火、过界,可能导致犯罪方法扩散、犯罪欲望传染。
“一些不以否定和批判立场报道的暴力犯罪新闻,实质上在消解社会主流价值文化对暴力犯罪的抑制。‘别人能干,我为什么不能干’,这种‘跟从效应’可以刺激个别人的犯罪欲望,诱发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名人士表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靳高风曾专门研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传染效应。他介绍,2010年福建南平发生一起在学校门口杀死8名小学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一些报道随后详尽描述了犯罪人的作案手法。媒体轰炸式报道之后,全国连续发生了5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校园血案。
靳高风说,这些案件中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几乎与首发案件一样,说明先发案件对后发案件存在示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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