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录用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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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录用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考公务员体检程序,保证公务员招考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文件的通知》(云人〔2005〕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云人〔2007〕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级以下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一般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也可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为具备公务员体检硬件、软件要求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第六条 体检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体检组,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体检采用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体检工作开始前,由主检医师负责对体检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并在“体检结论及建议”栏中对考生的体检情况做出定性结论。

第三章 体检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医务人员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需作进一步检查的,需经主检医师同意。

第九条 体检程序:

(一)成立体检工作小组,制定体检方案。

(二)联系指定的体检医院,确定体检时间。

(三)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对体检程序、纪律要求等进行培训。

(四)通知考生体检时间、集中地点(不得告知体检医院)及注意事项。

(五)体检当天,由体检组织部门集中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前须查验考生身份,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表格上须张贴照片,并加盖公章)。

(六)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个人不得私自携带。

(七)体检完毕后,由体检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加盖公章后交体检组织部门。

(八)公示。体检结果以体检医院结论为准,体检组织部门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同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体检合格与否的情况对外公示,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应告之其结果和原因。

(九)复检。考生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分别在接收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录用主管部门指定初检医院外的其他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以复检医院结论为准。

必要时,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在公示期内有举报的,属于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以体检医院的结论为准;属于对体检的组织工作有举报的,由体检组织部门负责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后的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和结果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应选派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应当先报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延期体检。

第十四条 在体检工作中,体检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有关回避规定

回避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在体检工作中,医务人员有违反纪律、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有关回避规定回避的,视情节轻重,通报医疗管理机构和医院给予处分或解除医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合同。

第十六条 受检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以及不按有关回避规定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按体检作弊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可邀请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全程参加,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体检费用由受检人自理。

第十九条 录用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公务员,还须符合相关的体检规定。

第二十条 受检人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体检表随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同存入本人档案;未被录用的,体检表由招录单位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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