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市建规发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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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建规发[2009]12号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

通 知

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9]3号文件《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合同备案管理及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办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

筑材料价格涨跌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涉及风险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范围一般系指金属(及制

品)、木材(及制品)、水泥(及制品),各类防水、保温、

防腐材料,各种镶(挂)贴石材、面砖、地砖、磁砖,特种油漆、涂料,地方材料中的红砖、机瓦及节能墙体材料,其它用于工程的新型及特种材料,发承包双方认为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其它材料。具体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风险幅度系指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的可承受的主要材

料价格涨跌变化程度。价格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具体幅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种类和风险幅度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并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要约。最高限价应按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范围(具体材料种类)、幅度和调整方法。不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的,应采用主要材料暂定价或甲方供材等办法处理风险。合同中不得约定所有材料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

四、工程结算中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范围未超出约定幅度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取得)。符合合同约定范围超出约定幅度的价差的调整,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减去合理投标报价及风险幅度内由承包人应承担(或取得)的价差后的净增(减)部分单列汇总后按规定计取(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投标时的市场价格,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事实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并参照第四条意见进行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第

一、三、四条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3、使用陕西省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

程消耗量定额(二00四)按定额方式计价的工程可参照文件精神计取材差。

六、市属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新开工工程合同既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也未约定其它处理办法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合同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二00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价格 风险 约定 通知 抄送: 市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投资评审、工程审计单位。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2009年2月9日印发 共印10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g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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