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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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文件汇编》

目 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 5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 ................................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9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1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34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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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

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现将《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 附件:《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

全面推进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意义

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由国家和地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构成的多层次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对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向依靠创新驱动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发挥不同区域产业创新资源的特点和优势,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有利于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加快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进程,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夯实国家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迫切需要。大力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国家和地方相关创新平台的优化布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和开放共享,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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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建设的相互融合,真正形成全方位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协调发展格局。

(三)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着力区域创新基础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强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突破一批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推进相关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不同区域产业的层次和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经济更加紧密结合,并不断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

(四)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支撑。围绕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大力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区域创新基础能力,有利于推进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创新机制,为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加快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部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结构调整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线,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按照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的“着眼长远发展,优化整体布局,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创新能力”总要求,整合集聚创新资源,统筹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大力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合理规划、特色发展。根据区域产业特色、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等,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的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方向和重点,加强国家和地方不同层面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建设特色鲜明的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

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着眼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探索建立国家和地方产业创新平台共享开放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有效整合区域创新资源,推进跨区域的产学研用合作,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加强国家宏观政策和规划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公共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和调动地方大力支持和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联动的创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重点是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确定的重点领域,强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振兴重点产业,广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注入区域经济持续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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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国家产业创新平台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对地方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地方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加快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创新平台布局,促进国家和地方产业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和合作,强化不同区域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的能力,构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区域创新源,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明显、高水平、多层次的区域创新体系。 (三)建立创新平台的高效运行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政策规划的引导作用,推动技术、人才和资金等资源向创新平台的集聚,提高创新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水平。探索长效的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运行模式,推动建立国家地方互动协作的工作体系,大力推进产学研用的广泛合作,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机制,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加速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依托产业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凝聚和造就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引进一批战略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团队。建立和完善创新平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探索产学研用联合培养创新人才的新模式,推进建立创新人才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流动机制,使创新平台真正成为创新人才的重要集聚地和各显其能的用武之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政策引导。根据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本地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明确思路、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目标,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本地创新平台的建设。

(二)加强组织管理规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作为一项长期、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见附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同时,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加强统筹,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本地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并加强与国家产业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与合作。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的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支持本地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的计划支撑体系,安排专项资金和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创新支持方式和模式,激励、引导各方面共同推进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的建设,促进创新平台在产业标准、技术服务与扩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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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跨区域和跨行业的创新平台建设。

(四)推进实施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布局一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可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或作为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分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分实验室,并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上述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于拟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西部地区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五)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建设的跟踪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积极促进创新平台与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的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创新平台的功能和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地方创新平台的评估和检查,促进创新平台的良性发展。

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第三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应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有关命名的审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等指导性文件,进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初审、评价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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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指导申报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

(二)组织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四)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六)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国家投资预算,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 给予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验收工作以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对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的审理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安排和下达国家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安排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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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重组、整合或撤销的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验收编制大纲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并于评价年的8月底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评价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评价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示。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情况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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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4000字以内)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名称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法人概况 3、项目方案编制依据

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的主要理由 5、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主要建设条件 8、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取得的成绩 9、结论与建议

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区域相关产业已是地方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目前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产业领域的主要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

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产业领域的国内外市场状况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以及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方向分析与趋势预测。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在同行中所处的水平和影响力。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发展战略与思路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主要发展方向 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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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法人单位情况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五、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发展现状 1、研发、工程化和试验验证条件建设情况 2、现有技术、设备和工程状况

3、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4、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六、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七、相关附件(地方对拟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省级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及批复时所依据的环评、土地或房产、资金、法人等证明材料)

主题词:创新 工作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请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我委将组织开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引导各地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国家与地方产业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推进不同层次创新平台的合理布局;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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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具体要求

请你们按照《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进行申报,拥有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放宽到10家(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原则上不少于5家)。

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和审核意见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填写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一览表(另附电子版光盘)。此项工作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在你们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一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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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请平台名称 所属产业技术领域;是否为本省主要依托单位 (区、市)特色或主导产业 省级创新平台批复时间及文号 地方政府是否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方案主要内容摘要(200字左右) 注:1、方案主要内容摘要提纲 围绕(当地突出特色或主导)的×××产业发展的×××的问题,针对×××技术的迫切需求, 开展×××方面等研究,突破×××(具体的)等关键技术或开发×××装备。满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需求。建设×××(具体的)等创新研发平台。建设期为×年,建设地点在××省××市。 2、所属产业是否为本省(区、市)特色或主导产业、省级创新平台批复、地方政府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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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平台 申报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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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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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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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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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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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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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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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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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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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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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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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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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四、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 五、工程中心评价指标 六、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

七、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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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预备期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预备期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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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附件四:

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

一、数据填报表格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邮政编 码 联系电 话 联系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 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数据(20 年) - 26 -

序类别 数据名称 号 总资产 单位 数据 完备/一般/不完备 国际/国内先进/一般 备注 其中:固定资 万元 产原值/净值 无形资产 总负债 万元 科技经费筹集 其中:政府资金 资产和投一 资状况 企业资金 万元 金融机构贷款 其他 总支出 万元 科技经费支出 其中:固定资产 购建费 万元 劳务费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 费(R&D) 设备、仪器和软件数套/ 量/原值 万元 研发条件的完备性 / 二 基础技术装备水平 条件 仪器设备利用率 建筑面积 工程中心总人数 / % 平方 米 人 三 人才研发人员数 人 结构 学术与技术带头人人 数量 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项 院士/教授级/特殊津贴 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 科技项目数 四 活动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国内外技术交流次次 数 - 27 -

国内外专家交流人人 数 专利申请受理数/授 权数 其中:发明 实用新项 型 外观设 计 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分别列出受理数/授权数 成果与行五 业贡献 其中:科技成果 登记数 国家技 术发明奖 国家科项 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发 明专利金奖 其他奖 项 论文数量(国际/国篇 内) 项 新产品数量 新工艺 服务合同数 成果转化数量 产品生产规模 项 项 项 台/ 套 形成国家与行业标项 准 对行业直接经济效万元 益 培养和提供行业人人 才数量 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科研项 经济目收入 六 万元 效益 技术服务收入 产品收 入 技术服务收入含技术入股分红收入 - 28 -

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 万元 净利润(所得税后利万元 润) 其它 七 相关 指标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中心主任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二)国家、部委、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三)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工程中心基本数据主要指可以量化的评价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统计年度数据,即从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资产状况和投资状况

资产状况指统计年度内工程中心财务报表中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无形资产的数值。

科技经费筹集额指年度内来自于政府资金、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年度总支出包括科技经费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科技经费支出指年度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二)基础条件

联系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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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已有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数量及其购置的原值(以资产负债表为准);按照能否满足工作要求自我判定研发条件的完备性(完备、一般、不完备)、技术装备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一般)以及设备仪器利用率;建筑面积指工程中心年度内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三)人才结构

研发人员数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数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及特聘学术带头人。

(四)科技活动

包括年度内工程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国家和省部级项目数,对外合作项目数(包括国际、国内机构、企业等合作项目);年度内国际、国内重要的技术交流活动次数和专家学者交流人次。

(五)成果与行业贡献

年度内专利申请受理数量和授权数量,要分别说明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年度内科技成果及获奖数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数、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和其他奖项;年度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年度内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数量、成果转化数量、产品生产规模、形成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数量等。

行业贡献指年度内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数量。

(六)经济效益

总收入指年度内工程中心总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年度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产品收入之和;科技收入包括课题和项目经费;技术服务收入包含技术入股分红。

(七)其它相关指标

其它可反映工程中心运行情况的相关指标。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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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级指标 三级 权重单位 指标 (分) 科技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3 % 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3 % 总人数 2 人 人才与队伍(9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 3 % 分) 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院士、教授级、4 人 特殊津贴) 装备水平 3 技术条件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2 万元 (9分) 仪器设备利用率 2 % 建筑面积 2 平方米 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2 项 科技活动 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 3 项 (7分) 对外合作项目数 2 项 资产 总资产 2 万元 (4分) 新增科研资产 2 万元 总收入 2 万元 收入 科研收入 4 万元 (10分) 技术服务收入 4 万元 专利授权数 2 项 发明专利授权数 2 项 成果 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3 项 (15分) 新产品数量 2 项 新工艺 3 项 服务合同数 3 项 成果转化数量 4 项 5 万元 行业贡献度 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 (20分) 对行业的社会效益 5 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 3 人 主持或参与国家与行业标准 3 项 体制与机制 重点考察工程中心治理结构、运行管理、12 (12分) 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 规划与目标 重点考察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 8 (8分) 二级 指标 科技经费支出(6分) 实力 与 能力 产出 与 贡献 体制与 规划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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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进口货物名称 进口 数量 进口金额 免征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关税金额 增值税金额 1 2 3 4 5 合计 有关问题说明: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注:此表为享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政策进口科研用品减免税金额统计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进口产品减免税额不在统计范围

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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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 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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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国家安排资金的理由和国家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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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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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国家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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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六、建设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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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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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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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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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f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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