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淘”遇上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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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海淘”遇上海关

作者:张换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19期

摘 要:近些年随着网购的日趋成熟,“海代”、“海淘”也步步深入人心。“海淘”的盛行,促使每日通关产品数量激增,各种逃避海关关税的不法行为也层出不穷。然而国家对“海淘”过境货却缺乏一套完善的制度来监管。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出台本年第56号公告。本文通过对该公告浅显解读,试图对“海淘”贸易监管进行补充,期许对海关监管有所助益。 关键词:海淘;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

“海淘”即海外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到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在线信用卡付款、PayPal账户付款等,最后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是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在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下,“海淘大军”逐渐壮大,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国际支付能力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国际品牌国内售价居高不下,国内食品、药品等安全事件件又频频发生,最终导致海外购物热潮一浪高过一浪。

“海淘”热潮的高涨,直接导致通关邮运物品数量成倍增加,物品主要是母婴、化妆品类。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发出的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和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这两大公告表明“海淘”物品需要缴税清关的票数呈正比例增加。同样,瞒报、谎报邮递物品信息的不法行为比比皆是。

面对与之相伴而生的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2014年7月23日出台本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 一、“海淘”个人交易数据在线备案

我国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物品,长期以来一直以邮寄的方式进出海关,鱼龙混杂,没有明确的监管方式。56号公告监管要求的第一条,首先就将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纳入了海关监管,并区别对待“物品”和“货物”两个概念,让“海淘”从此有法可依。这一点的实施,表明国家对跨境购物的认可和鼓励。

而对于监管条件第四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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