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03 21: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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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纵向: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横向: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列入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特定情况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列入范围的事项是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联络系统,包括血亲和姻亲 亲系的分类。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2.行辈

行辈的概念;亦称行辈或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划分.行辈的分类。

3.亲等

亲等的概念;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的计算方法,世代法; 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两代。旁系血亲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婚姻的成立 终止,婚姻的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出生,拟制血亲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

终止自然血亲死亡,拟制血亲以死亡和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婚姻的成立,离婚

三、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指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皆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与特征

(二)结婚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2)须达法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2.结婚的形式条件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为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一方不符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经补办

登记其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的合法

化,得到承认和保护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认定,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结案的方式应依法判决不适用调解,且一审即终审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法判决4)区别婚姻无效和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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