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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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认真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鼓励自主创新、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普事业发展,加速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西部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成果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一完成单位应为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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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注册的组织。成果主要在重庆完成或者在重庆应用。

在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负责拟订有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规定,以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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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渝连续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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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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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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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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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或者产品,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特别重大并且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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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六)所称“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这里所指的科学普及出版物为公开出版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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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重大工程类、新产品开发类、新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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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工程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产品开发类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巨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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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较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新技术推广类

新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新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新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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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类

研究立题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立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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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立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类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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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 “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是指企业有明确的创新战略定位,已编制技术创新规划或制定技术创新路线图。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 “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高”是指企业上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较高。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三)所称 “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是指企业有独立的研发场地、研发队伍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完成人应为核心创新团队成员,主要包括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及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四十条 每项企业技术创新奖只授予1家企业。

第六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二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重庆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重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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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向重庆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重庆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重庆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重庆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与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为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0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社会事业等相关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规程和评价指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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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二)负责审查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会)委员资格; (三)负责审查和确认评审结果并公示; (四)负责审查核实高等级奖项; (五)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异议成果;

(六)负责制作奖励荣誉证书和发放奖金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奖励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建立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

(三)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会)委员和学科(专业)组评审专家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奖励成果(人选)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 (五)负责评审会的会务工作; (六)其它受托事项。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二)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委员共30人,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人选由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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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推荐,市奖励办核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四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开展科学技术奖初评,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专题评审会以及综合评审会不分小组。

第四十九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从市科技奖励专家库中遴选产生,评审委员每年轮换比例需达到2/3以上。

第五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推荐、形式审查、候选人公示及异议受理、专题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程序如下:推荐、形式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及异议受理、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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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所称“其它机关”是指市政府派出机构、市级或国家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特定的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是指具有推荐资格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社会团体”是指具有推荐资格的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科学技术奖励: (一)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的; (二)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自然科学奖主要代表性论文、论著发表不足2年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应用不足2年的;

(五)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参与多项成果推荐的; (六)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七)已获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在原基础上无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未做出创造性贡献且未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分项成果未征得总成果单位同意的。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办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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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三)中央或外地在渝单位、股份制企业,由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或代管单位审查推荐;

(四)学术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完成的成果和个人成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五)其他成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审查推荐。

第五十七条 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万人计划人选、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成果,需提供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的独立推荐意见。推荐专家包括具备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提名资格的专家以及近五年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首位完成人。推荐应用类候选成果的还应至少提供一名依托我市企业单位建设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独立推荐意见。

第五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认真负责地推荐本地区、部门优秀科研成果和人员参加评审。推荐的成果和人员应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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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责成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方可推荐。

第六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成果(候选人)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论文、专著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查,承担推荐责任。 第六十一条 推荐成果含多个分项成果,且分项成果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成果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分项成果内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已使用过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要素,不得再次用于其他推荐成果。 第六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成果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如果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则须间隔一年推荐。

第六十三条 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组织。

第六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每年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发布重庆市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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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奖推荐通知。推荐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奖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各类奖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应当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成果公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市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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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七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七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市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成果不予提交评审。 第七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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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四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十五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章 评 审

第七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七十七条 学科(专业)组分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成果的效益和技术内容分别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效益内容以财务专家为主评审,技术内容由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负责评审。

第七十八条 为保障候选人、成果完成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市外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成果进行评审,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实行评审前随机抽取,评审后公布评审专家信息。

第七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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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控数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授奖成果可以空缺。

第八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或组织,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二)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或者网络评审方式,分效益评审、网络评审、集中会议评审三个阶段进行。效益评审结果进入网络评审和集中会议评审(评审得分低于效益总分三分之一的成果被淘汰);网络评审以无记名评分和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进入集中会议评审(总成绩低于60分的、得票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成果被淘汰);集中会议评审按照当年授奖成果总数的1:1.2的比例,以无记名评分和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其中一等奖候选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单独组织专题评审,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三)综合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候选成果需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一等奖以上评审结果。

特等奖成果在一等奖候奖成果中产生。得票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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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候奖成果(不分奖种),经到会委员再次投票,得票超过百分之九十(含百分之九十),即作为特等奖拟奖成果。特等奖产生后,空出的一等奖指标可在一等奖落选成果中增补,增补成果按空出指标1:1.5的比例评审产生。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授奖成果,由市奖励办公室根据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和综合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录取、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在重庆市主要新闻媒体、市科委网站上公示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拟奖人选(组织),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拟奖成果(企业),公示时间为一个月。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十三条 经市奖励办公室公示的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拟奖成果,原则上不允许放弃授奖资格。如有特殊情况须放弃授奖资格的,应由原推荐单位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十四条 经市奖励办公室同意放弃授奖资格的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或拟奖成果,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荐,但不能再次放弃授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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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或拟奖成果申请放弃授奖资格后,由市奖励办公室决定是否增补。

第八十六条 市奖励办公室决定增补授奖成果遵从以下原则: (一)放弃授奖资格的一、二等奖名额全部用于增补三等奖; (二)放弃授奖资格的三等奖名额仍然用于增补三等奖; (三)增补的三等奖授奖成果根据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按照择优补齐、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成果及等级的决议,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八十八条 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可与全市科技工作会一并召开,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十九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十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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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奖各奖励类别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是指市科技奖授奖总数增长幅度可以与推荐数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市科学技术奖金总额年增长幅度可与市财政对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的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九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按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凭奖金分配表到市奖励办公室领取奖金。市奖励办公室对有争议的奖金分配方案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九十三条 科技奖励经费包括科学技术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安排。市科技行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以当年奖励成果计划指标数进行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拨付,包干使用。

第九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发布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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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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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g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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