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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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提高被指导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免费培训和注册管理,组织和推动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 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日常工作,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有关社会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组织系统性较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本协会批准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后,自愿加入指导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和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指导中心等体育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接受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热心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附后),分别批准授予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授予或者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授予或晋升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专项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证明的,可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将二级以上的申请逐级提交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不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被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证章和胸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和胸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四章 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和专项技能培训教材,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由培训基地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任务,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经批准的协会,应当确定本协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或者委托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负责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教育,并根据需要适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举办继续培训教育、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部门或组织,应当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提供参加证明。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表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注册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获得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到指导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12月,持指导工作所在地体育组织或单位开具的社会体育指导业绩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处,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第二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当年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因中断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半年以上未能进行工作注册的,在恢复指导工作后应当及时进行工作注册,并自恢复指导工作后计算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因指导工作地离开原登记注册的县市区,应当到原登记注册的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处和新到地区的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处分别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手续。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各类体育健身俱乐部等基层群众文化体育组织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中,应当明确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类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或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到社区、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费困难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西部、边疆和贫困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三条 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保证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鼓励其他有关组织、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四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为所管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鼓励其他组织、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应当在体育专业学生中开设社会体育指导的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实践,对确已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和毕业之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开展全国和地方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并对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单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表彰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对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本人申请,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经批准的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体育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的资金,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活动中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给全民健身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指导工作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原授予机构批准,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3年12月4日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经常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四)接受有关的组织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具有不少于三个月或30次连续从事或者协同从事社会体育指导的工作经历;

2.了解体育健身和比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健身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开展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体育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健身活动的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社区、单位体育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基层社区、单位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基层社区、单位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者在县级以上区域或相当规模单位、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以下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健身活动的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者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中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社会体育有关的工作或者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或者相当规模单位、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级区域以上或者相当规模单位、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以下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专项条件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申请该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的体育专项技能标准。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的条件适用

(一)对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可以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指导或者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并实际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在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称号时,可适当放宽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或越级晋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eu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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