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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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船舶检验局 文件编号:AHCJ/JZXZ008 须 知 文 件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版本/状态:B/O.1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 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版本号 B/0.1 编写 周健松 2015年6月1日 审核 修改页次 会签 批准 修改原因 新增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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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 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 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 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mg/L。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生化需氧量系指表示水样存在培养一段时间,存放前后水样的溶解氧之差。BOD5系指水中可被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在温度为20±1℃温度,培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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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天,生物氧化分解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其单位是mg/L。

7)耐热大肠菌群:系指在44.5℃情况下,48小时内可从乳糖产生气体的大肠杆菌群,单位为每100 ml 水中的M.P.N(数量/100 ml)来表示。

8)船上试验,系指:对已经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试验;

9)陆上试验,系指:对安装上船前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试验,例如工厂试验。 4、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1)环境条件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粉碎消毒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1)船舶横倾±15°、横摇±22.5°、纵倾±5°、纵摇±7.5°情况下; (2)环境温度0~55℃; (3)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

(4)在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与其正常运行位置任何平面的倾斜角达22.5°情况下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质标准

按照IMO.MEPC 159(55)决议的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质要求如下: (1)耐热大肠杆菌几何平均值为不超过100/100ml;

(2)悬浮固体总量几何平均值,陆上试验时为,不超过35mg/l,船上试验时,不得高于冲洗水的悬浮固体量加上35mg/l;

(3)5天生化需氧量(BOD5)几何平均值不超过25mg/l; (4)化学需氧量几何平均值不超过125mg/l; (5)排出物PH值介于6和8.5之间;

(6)残余氯:如用氯作为消毒剂,残余氯含量应低于0.5mg/L。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结构及附件要求

(1)装置或设备应设有各种尺寸合适的孔,用作排空、清洗、检查和维修。

(2)装置或设备应设有通向大气的透气管接口。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污水处理装置,其透气管末端应设金属防火网。

(3)装置或设备的布置应使其能方便地对流入和排出的污液进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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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置或设备应设置应急溢流孔,一般应设置在消毒室,且高度应高于高位报警液面。 (5)装置或设备应有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5、 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1)试验方法

根据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型式试验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采用在陆上模拟船上条件下的试验,在船上实际运行条件下的试验

2)外观、尺寸及装配质量检验

(1)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外观、尺寸、焊接质量和内外壁涂层等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泵、杀菌设备及部件、管路阀件、电控箱、仪表灯等的安装情况。符合设计要求。 3)密性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作压力为2.1m水柱的水压试验,压时1h,应无泄漏。与系统连接的属于系统内的管路,应以管路工作压力的2倍做水压试验。检查各箱体之间、总箱体应无渗漏、变形等。

4)性能试验 (1)原污水质量

在陆上试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入物应为未经储存的生活污水,其成分为粪便、尿、手纸和冲洗水,为试验目的已按需要在其中加入原始生活污水泥,以达到将与核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所依据的人数和水力负荷相应的悬浮固体总量的最小浓度。试验应计及系统的类型(如真空型或重力型坐便器)以及处理前可能加到生活污水里的任何冲洗用的水或灰水。无论如何,排入物的悬浮固体浓度不得少于500mg/l。

在船上试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入物可为正常营运条件下产生的生活污水。无论如何,排入物的悬浮固体总量平均浓度不得少于500mg/l。 (2)试验持续时间

应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达到稳定状态后,试验的持续时间为十天,至少应对处理后排出物采集40份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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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荷系数

应按照设备设计的平均负荷系数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应分别在最小、平均和最大容量负荷条件下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试验。具体采集次数和方法详见5.4。

5)采样次数和方法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模拟实船的使用情况进行排放水采样,每天进行4次排放水采样,分别为平均负荷试样采集、最大负荷试样采集、最小负荷试样采集、平均负荷试样采集,持续10天,共计取样40次。

按照IMO.MEPC 159(55)决议的要求,具体取样时间如下:每天的上午8点,上午9:30,下午15:00,下午17:00取4次样,连续10天。

6)盐度和温度

试验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整个盐度和温度范围内进行,盐度和温度的范围应宽于污水处理装置实际所遇到的范围,应当记录任何对运行条件的限制。

7)倾斜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在陆上试验时,应进行固定倾斜22.5°状态下的性能试验,装置的倾斜方向由验船师根据对设备最不利的工作位置选定,试验时间至少为两天,运转应可靠,排放水质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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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f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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