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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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

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关 键 字:价格

发布时间: 2013-04-24 索 引 号: 013353411/2013-00634444 主题分类: 物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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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2、为了便于区县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可以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行监制的,也应当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具体规范要求,确保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3、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减少办理手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在市级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出据监制证明,同时不再使用公示牌打印格式系统,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后持备案批复及收费证直接到市价格协会办理公示牌手续,依据备案内容自行填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公示牌在有效期以内(2012年7月以后办理的执行期一年)仍然有效,有效

期到期后自行废止并改用新式公示牌。原公示牌未标示的其他收费项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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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收费的备案和收费证办理工作,尽量减少程序、减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要认真审核公示内容,积极主动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确保政策和标准公开、透明,收费和公示依法、合规。

5、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不明码标价的、不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不按规定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随意涂改公示牌的、超过规定执行时间不及时更换公示牌的等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处罚,努力把明码标价这一重要基础工作做实做好。

6、各区县要认真负责做好相关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该规范的要规范,该处罚的要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反馈,切实做到不推、不拖、不等、不靠,努力形成“全市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同向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价格秩序得到有效改观。 附件:1.《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样式

《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示例一)》 2.《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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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示例二)》 3.《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 4.《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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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

附件1:

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等级:

计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物 多 层 高 层 办 公 别 墅 商 业 100m以下 2收费依据 业 服 务 费 装 装修户 修 150m以下 2 押 装修户 150m以上 2 金 装修户 装修垃圾 委托物业 清运费 出入证件 装修工人 工本费 清运装修户 5

备 注 监督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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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示例一)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等级:一级

计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物 多 层 高 层 业 办 公 别 墅 0.45 1.50 5.00 X.XX 元/m·月 2收费依据 批准文号(证号) 批准文号(证号) 批准文号(证号) 服务合同(协议) 元/m·月 2元/m·月 2服 元/m·月 2务 商 业 3.00 元/m·月 2服务合同(协议) 费 100m以下 2市物发 2000 元/户 〔2012〕259号 市物发 2500 元/户 〔2012〕259号 市物发 3000 元/户 〔2012〕259号 市物发 3 元/m 2装 装修户 修 150m以下 2押 装修户 150m以上 2金 装修户 装修垃圾 委托物业 清运费 出入证件 清运装修户 〔2012〕259号 市物发 装修工人 工本费 5 元/证·人 〔2012〕259号 7

备 注 以上各类收费项目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其他应公示的内容等。 监督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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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二)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等级:

计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居民生活 水费 经营服务 特种行业 居民生活 电费 一般工商业 低保户 采暖费 居 民 非居民 电梯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 民 居 民 收费依据 备 注 9

监督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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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示例二)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等级:一级

计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元/m;元/m(水价+损耗);居民生活 2.9 元/m(水价+损耗+补加压费) 333收费依据 市物函 〔2007〕80号 市物函 水费 经营服务 4.3 元/m 3〔2007〕80号 市物函 特种行业 17 元/m 3〔2007〕80号 陕价管发〔2002〕120元/千瓦时或元/度 居民生活 电费 0.4983 (电价+分摊损耗) 陕价价发〔2011〕169号 陕价价发 一般工商业 1.2893 元/千瓦时或元/度 〔2011〕169号 市物发 低保户 4 元/m·月 2号 〔2012〕265号 市物发 采暖费 居 民 5.8 元/m·月 2〔2012〕265号 市物发 非居民 7.5 元/m·月 2〔2012〕265号 11

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 民 2 元/人·月 市政办发 〔2005〕71号 X.XX±X.XX或元/户(X层); 陕价服发 电梯费 居 民 X.XX 元/户;元/ m·月 2〔2012〕106号 备 注 以上各类收费项目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其他应公示的内容等。 监督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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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

物业小区名称: 起始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车场 车型分类 类别 室内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露天 小型汽车 元/辆·月 元/辆·次 元/辆·月 元/辆·次 元/辆·月 元/辆·次 元/辆·月 元/辆·次 元/辆·月 元/辆·次 元/辆·月 元/辆·次 大型汽车 自行车 电动自动车 人力三轮车 摩托车 收费 1、 依据 2、陕价服发〔2012〕128号。 以及 3、本价格为最高限价。 13

备注 4、按次计费不分白昼;机动车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5、临时进入的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不得收取费用; 6、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7、 监督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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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28号),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通知》(陕价检发〔2000〕95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检发〔2004〕78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06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等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现就明码标价规范意见明确如下:

一、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全称、物业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类别、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备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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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涉及物业服务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工本费、水费、电费、采暖费、电梯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共9类20项。

1、物业服务费(5项)

多层、高层、办公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备案制,依据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按备案审核的标准进行公示。管理权限具体划分见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填写公示经备案审核的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文号或收费证号。见示例一:以一级物业为例多层“0.45、元/ m2·月、xxxxxx”;高层“1.50、元/ m2·月、xxxxxx”;办公“5.00、元/ m2·月、xxxxxx”。

别墅、商业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陕价服发〔2012〕106号文件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公示。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合同号。见示例一:商业“3.00、元/ m2·月、xxxxxx”。

根据相关政策,多层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具备政策规定条件的、按高层住宅三级标准收费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应在“收费依据”栏公示约定合同号或协议号;别墅按独栋、叠拼或其他方式划分有不同收费标准的,应在公示牌“空行内”分别标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合同号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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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物业企业应根据所服务小区内物业类别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示,无相关服务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

2、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5项) 依据陕价服发〔2012〕106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我市装修押金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100 m2以下不超过2000元,150 m2以下不超过2500元,150 m2以上不超过3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为不超过3元/m2,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物业清运的装修户收取。出入证件工本费为不超过5元/证·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户收取。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见示例一:100m2以下装修户“2000、元/户、市物发〔2012〕259号”;150m2以下装修户“2500、元/户、市物发〔2012〕259号;150m2以上装修户“3000、元/户、市物发〔2012〕259号”。委托物业清运装修户“3、元/ m2、市物发〔2012〕259号”。装修工人“5、元/证·人、市物发〔2012〕259号”。

根据相关政策,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可以低于政府指导价);物业企业应在执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公示实际确定的收费标准;以上收费只得向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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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费(3项)

水费实行政府定价,分为居民生活、经营服务、特种行业3项,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见示例二:居民生活“2.9、元/m3、市物函〔2007〕80号”;经营服务“4.3、元/m3、市物函〔2007〕80号”;特种行业“17、元/m3、市物函〔2007〕80号”。

依据市物函〔2007〕80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2.9元/m3。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1)自来水正常压力直供到户的小区,在2.9元/m3基础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分摊水损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特种行业是指: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洗浴业、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根据相关政策,自来水供应企业委托物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应当进行公示,未受委托、不代收代缴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受委托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在公示过程中,对未抄收到户的居民用水价格,正常水压直供到户的在水价基础上另加水量损耗的,应在公示牌“计费单位”中标示“元/m3(水价+损耗)”,并在“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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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实际损耗情况;正常水压不能直供到户的需补加压的,应在公示牌计费单位中标示“元/m3(水价+损耗+补加压费)”并在“备注”栏注明实际损耗情况、补加压耗电费及分摊情况。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应公示政府定价标准。

4、电费(2项)

电费实行政府定价,分为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2项,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见示例二:居民生活“0.4983、元/千瓦时或元/度、陕价价发〔2011〕169号、陕价管发〔2002〕120号”;一般工商业“1.2893、元/千瓦时或元/度、陕价价发〔2011〕169号”。

依据陕价价发〔2011〕169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4983元/度,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不满1千伏高峰1.2893元/度、平段0.8731元/度、低谷0.4570元/度,1-10千伏高峰1.2593元/度、平段0.8531元/度、低谷0.4470元/度,35千伏高峰1.2293元/度、平段0.8331元/度、低谷0.4370元/度。依据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规定,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0.49元/度计算。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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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

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 (2)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 此外,根据陕价商发〔2012〕73号文件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陕西电网居民生活用电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电价)。年累计用电量在2160千瓦时及以下的(180千瓦时×12个月),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的(350千瓦时×12个月),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4210千瓦时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第一档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加价,第二档用电价格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第三档用电价格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相对应的抄表时间为一个周期。

根据相关政策,供电企业委托物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应当进行公示,未受委托、不代收代缴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受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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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g9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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