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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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创新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7-05 09:03: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90629

1、财务管理功能创新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新《通则》主要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实现了财务管理从单纯的组织企业财务活动,提升到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科学管理的轨道上来。

(1)财务活动

企业财务活动是经营实体涉及资金的活动,即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筹集、运用和分配资金的活动。

1.筹资活动

筹资,是企业为了满足投资和资金运营的需要,筹集所需资金的行为。在筹资活动中,企业需要根据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筹资规模,并通过不同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选择,合理确定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和风险,以保持和提升企业价值。

2.投资活动

投资,是指企业根据项目资金需要,将所筹资金投放到所需要的项目中的行为。投资活动可能涉及对外投资,也可能涉及对内投资。投资是实现投资者财产价值增值的手段。

3.资金营运活动

资金营运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行为。企业经营所需材料物资的采购、工资和相关费用等的支付,构成了日常财务支出;企业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等所获得的相关收入,构成了日常财务收入。为了保证日常财务收支在时间上的平衡,企业需要利用所筹资金垫付支出大于收入的缺口资金。

4.资金分配活动

企业在经营中所获得的各项收入,首先用于弥补生产经营耗费,缴纳税金后,需要依法对剩余收益进行分配。财务活动中的资金分配,体现了企业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

(2)财务关系

企业的财务关系因经济利益和责任的多样性而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投资者向企业投入主权资本,从而形成了履行投资义务,承担终极风险,享受投资收益分配的经济关系。在这项经济关系中,履行投资义务是基础,只有完整地履行投资义务,才能有资格享有收益的分配权。由于企业投资者的出资不同(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区别等),相对应的不同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也不相同,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也不完全1致。

2.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的债权人是借人资金的提供者,企业的债务人是企业资金的占有者。企业之所以形成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联系,1方面是企业与其他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中所结成的资金结算关系,另1方面是企业在金融市场筹资所结成的资金借贷关系。企业的债权人作为资金的提供者(贷款银行、赊销的供货商等),有权要求企业到期还本付息和到期支付货款;企业的债务人作为资金的占有者(临时借款人、赊账的客户等),也必须承担同样内容的义务。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资金借贷关系,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的资金运动中所难以避免的,也是可以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认真履行承诺。

3.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受资者是接受企业投资的经济实体,当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购买股票的间接投资方式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企业就随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体现的财务关系是股东与受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存在企业投资在受资企业的主权资本中是否占有控制权的差异,企业投资的经营管理权地位也不能1概而论。1般情况下,少数股东难以直接介入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层。

4.企业与内部各级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在1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内,内部各级单位表现为不同层次的基本生产经营部门和非生产经营部门。这些部门相互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企业与内部各级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表现为企业内部所形成的资金结算关系。

5.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资金结算关系。针对职工这个庞大的员工群体,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根据不同职工所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业绩,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奖金、津贴,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由于工资需要按月支付,数额较大,时间性严格,企业应当特别重视这项工作,以稳定职工队伍,激励职工当家做主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较好的业绩 6.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政府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安全、行使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社会管理者。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是强制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中。企业必须

向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纳税和缴纳法定费用。

企业财务是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统1。企业财务活动描述了企业财务的形式特征,企业财务关系揭示了企业财务的本质。

(3)财务关系揭示了财务的本质

因为企业财务活动是在不同主体的利益驱动下而开展的。投资者的投资利润驱动,形成了股权资本;银行的经营利润(利息收入)驱动,形成了银行信用资金;商家的商业利润驱动,形成了商业信用资金;经营者和职工的工薪收入驱动以及激励驱动,形成了活劳动;政府维持公共利益的驱动,为企业合法经营打开绿灯。由此可见,只有不同主体的不同经济利益得到保证,企业财务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2、财务管理观念创新

财务管理观念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灵魂。新《通则》主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观念、社会责任观念,实现了财务管理从企业局部利益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1)风险观念

风险是企业经营所难以避免的,风险的表达也总是结合损失或收益的可能程度而进行的,由此形成了风险与价值的结合——风险价值。根据对风险考察,人们建立起风险越大,收益期望越高,风险越小,收益期望越低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风险价值就是超出“无风险收益”的那部分风险补偿。风险观念提醒人们,在筹资时应考虑筹资成本与风险的匹配性,1切高于包含风险价值在内的筹资成本是不可选择的。同时,风险观念也提醒人们,在投资时应考虑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匹配性,1切低于包含风险价值在内的投资回报,都是不可选择的项目。正是由于风险观念贯穿于筹资与投资的全过程,因此也是财务管理中的基本观念。

(2)社会责任观念

众所周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1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全进行硬性规定。这就需要社会中的每1位成员具有与时代进步节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观念,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从1定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高低,标志着企业素质和企业文化水平的高低。高层次的理财者应当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融合起来,以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价。

3、财务管理体制创新

财务管理体制是涉及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界定,以及不同管理主体的财权配置和职能划分问题。新《通则》在这里进行了科学创新。构建了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的3个不同层次的财务管理体制,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符合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制度的科学界定,也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

从财务管理的实质出发,财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利用财权,提高财务资源利用效率,协调和处理财务关系,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涉及资金的管理活动。作为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责任人,也应当在提高企业财务资源利用效率和协调处理财务关系方面作出积极努力。财务管理主体只有在贯彻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原则和合法公平原则之后,才有资格谋取合法的主体自我利益。

4、财务管理体系创新

新《通则》所表现的财务管理体系创新是指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创新。这种制度体系创新就是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这揭示了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选择权和决策权,从而保证了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和行业特点自主理财的权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财务制度门类太多,财政部几乎包办了所有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企业在内部财务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几乎处于无权状态,使企业缺乏独立理财的内在动力。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形成,将彻底改变国家统1的财务制度模式,也为今后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提供了便利条件。

5、财务管理机制创新

新《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原则之上,明确了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了企业激励和责任追究政策,落实了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由于企业是不同利益主体寻求各自利益的平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出现利益上的不1致甚至冲突。这就需要在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方面有1套规范的操作制度,也需要在执行规范的操作制度方面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规范、有效”和“约束、激励”的相互配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财务管理内容创新

新《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进行了科学界定和划分,权威性地规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的6大要素,即: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

企业财务管理6大要素的法律界定,虽然不同于财务理论学科的理论观点,但是符合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问题思考

2006年12月4日由财政部修订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简称新《通则》),至今已经实施一年多的时间了。新《通则》主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通过对新《通则》近一年多来的培训学习和与相关培训学员的当面沟通发现,在新《通则》的具体学习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深入思考。本文仅就新《通则》的法律地位、新《通则》的培训对象、新《通则》所体现的财务分层管理思想、新《通

则》在企业中的应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通则》法律地位的认识

新《通则》是在1992年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简称原《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真正领会和深入贯彻新《通则》的精

神实质,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新《通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笔者认为,新《通则》既然属于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规章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中应位于第三个层次,即部门规章层面。其强制性应低于法律、仅次于行政法规,但高于规范性文件。因为,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所组成。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务院总理签发;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第四个层次是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印发。而新《通则》是由财政部长于2006年12月以第41号部长令形式签发并对外公布,显然属于部门规章层面,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实施新《通则》的过程中,当出现新《通则》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应首先服从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当新《通则》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生冲突或不协调时,企业应率先服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

二、新《通则》培训对象应更为广泛

笔者通过对本院一年来(2007年5月~2008年5月)新《通则》培训对象及其单位性质、班级数和人员构成情况及人数进行分析发现,前来参加新《通则》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次是国税、地税部门,再次是会计师事务所;其人员构成主要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其次是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人员,再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也有一部分国企的内审人员,而企业的厂长、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却很少,代表国

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的人员就更少(从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主要是新《通

则》培训的组织者),显然这与新《通则》的要求不相一致。

从新《通则》第五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的界定来看,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企业投资者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经营者主要包括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从新《通则》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新《通则》主要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显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是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即投资者,也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主体之一,而按照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另外,经理、厂长显然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因此,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厂长等也更应该是新《通则》的培训对象,更应该加强新《通则》的培训学习,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自应履行的投资者、经营者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从而打破企业财务管理仅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事的传统观念,树立新的财务管理理念,以

便更好的监督、管理、经营企业,使企业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新《通则》财务分层管理思想的认识

新《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分别界定了政府、投资者、经营者各自的财务管理职责,这是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在新《通则》中的首次应用,而在

原《通则》中是没有此项规定的。这也是这次颁布新《通则》的主要贡献之一。

笔者认为,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在新《通则》中的具体应用,首先是清楚地界定了政府在企业扮演的双重角色,很好地解决了过去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角色不清或错位等问题。当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财务管理职能时,这时政府扮演的是企业出资人即投资人的角色;除此之外,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者职能上,如引导和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对企业运行承担着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公共道义等,这时政府扮演的是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其次是强化了政府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解决了过去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所谓“越位”是指,过去政府混淆其双重身份即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共行政机构的社会管理者身份,代替企业制定“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管得过多、过细、过死,使企业没有太多的自主权来经营自己未来的“越位”行为。所谓“缺位”是指,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管束,而现实是政府对企业的管束还有“缺位之处”,以及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行为。如在近几年纷纷进行的国企改革、资产重组中,曾多次出现的经营者说了算,擅自将企业改掉、卖掉,甚至以一元起拍价转让国企的情况,最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位”所引发的经营者

的越权行为所致。

四、新《通则》在企业中的应用

经过一年来对新《通则》的广泛培训,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新《通则》在企业如何应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新《通则》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真正实现了专门针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作为指导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对所有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必须承认,新《通则》只是框架式的,

缺乏可操作性,为此,财政部企业司专门编写了《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一书,这对企业在学习应用新《通则》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对照新《通则》的原则性要求,真正地建立一套适用企业特定经济环境、特定组织架构、特定企业文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使新《通则》像新的《企业

会计准则》那样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内部、每一个管理阶层,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

的实践中真正发挥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应有作用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企业财务通则》(了解) 1.企业财务制度基本体系

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体系由高到低分为企业财务通则、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三个层次。 2.《企业财务通则》的基本内容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包括: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附则等十章,共计七十八条内容。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3.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订的财务战略,合理筹建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实行资本权届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级次。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2)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3)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4)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9 发文字号: 财企[2008]3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cc/7639.html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07/3586.html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关于实施新 《企业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问题财企[2007]48号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关于职工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列支问题 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2、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提取列支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关于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处理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关于销售折扣、折让和支付佣金、回扣、提成、返利支出问题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关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关于环保、安全、污染治理等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关于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源占用费列支问题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关于重组中清查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关于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支出问题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关于利润分配处理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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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发生的应付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综合以上政策分析,如果2007年内资企业在损益中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达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可及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申报扣除,以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益处。如盈利甲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0万元,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该企业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8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的14%,即140万元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2007年末应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20+140-100=60万元,因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以计税工资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实际在损益中列支的部分,会计不进行核算处理,企业只作备查登记,供税务部门核查。甲企业原来以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现按140万元税前扣除,多计的税前扣除6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2007年还未结账的,调整当年相关会计凭证,调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重新计算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贷“所得税”19.8万元;再将所得税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之后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2、2007年已结账,按调整事项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系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属调整事项,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万元;之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并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3、2008年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会计准则

-职工薪酬》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将进入当期损益中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如上述甲企业2007年末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100万元,在计交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当年发生的120万元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再以60万元申报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100×14%=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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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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