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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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

第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八条 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甲级勘察、设计或甲级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三)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承担或负责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企业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具有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管理的企业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考核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业务开展的情况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名册及其注册执业证书、中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体系等有关制度性文件。 第十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经考核通过的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增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

第三章 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项决策阶段

1、组织进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立项报批;

2、协助委托方选择咨询单位,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企业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3、代表委托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二)设计管理

1、参与选择勘察设计企业,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负责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协助委托方及时向设计企业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 4、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及对设计企业进行管理; 5、代表委托方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审设计文件;

6、如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专项工作时,除完成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协助委托方完成上述第1至4项工作,并负责代表委托方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审设计文件。 (三)前期准备阶段

1、代表委托方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手续; 3、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协调;

4、建设场地“四通一平”的落实; 5、监理企业的确定;

6、施工企业的确定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四)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 2、招标代理企业的选定;

3、对招标代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6、也可以完成招标代理的全部工作。 (五)项目实施阶段

1、负责组织协调设计企业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负责代表委托方与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系工作; 3、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

4、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 5、审查承包商的竣工验收报告,并代表业主组织竣工预验收;

6、代表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

7、协助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可同时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也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的造价咨询的专项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

1、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对于项目管理企业同时又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专项业务时,各专项业务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规定执行。

(七)项目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后,向委托方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委托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委托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且该业务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则该工程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不得直接委托。

第十四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经委托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承接项目管理业

务,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为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划分不同阶段分别委托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业务,单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对该业务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项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应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不得越级。

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专项业务应签订专项业务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需要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中,委托方分别与项目管理企业和承包商签订合同,项目管理企业受委托方的委托对承包商进行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由本企业人员组成该项目管理机构,并书面告知委托方。在任命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标准,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公正维护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方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注册资金时,项目管理企业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托方的项目决策责任。 (二)委托方的投资决策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有偿的专业化管理活动,其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出。

全过程委托的项目,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取值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部分委托的,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项目管理企业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或是委托方产生了效益,可从经委托方和法定的价格审定机构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效益总额中分成。具体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项目管理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2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承担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企业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考核的项目管理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考核的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相应处理。

省建设厅对项目管理企业建立信誉档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社会信誉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取消其管理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10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f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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