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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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提纲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1

配偶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亲属权 (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荣誉权 (民法通则)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事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

财产权 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 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观察与结论:

2

1. 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 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 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 4. 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3-1,单选)

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

基础。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 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

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 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

——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

3

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合同(债权)都有效

——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

——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

甲 → →→乙(6.1)100万 房屋

→ →→丙(6.2,恶意?)120万

→ →→丁(6.3,恶意?)150万

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 ——确认甲丁合同无效?

—— 否认丁的所有权? ——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效力优先 物权>物权; 物权>债权; 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 其一, 在破产场合

(资产)1000万甲 → →→乙(3年前)1000万债权

→ →→丙(2年前)1000万债权 → →→丁(1年前)1000万债权

设置抵押? 思考三个问题:

1.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

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

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

举例: 1000万元借款

甲 → →→ 乙(主债权人,当事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

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

(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

4

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 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

(2) 两个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甲 → →→乙(承租,余3年) 转让↓ ↙ ↓ ↗(租金?) 丙

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

——债权物权化:预告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

物权法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 →→→ →→→ →→→ →→→ →→明年4.1登记过户

3月(12.1可办理

→→明年3.1)

思考问题:

1.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

2. 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

3. 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例2】

(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 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D、 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5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

——担保物权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用益物权合同(地役权合同) 2.基于合同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司法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等 举例:略。

(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区分物权与债权

买卖合同 + 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

据例: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区分原则的含义: 1. 效力不同:

——合同(债权行为)的债权效力表现在:要求交付彩电(财务之债);要求交付价款(货币之债);

——交付或者登记(物权行为)的效力表现在:彩电所有权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例1】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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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川08-3-57)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例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6,单选)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例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3-94,不)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 物权行为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00-2-41/97-2-60,多选)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98年10月5日C小牛应归乙所有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98年10月8日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标的

【例2】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

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1998年卷二14题,单选)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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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权行为是否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德国:不影响,无因性理论; 中国:影响,有因性理论。详见后文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法日中)

(1)物权的设定与移转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只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价金也未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由出卖人之手移转给买受人之手。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要件。

以买卖为例的公式:

(有效的)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第三人

【举例1】: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楼房卖与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能对抗丙。

2.物权形式主义(德台)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如前所述,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始能移转所有权。

以买卖为例的公式:

(有效或无效的)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 【举例2】:某年4月1日,甲乙在德国柏林巴黎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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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不影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

3.债权形式主义(瑞韩中) 物权变动公式可以表述为:

(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2)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以买卖为例的公式:

(有效的)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

【举例3】: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

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当初曾取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导致乙最终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 总结:三种模式的对比与核心区别 登记的效力问题:对抗主义还是生效主义?

合同(债权行为)与登记(物权行为)的关系:无因还是有因?

(五)我国立法选择及具体体现

1.基本原则: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29,158)。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88,189)。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论:

1.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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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债权行为 + 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

2.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

有效债权行为 + 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

3. 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用公式表示:

有效债权行为 + 交付 =物权变动 + 登记 ﹥ 第三人。 何为此处的 不能对抗第三人?

【举例4】:某年4月1日,甲乙在中国北京就一辆现代汽车买卖达成协议,次日并交

付,约定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3日甲从乙处借车后,次日又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不值知情的丙并交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汽车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2日取得汽车所有权;但乙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丙,并最终取得汽车所有权。

据此,再来正确理解物权法分则的以下物权变动及其条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139

第13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抵押权——187

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质权——212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有价证券质权——224

第224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权——226.1

第226条第1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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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质权——227.1

第227条第1款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帐款质权——228.1

第228条第1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例外:意思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7、129条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第158条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第188、189条

第188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第1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主义的两大难点:

1. 合同行为的双重效力:既有债权与又有物权 2. 何谓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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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需役地人,地役权人)→→→ ◆乙(供役地人,义务人)

↓ ↓ 丙 丁

【例】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56题/2003年8题,多选)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六)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

依照《物权法》第28~31条等:

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基于法律规定:留置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5、基于行政行为: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例1】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8,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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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重要的考点:对于以上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法律要求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2】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问题。(08-3-94,不)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七)作为其间枢纽的必考的善意取得 关于取得方式的分类 1.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 (3)私法方式 先占 拾得 发现 添附 时效取得 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的两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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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合同:合同+交付=所有权

合同+登记=所有权

(2)基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

善意取得规则☆☆☆☆☆☆: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

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民通意见》第

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

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

W

甲 → →→委托关系 乙(无权处分人) (权利人) ↙

↗买卖合同(效力?) ↖ 丙↗ (第三人、新的权利人)

适用情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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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

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有效 有效合同+交付/登记=所有权(继受取得)

原则上,相互返还,即可 无效 如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思考题:

1. 善意取得的使用前提情形是什么? 2. 为什么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3. 善意取得与作为正途的继受取得的关系如何?

【例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3-55,多选)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例2】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3)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体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及其关系

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前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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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hj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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