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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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书写规范

一、住宿场所

所有提供住宿经营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宾馆、旅店、招待所以及饭店、度假村、会所、培训中心等中的有提供住宿消费的场所等。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住宿场所。 二、美容美发场所

1. 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经营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美容店(厅、院)、美容会所等。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美容场所。

2. 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经营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理发店、美发店(厅)、造型屋、发廊等。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美发场所。 同一场所内同时经营以上两种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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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美容美发场所。 三、沐浴场所

所有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公共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沐浴场所。 四、游泳场所

所有提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游泳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

1. 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迪吧等。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娱乐场所(*)。

*为具体描述场所经营性质,如舞厅、夜总会、卡拉OK、KTV、迪吧等。

2. 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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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娱乐场所,包括各类室内电子游艺室(厅、场)。

许可项目统一表述为:游艺厅。

3. 其他的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许可项目分别表述如下:影剧院、录像厅(室)、茶座、咖啡馆(以经营餐饮为主的视同餐厅)、酒吧、音乐厅。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余场所,许可项目分别表述为:

1. 饭馆(餐厅**);

2.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3. 商场(店)、书店

4.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在宾馆、酒店、会所等综合性服务场所中的就餐场所描述为餐厅;同一场所内以经营餐饮为主同时经营KTV项目的(俗称RTV),其公共场所许可项目描述为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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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平潭县卫生局。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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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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