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4-01-28 10: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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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

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

此次新《消防法》修订,最大的变化就是审验制度改革。主要是体现在新《消防法》第9-14条。

(一)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于目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问题,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

现行《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审核的范围缩小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相应强化了事后消防抽查监督。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审验范围和程序(此部分为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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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动向)

(一)审验范围

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3)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

(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6)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特殊建设工程的界定

(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筑的修复工程;

(2)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 (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6)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库房; (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 (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 (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 (二)审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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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 (5)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有困难时,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同时申请消防技术专家评审,提交详细的消防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

2、验收程序

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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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

(三)审验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评定合格的,应当作出消防验收合格的决定。评定不合格的,应当作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补报消防验收。

三、建设单位的职责

随着新《消防法》和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的出台,建设单位将承担以下方面的责任:

(一)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消防设计和竣工资料,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二)以合同约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执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任;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四)选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 (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六)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的,不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合格的,不交付使用。

(七)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通知书后,应当组织进行整改。正在施工的,应当依法停止施工;已经使用的,应当依法停止使用。

在承担以上责任的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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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并作出消防施工质量合格的书面承诺;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质量,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施工,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五、监理单位的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和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六、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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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hl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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